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流动收购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的收购行为,净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及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青州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特制订以下管理意见:
一、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的人员必须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受青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的监督,并要参加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未经登记备案,不服从统一管理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予以处罚或取缔。
二、流动收购人员必须使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承办企业提供的统一标识编号的流动三轮车。统一着装,佩带统一标识。
三、流动收购人员要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划分的区域,定点收购,收购的废旧物资应交售到有合法手续的回收站点。对不按划分区域收购的流动回收人员予以取缔。
四、流动收购人员,收购的废旧物资应当日收日清,不准随处堆放。收购和运输途中,封闭保管好所收物资,防止散落,掉渣,扬尘,自觉维护好城市环境卫生。
五、流动回收人员在废旧物资回收活动中,做到“六不准”“七不收”(六不准:1、不准到市中心街道和旅游风景区,流动收购;2、不准在晚19时以后至次日7时,走街串巷收购;3、不准扰民收购;4、不准强买、骗买、压价、压秤收购;5、不准未经允许进入单位和个人室内收购;6、不准在城区内随处焚烧、分解废物,污染环境收购。七不收:1、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3、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电力、电信、通讯、水力、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共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村;4、淫秽物品;5、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书刊和图纸;6、公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寻查的物品及来路不明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7、国家或省规定禁止收购的物品。)
六、经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进行的正常收购活动,要受尊重和保证合法收购,除备案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扣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干预。
七、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流动收购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维护合法流动收购人员的收购活动,努力争取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五统一”(统一登记、统一车辆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衡器、统一培训),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