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案件的“非作案时空”在侦查中的应用探析

2012-01-27 23:52:13乔顺利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作案犯罪分子时空

乔顺利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系列案件的“非作案时空”在侦查中的应用探析

乔顺利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系列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和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侦查与反侦查之间的较量更加激烈。非作案时空是与作案时空相对应而存在的,其存在具有必然性、相对性、稳定性和可利用性,特别是在系列案件中,非作案时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所具备的特征,对于划定侦查范围、查找犯罪嫌疑人有着很大的作用。通过对系列案件中的非作案时空进行深入分析和利用,以此对犯罪嫌疑人的条件进行刻画,提高非作案时空在侦查破案中应用,从而拓展侦查破案的途径。

系列案件 非作案时空 作案时空 侦查

1 系列案件中非作案时空的界定

要对系列案件中非作案时空进行界定,首先必须得先明确系列案件的涵义。关于系列案件的界定,国内外专家学者已经做过一些研究,如孟宪文老师认为:“系列案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连续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构成一批各自独立而在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侵害对象、犯罪痕迹、物证等方面表现出某种特定的共同特征,可以认定是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的案件”。刘谋斌老师认为:“系列犯罪是同一犯罪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所实施的两起以上的犯罪”。吕云平老师认为:“系列杀人案件,一般是指由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实施的、手段相同或相近的两起以上的杀人案件。”综观这几种主要观点,系列案件的构成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素:①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②在一定时期内;③两起以上的案件;④手法或手段相同或相近。但是,案件侦查的过程是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认识,是一个逆向思维的过程,是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重新认识的过程,因此在案件侦破之前,侦查人员并不能绝对地认定该案件即为某一人或一伙犯罪分子所为,所以这些界定笔者认为不大恰当。

在本文中,系列案件指的是:在一个时期内,通过初步的侦查工作,多起案件中在侵害目标、作案时空、作案手段方式以及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根据侦查理论和经验可以认定这些是由一个或一伙犯罪分子连续实施的一组各自独立而又有内在联系的案件。从中可以了解系列案件是可能由一个或一伙犯罪分子实施的,其在作案过程中必然会在时间和空间上留下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空段。

关于非作案时间,有学者认为:“非作案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某一特定犯罪案件结果以外的时间表示及活动反映。主要包括其接触现场以前的那部分时间、活动,以及离开现场以后的那部分时间、活动。形象地说,是作案时间的双向(正向、逆向)延伸。因而本文中所探讨的系列案件中非作案时空,就是指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外的时间和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也就是说在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前后的“空白时间点”和“空间缓冲区”。

2 系列案件中非作案时空的特征

2.1 非作案时空具有必然性

时间和空间是事物之间的一种次序,是物质存在的属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上发生的,其必然要占据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通常所讲的作案时间和作案空间。然而作案时空只是时间和空间的一部分,在作案时空之外,必然要存在着非作案时空。特别是系列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动机多么复杂、犯罪欲望多么强烈、犯罪频率多么频繁,其都不可能一直在实施犯罪,必然会存在大量的非作案时空。而非作案时空的存在,使得系列案件在作案时空呈现出系列性、连续性、规律性的同时,也存在间断性,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另一方面的途径。

2.2 非作案时空具有相对性

以时空与案件的关系来分类,可以分为作案时空和非作案时空。之所以称之为非作案时空,就是由于它是相对于作案时空而存在的。离开了作案时空,“非作案时空”的界定就失去了存在的参照,就可能失去分析利用的可能和必要。只有当存在了作案时空,才使得对非作案时空的研究、分析成为现实。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具体案件的存在,没有了作案时空,对非作案时空进行分析、讨论也就缺乏了前提,没有针对性,从而失去了研究意义。

非作案时空具有相对性,主要是它和作案时空是对立统一的,而且是紧密联系的。在侦查实践中,我们往往侧重于利用作案时间和空间来查找、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将侦查思维的内容进行前后延伸,将非作案时空纳入侦查思维之中来利用,对于侦查破案是有着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的。

