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伟
(浙江财经学院体军部,浙江杭州310018)
伴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和开展,人们对健康和健身认知的不断提升,游泳运动作为一种锻炼价值较大、老少皆宜的运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喜爱和选择,尤其是在炎炎夏日,游泳更是成为人们健身和消暑的首选方式。杭州作为江南水乡,人们对游泳的热爱更是不言而喻,这里既孕育了罗雪娟、孙杨这样为中国游泳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更有江南人爱水、玩水、对游泳情有独钟的良好群众基础。据我们了解,杭州的游泳场馆在夏天处于供不应求、超负荷运转的状态,而一些高校的游泳场馆在夏天却是不开放或者不完全对外开放,这显然不利于体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作用的发挥,但是高校也有自己的苦衷和难处,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调查和分析,从法理的角度为高校游泳馆社会化开放提供一些对策和建议。
本文调查了位于杭州市的33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通过走访相关学校的教师、游泳场馆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其中拥有游泳馆(池)的高校有10所,占杭州高校总数的30%,而这10所拥有游泳场馆的高校中有5所高校不实行对外开放,占拥有游泳场馆高校总数的50%,这些高校的游泳场馆只在本校师生的教学、训练时间内部使用,其它时间都不开放;另外5所对外开放游泳场馆的高校,其对外开放的程度和时间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有2所高校实行全社会化开放,有三所高校开放对象以本校学生和教师为主,以社会和个人为辅,实行有偿对外开放与无偿对外开放并存,针对本校的学生免费开设游泳课,其他非上课时间游泳收取一定的费用,同时也针对社会人员在非教学时间段开放,收取一定的费用。
通过调查分析,目前杭州市普通高校游泳馆总体开放利用情况不容乐观,开放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①限制性的无偿开放。高校游泳馆只提供给本校的师生,在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教学、训练、比赛等,采取全免费的福利形式,这种占多数。②有偿开放与无偿开放相结合。对本校的师生免费开放,主要是针对教学和训练;同时选取一定的时间段对外开放,实施有偿收费,向公众收取一定费用,属于公益性收费,收费标准一般由政府物价部门统一规定。这样一方面满足学生和教职工在非教学、训练时间对游泳场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满足部分市民对游泳场馆的需求。
2.1 安全因素
虽然游泳馆对外开放的高峰期在暑假,基本和学生在校时间错开,但是一旦开放肯定会面临着社会上各色人员进入校园,这样一来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校园的各种安全面临新的管理问题,同时这些游客进入校园后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需要考虑和面对的问题。近年来校园里发生的一些由社会闲杂人口引发的恶性安全事故,这和目前学校主抓的“平安校园”建设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很多学校为了安全,可能会对游泳馆的社会化开放顾虑重重,从而放弃了对外开放。
2.2 费用因素
游泳馆社会化开放不像是操场、篮球场,它必定会带来一笔较大的额外费用和造成更大的损耗,包括游泳馆的消毒、循环等易耗品的增多、设备的耗损、空调、水电费,还有人工费等等。这些费用由谁来承担?是政府和学校,还是由游客自己承担?如果是游客,可能又会和有关公共设施的使用的相关精神相违背;如果由学校承担,如此大的费用,学校长期承担可能也不是很现实,收取一定的费用吧,又怕引起外界的非议和纠纷,因此在没有相关的文件或法律的支持下,很多学校选择不开放。
2.3 责任划分
游客到学校游泳馆游泳,一旦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责任?如果学校采用的是有偿对外开放,毫无疑问,学校就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一旦游泳馆出现大的人员死亡事故,成本和风险很大,即使学校购买了人身安全保险,也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的赔偿,同时由此引发的一些纠纷和社会影响问题也是学校没有精力承担的,因此即使觉得可能有一定的经济利益,有些学校仍然对社会化开放持反对意见。
总之,高校在社会化开放过程中确实面临收费合理性、安全风险承担、责任划分的阻力。不愿开放的高校可能认为承担的安全风险太大,经济收益不明显。然而,高校不能因为游泳馆开放过程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就选择逃避。
3.1 从制度认知方面,高校游泳场馆是社会公共财产,必须对社会开放
目前杭州高校游泳场馆有10所,对外开放的游泳场馆有5个,高校游泳场馆资源是社会体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绝大多数高校的游泳场馆(包括其他场馆)都是由国家投资建造的,并非高校的“私有财产”,因此在保障高校自身需要的同时,合理地对外开放不仅是优化资源利用的需要,同时也应该成为高校应尽的责任。
3.2 有利于充分提高校场馆资源的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
游泳场馆是一个投资和开放成本都比较大的运动场馆,高校的游泳场馆无论是否对外开放,只要运行,其运行成本和损耗都是存在的。因此只有合理地利用和安排,在不损害高校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场馆的作用,才能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
3.3 有利于缓解社会体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促进全面健身运动的实施。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十多年了,基于国情和历史原因,广大人民群众对健身的需求和场地供给相对不足的矛盾制约着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游泳馆更属于稀缺资源,高校在满足自身教学需要的同时,能够对广大市民开放,无疑会大大缓解社会上对游泳场馆需求不足的矛盾,从而起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开展的作用。
很多高校的游泳场馆之所以不愿对外开放,是因为他们对开放后承担的风险有所顾虑,目前高校游泳馆社会化开放必须面对的风险有: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游客的人身安全问题、学校公共财产安全问题。而其中学生和游客的人身安全问题非同儿戏,这也成为阻碍高校游泳馆社会化开放的重要原因,下面将对高校游泳场馆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
4.1 高校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200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经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高校游泳馆社会化开放后,就包括在从事社会活动的主体之内。如果是在校的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学校本身就负有监护责任,毫无疑问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社会上的游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他们也一定会寻找学校在安全保障上的疏忽之处,从学校实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这一点将学校推上被告的位置。因此无论是在校师生或者是外来的游客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后,学校就要承担安全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
