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推广落实《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
本刊讯:为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近日,天津市出台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办法》,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绿色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施工专项方案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绿色建筑评审。绿色建筑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国家、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