2.3 非作案时空具有稳定性

非作案时空的稳定性是指在系列案件中非作案时空的出现会呈现出一定的固定性、规律性和真实性等。特别是系列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屡屡作案成功,其往往会形成思维定势和习惯,加之多次作案,其犯罪心理得到不断地强化,这些思维定势和习惯就会比较稳定的固定下来,轻易不会改变,因此会呈现出规律性。另一方面,在作案时空上犯罪分子往往会采取各种反侦查行为来破坏现场、逃避打击,而在非作案时空上,犯罪分子有意干扰或伪装的可能和程度相对较小,能够更加真实的反映出犯罪分子的特征。

稳定性在一些已经侦破的系列案件中已经充分的得到证明,如在“兔子不吃窝边草”思想的影响下,犯罪分子居住地附近及周边会出现非作案空间;系列案件中犯罪分子变换作案地点,以及流窜实施犯罪,其移动、窥视等行为也必须要占据一定的时间等。

2.4 非作案时空具有可利用性

在传统侦查思维中,从作案时空入手开展侦查工作是侦查破案的主要思路,而忽略了非作案时空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的提升、反侦查手段和行为的增多,传统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思路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非作案时空具有必然性和稳定性这两个核心特征,使得非作案时空的利用成为可行,通过对非作案时空的分析,归纳、总结系列案件中非作案时空所具有的规律,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居住活动范围等进行刻画,同时从非作案时空上犯罪分子可能从事的活动进行推断,从案件本身以外来开展侦查工作。这样也就促使侦查人员突破传统侦查思维的局限,从单纯重视作案时空转移到作案时空与非作案时空并重。

3 系列案件中非作案时空的形成原因

3.1 是犯罪分子的思维定势和动力定型的产物

系列案件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前,多数是经过长时间的预谋的,特别是在其犯罪动机得到多次强化之后,就会形成犯罪心理上的思维定势和犯罪行为上的动力定型,这样就造成犯罪分子每次实施作案,总是在已经形成的思维定势和动力定型支配下进行的,其选择的作案目标、侵害对象、作案地点、作案时间等都将会出现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就会形成比较固定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也就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带有犯罪分子特点的非作案时空。

3.2 是犯罪分子确定、变换作案地点所需要占用的

系列案件中,在一次作案得手之后,犯罪分子除了需要对下次作案的目标等进行必要的选择外,还需要准备作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踩点等活动,犯罪分子的这些准备行为都是在相对隐蔽的情况下实施的,这就限制了他们的速度;再次作案时,他们还需要从上一作案地或居住地、藏身地到达作案地点,特别是当前系列案件多是跨区域流窜作案,犯罪分子必然会产生大量的非作案时空。

3.3 是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和专项行动迫使的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逃避打击是每个犯罪分子的最低底线。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总是尽可能地把自身被抓获的可能降到最低。公安机关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大、防范措施的完善,会对犯罪分子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使其不敢贸然顶风作案,这时犯罪分子往往会暂时停止在某地区的犯罪活动,这一时间可能会是几天,有的甚至是几年。这就使得在该系列案件发案过程中出现比较明显的非作案时间。

3.4 是犯罪分子自身伤害必须占用的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实施暴力犯罪的过程中,难免会与被害人进行冲突、搏斗,可能会导致自身受伤等,同时在逃跑过程中很有可能造成一些自身的伤害,从而致使其一时不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另外,“人有旦夕祸福”,犯罪分子也不可能例外,一些疾病等可能影响犯罪分子的身体状况,致使其不能外出作案,从而形成一定的非作案时空。