4.2 高校要承担承担第三人侵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6、7条规定,一旦发生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第三方需要承担自认,但是受害人和第三方肯定会从间接的因果关系中推论学校存在过错,因此学校往往也难免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高校游泳场馆要完全的社会化开放,必须要面对和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收费的问题,另一个是人身安全风险问题。多数高校正是因为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上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实际经验,在社会化开放过程中相对滞后。但是,高校的场馆社会化开放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无论是采取强制,还是逃避,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出台相应的文件规定和根据法律依据规避这些风险,引导高校寻找更为合理的管理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5.1高校游泳场馆开放收费的依据及原则
游泳馆开放后必然面临一笔较大的经费支出问题,然而让学校承担显然也不是长久的办法,向游泳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笔者认为有两个原则:
5.1.1市场获利原则。游泳馆社会化开放后,某种意义上要遵循市场的原则。锻炼者通过游泳获得利益(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因此就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可以根据获利多少和能力大小,合理制定承担的比例。
5.1.2成本分担原则。高校游泳馆的建造是国家和纳税人出钱,开放后的经费需要由国家、纳税人、游客及社会捐赠共同来承担。
5.2高校游泳场馆开放后人身安全问题的规避和措施
高校游泳馆社会化开放后,必然会面对各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高校必须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寻找自身的保护措施。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游泳馆发生游客伤害事故,一般从第三人侵权和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两个方面确定归责依据。游泳馆可以从这两个方面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5.2.1尽可能避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归责。
5.2.1.1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必须到位。主要包括游泳场馆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到位,救生员等安全保障人员到位。
设施设备方面要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符合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达到行业标准或达到此行业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游泳场馆在开放前要达到以下几个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方面的安全要求;《消防法》规定的关于防灾、灭火、避难所必须的设施和预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要求;游泳馆内的设施设备(救生衣、救生圈等)达到相关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根据游泳和救生协会的相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如足够数量的持证救生员、安保人员、医护和急救人员、值班人员等,并保证他们的上岗时间符合要求,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时有在场的监控证明。
5.2.1.2充分重视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必须在醒目的位置张贴提示、警告,同时对不安全的因素进行劝告、协助,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当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现场的救助。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遵守游泳救生协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游泳馆进馆的法规要求和自身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应对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预案,比如当遇到危险或歹徒侵袭的时候,能及时拨打110或120等应急电话。
5.2.2引进保险机制应对第三者侵权后的补偿责任。一般当游客发生的人生伤害是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第三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当游泳馆面临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防范、制止侵害行为对受提供安全保障的人的注意义务或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需要承担的补偿责任,游泳馆必须通过参保,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学校在游泳馆开放期间一旦发生意外,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赔付,转嫁一定的赔偿风险。
5.2.3通过健全游泳馆自身的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高校游泳馆要积极同当地的体育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建立一套完整应急预案和防御体系,安排民警、保安等人员对校园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保证校园内及游泳场馆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游泳馆必须制定完整的制度,同时制度一定要“上墙”,保证各项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有条不紊。
高校的游泳场馆具备环境优美、停车方便、人力资源丰富等自身的优势是毋庸置疑,只要在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切实做好自身的建设和预防工作,认真抓好日常管理,高校游泳场馆的社会化开放可以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同时高校游泳场馆的社会化开放也必然会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1]王德喜,杨磊,张凤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开放学校体育场馆的困惑与思考[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10):20
[2]刘洋,杨柳.学校体育场所对外开放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探讨[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7(5).
[3]谭仲秋.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学生伤害事故第三人侵权法律责任[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5.
[4]于湘虹.中小学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风险规避和管理策略[D].武汉体育学院,2008.
[5]汪志刚,罗贤娇.体育活动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