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经信委、天津市环保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实际工作,于7月26日联合拟定了《天津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摘要如下:
(一)总体要求。强化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77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0.826吨标准煤下降18%。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1.8万吨、2.5万吨,比2010年的23.8万吨、2.79万吨分别削减8.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2%)、10.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0.4%);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1.6万吨、28.8万吨,比2010年的23.8万吨、34万吨分别削减9.4%、15.2%。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各重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合理确定节能减排的年度目标,制定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倒排时间,量化任务,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每年对各区县、各部门进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行政区内重点单位、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各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区县、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区县规模以上企业能耗季度统计监测制度,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及各区县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六)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
(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八)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生产能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以电力、钢铁、水泥、焦炭、化工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目录,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途径,调整产品结构,整合优势资源。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约束,严格市场准入,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安置落后产能职工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等政策激励机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良好氛围。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国家及本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区县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调整能源结构。加快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控制煤炭消费量,“十二五”期间燃煤增量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提高天然气使用比重。提高外购电比例,减少我市电厂燃煤。优化热源结构,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房改燃或由热电联产替代,实施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燃煤锅炉改燃并网,中心城区电厂搬迁,实施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滨海新区永利供电公司等小火电机组关停和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煤改气搬迁工程。重点发展绿色电池、光伏电池、风能、核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出台激励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到2015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例达到8%以上,可再生能源比重达到3%以上。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压余热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节能服务和监测体系建设、节能产品(技术)推广、节能信息化建设等工程。到2015年,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由68%提高到71%;?70%的风机、水泵、压缩机安装变频装置,更新淘汰型变压器,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集中供热普及率提高到92.8%以上,供热煤耗降低到每平方米17.4公斤标准煤;余压余热回收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综合改造36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加强工业园区污水收集与处理体系建设,加强新城、示范小城镇和中心镇建设配套污水收集管网与处理厂建设,强化脱氮除磷,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水工程和再生水回用工程。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污泥处置无害化达到100%,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80%,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30%。继续推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渗滤液达标排放。建设湿地减排工程。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方式处理污染物,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强火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脱硫管理,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推动烧结机、催化裂化装置、工业锅炉脱硫;实现全市18台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烟气脱硝、水泥行业低氮燃烧脱硝,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淘汰治理黄标机动车。
(十三)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市专项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对26家市属重点企业集团下达“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年度目标;对全市能耗总量居前50位企业下达“产值能耗同比下降和能源消费总量”的双控指标,推动能源监测信息平台建设。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我市能源管理师制度试点。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六)抓好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冶金、电力、化工、石油石化四大行业节能。冶金行业普遍开展中温、中压余热回收利用,积极开展低温、低压余热回收利用。电力行业要继续实施“以大代小”、“上大压小”,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化学行业要采用先进节能工艺和高效节能设备,提高工艺转化效率。石化行业要进一步采用流程模拟技术,实现能量系统优化改造。加强监控重点用能单位,逐一推动能源审计和能效“对标”,积极推进钢铁、有色金融、化工等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以提高能效水平。对炉窑、风机、水泵、电机、中央空调等耗能大的设备加快改造换代。严格执行百种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加强电力企业和企业自备电厂脱硫管理,对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实行脱硝改造。
(十七)强化建筑节能。严格新建建筑监管,确保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达到10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1200万平方米,供热系统和计量改造2400万平方米。实施办公、商业、医院等公共建筑能耗审计、能耗采集传输和温度检查,完成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制定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在城镇建设、新建居住区和政府投资的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每年建设绿色建筑400万平方米。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用面积占同期建设的25%以上,推进4个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县工作。编制燃煤锅炉改燃技术导则,最大限度避免出现燃气供热高耗能现象。实施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和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建立民用建筑用能统计体系,公共建筑能耗每年下降2%,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每年下降4%。发布居住建筑四步节能设计标准,研究公共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使建筑用能负荷降低30%,开展被动式建筑研究和示范。推行民用建筑用能定额和供热能耗指标管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碳排放)交易。
(十八)加强交通节能减排。推进公共交通节能,发展轨道交通,落实公交优先,建设公交专用车道,公交出行比例达到30%。
(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二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实施建筑节能和供热制冷系统改造,降低夜间供热能耗,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空调系统管理,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得低于26度、冬季不得高于20度的规定。推广热、电、冷分布式能源应用。推广绿色照明,高效照明灯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减少“长明灯”。实行电梯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减少办公设施待机耗能,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到2015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单位建筑面积用能量降到每平方米17.76千克标准煤以下。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
(二十一)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做好商业节能,加快设施节能改造,强化节能标识产品的推广和监督检查,在大型商业设施推行冰蓄冷、水蓄热。加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监管,严格执行空调和采暖温度标准。鼓励民用节能,倡导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改用节能灯,养成自觉节能的良好习惯。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深化示范试点建设。制定实施天津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快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建设,深化100家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建设。
(二十三)推行清洁生产。编制“十二五”清洁生产指导意见,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清洁生产,从源头和生产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建立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平台,推进区域、园区、企业三个层面的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工业固体废弃物深度综合利用、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绿色新型建材、再制造、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农林业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十大重点工程,搭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条,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到2015年,主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
(二十五)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二十六)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二十九)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三十)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三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三十二)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全面开展能源审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区县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十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三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三十五)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十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三十七)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