3.5 是犯罪分子职业或家庭方面的原因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时,总是尽可能地减少其知晓范围,包括对自己的家庭成员也是尽可能的保密,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自己暴露的危险,同时也可以尽可能的让家人对自己放心。因此犯罪分子在家人团聚、家中有事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会选择留在家里和家人共同度过,这样就会在系列案件中形成比较固定的非作案时间或空间。如彭妙计系列案件中,在农忙时节彭妙计要回家收获庄稼,因此在这一段时间内其团伙很少实施犯罪;有的犯罪分子日常有正当职业,利用休息日或夜间来作案,这就必然导致正常工作时间段上会出现非作案时间。

4 系列案件非作案时空的作用

4.1 可以分析推断犯罪分子的职业特征

某些犯罪分子由于职业原因,为避免引起他人注意,一般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并不作案,但是,下班之后的时间属于个人支配,在这个时间段内可以作案。如专门从事夜班工作的某些犯罪分子,夜晚是其工作时间,需要出现在特定的场所内,但白天的时候却任其支配,可以去作案。正是因为其白天不上班而是夜晚才上班,由此形成了非作案时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个非作案时间进行分析研究,据此可以推断出犯罪分子有从事夜班工作职业特征的可能性。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但这至少可以为侦查提供一个方向,明确一个思路,缩小侦查范围。

4.2 可以分析推断犯罪分子是否熟悉作案环境

人,包括犯罪分子在内的人,都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动物。犯罪分子在作案时都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时机和地点,尤其是在系列案件中,犯罪分子一般都会进行精心的准备和预谋,在作案时空的选择上就更为注重。但是,正是因为犯罪分子对作案时空的精心选择,反而更加凸现出非作案时空的重要性。为什么犯罪分子不选择这个时空范围实施作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必然,还是偶然?笔者认为,就一般案件而言,确实存在偶然的可能,但在系列案件中,必然的可能性比较大。之所以会出现相对稳定的非作案时空,是犯罪分子精心准备、选择造成的,是犯罪分子通过对作案环境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权衡之后所确定的,如果其对作案的环境比较熟悉,就不会在不适应作案的时空范围内实施犯罪,因而就可以利用非作案时空来推断犯罪分子对作案环境的熟悉程度,以此来作为划定侦查范围的一个依据。

4.3 可以分析判断犯罪分子的居住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倾向于不在离家或者居住地很近的地点实施犯罪,特别是在系列案件中,犯罪分子在多次犯罪之后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和动力定型支配下,在趋利避害的内在动机支配下,必然不会选择居住地附近实施作案。虽然居住地附近的环境相对很熟悉,逃离现场的时间也比较快,但是由于犯罪分子居住在这里,很容易被人认出,担心警方怀疑自己或将自己纳入侦查视线,因此其不可能在离居住地很近的地点实施犯罪。因此,通过对系列案件中出现的这种“非作案空间”的分析判断,可以分析判断犯罪分子的居住范围。

4.4 可以获取更多的犯罪情报信息

一般而言,在非作案时空上,犯罪分子或正在准备筹划实施犯罪,或已经实施完了犯罪,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犯罪分子在这个时候其内在心理、外在行为及言语、经济花销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会表现出一定的反常迹象,或异常谨慎,或无所畏惧,或此或彼,这一切反常都会存在于犯罪分子的吃、住、行、销、乐、玩过程中,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犯罪分子的这一点,加大对嫌疑人在非作案时空的审查力度,进一步收集与犯罪有关的各种情报信息,以此来肯定或者否定嫌疑人的作案嫌疑,推进侦查工作的进程。

当然,任何刑事案件的侦破,都不可能从一个方面来开展侦查,需要围绕着案件本身,将案件发生前后的相关要素纳入分析范围内,从而综合推进侦查工作。本文虽然探讨的主要是“非作案时空”,但“非作案时空”与“作案时空”是紧密联系的、对立统一的,只是对传统侦查思维的一种拓展,在利用“作案时空”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非作案时空”中所蕴藏的侦查信息,拓展侦查破案的思路,提高侦破系列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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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谋斌.系列犯罪规律性初探[J].政法学刊,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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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迪金罗斯姆.地理学的犯罪心理画像[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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