文◎张红良
不同种类毒品在定罪量刑时能否“等价折算”
文◎张红良
[案情]2011年11月,王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海洛因9克和甲基苯丙胺1.4克。王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争议点在于:同一犯罪行为涉及到不同各类毒品时,在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时能否折算。
[速解]本文认为,可以“等价折算”成其中任一种,从而认定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首先,不同种类毒品“等价折算”的做法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毒品类犯罪的规定中对于各种毒品数量间用“或者”连接。将“或者”解释为不同类毒品间“可以”折算是一种必要的合理的解释。因为,虽然不同类毒品物理性质不同,但其在刑法上的评价意义是一致的,都是用一种否定的量化的方式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等价折算”,没有超出刑法条文本身的含义,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合理解释。
再次,是立法目的的体现。毒品类犯罪是常见、多发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对其的规制比较严厉。两高分别做出的《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中也明确将毒品类犯罪定义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应当从重从快打击。没有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进行不同种类毒品的折算,以避免犯罪分子借机逃避法律制裁。
最后,不同类毒品“等价折算”的思路在一些司法文件中有所体现。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部分第一段讲到,“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这里的“综合考虑”实际上就是一种折算。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的该《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在其第三部分第二点明确指出,“为了科学合理量刑,避免量刑失衡……,可以将不同种类毒品统一折算成海洛因的相当量”。这是 “折算”思路的明确化,同时该文件也明确了折算的基准毒品是海洛因,折算的比例是“鸦片与海洛因为20:1”。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更是直接规定了各类新型毒品与海洛因之间的“折算”关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类毒品在定罪量刑时的“等价折算”是有相关规定支持的,基本上是以海洛因为折算的基准毒品,同时也明确了一些毒品与海洛因之间的折算比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4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