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全利
(中国国土资源报社,北京100034)
中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是中国矿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与时俱进,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为矿业权人提供基础服务,对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矿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是世界矿业大国之一。中国的矿业政策特别是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对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矿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发展中,中国借鉴国际通行规则而又结合自身实际形成独具特色的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及地质资料管理制度、矿产开发监管制度等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的矿产资源应是我国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选择。从社会发展过程看,在工业革命以前的农业社会,社会生产投入的物质要素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强调的是数量的多寡和扩大开发的可能。工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社会生产物质投入变为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工业化扩大了自然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时期构成了对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而实现工业化是一国从贫弱走向强大的必经之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13亿人口实现工业化是人类历史上的壮举,其对资源的需求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是重要的举措。
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是我国法律已确定的重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宪法确立了国家要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明确: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我国对矿产资源保护采取的是矿种保护、区域保护两种形式,在行政层面主要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和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
早在1991年,国务院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列为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要求:“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我国从2002年起对钨矿、2006年起对稀土矿、2009年开始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过程中,我国近年来探索辅之以区域联合监管的措施。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集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滥采乱挖行为,集中整顿重点地区。8月,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五省(区)启动中重稀土开发区域联合监管行动。2011年9月,内蒙古、四川、山东三省(区)启动轻稀土矿产开发区域监管联合行动。这些措施,有利于促进一些重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合理利用,防止过度开采。
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是一项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设立国家规划矿区意在对重要矿产资源加强宏观调控,加强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是我国一次性能源的主体,煤炭工业发展的基础是资源。国家规划矿区最具强制力的措施是,严格矿业权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这样,这一管理思想、理念已体现在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在管理实践中,从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先后划定公告了两批共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涉及山西、内蒙古、陕西、河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宁夏、新疆13个产煤省(区),覆盖了我国煤炭主产区。国家规划矿区保有煤炭资源量7000多亿t,占全国保有煤炭资源量的70%。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制度对稳定我国煤炭勘查开发秩序、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规划矿区管理进一步在实践中推进,2011年,为保障离子型中重稀土、钒钛磁铁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部划定了首批稀土、铁矿国家规划矿区。
近年来我国对矿业权最重大的进步是明确了矿业权的属性。制度进步有赖于人们的认识进步和实践需求。现代意义上的矿业权是近代资本主义革命后的产物.为获得矿产品,欧洲开始实行采矿特许权政策。在中国,1907年近代第一部矿业法《大清矿务章程》颁布,有了“矿权”的概念。当代中国矿产开发利用真正走上依法治矿轨道的标志性事件是,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矿产资源法》,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探矿权”、“采矿权”概念。以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和1998年国务院出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为标志,中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体制转轨中初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可以转让等重大原则。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大突破,是承认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地位,实行了两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的制度,从而为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2003年,我国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明确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具有行政许可属性。2007年,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将经行政许可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确立为用益物权。
构成财产有四个条件:对人有用;具有稀缺性;价值能够用货币计量;是人的“身外之物”。从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看,我国对矿业权的性质逐步明晰:矿业权是财产权;矿业权是用益物权;矿业权是公权色彩强烈的财产权。首先,人们认识到,矿业权是一种指向实物的实物性财产权利,而不是知识产权,把探矿权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同时我国在管理实践中,也认识到矿业权是一种公法色彩强烈的财产权,这表现在矿业权的取得上,国家一般要作相应的条件限制;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也要有严格审查;而且矿业权的行使要受到行政法规的约束,矿业权的处置,更是要受到所有权人的约束。
矿业权管理制度为界定产权、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提供根本保障。
2.2.1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近年来我国加快矿业权市场化改革进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关键的环节是加大矿业权市场建设力度。2007年我国通过的《物权法》将探矿权采矿权确立为用益物权是矿业权立法进程中重大进步,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实现物尽其用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矿业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无疑是一项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通过转让、抵押等行为该矿业权人带来利益,矿业权的交易应遵循一系列既具有普遍性又有自身特点的市场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同时,矿业权出让作为行政许可中的财产权许可,主要功能是优化配置资源,可以采用公开拍卖、竞标、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来显化操作,而这一切都需要一个有形的市场平台,而现实中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制度明显滞后。2010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限期要求各省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出让转让要进场公开等。各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在以往工作基础上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建成省级矿业权机构。矿业权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2011年,国土资源部起草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和完善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等。近年来我国深化了矿业权市场配置和有偿使用,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除高风险矿产勘查按国际惯例依法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外,其他矿业权主要以招、拍、挂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有偿出让,2010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占总量的70%。
2.2.2 科学设置矿业权,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制度
矿业权作为公法色彩强烈的财产权,需要回答如何设置矿业权才是科学一重要课题。2006年国土资源部创新资源管理制度,在45个国家规划矿区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主要内容是: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设置矿业权首先要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就是按照地质成矿、资源赋存与开发条件,合理划定勘查区块和开采范围,从源头上杜绝大矿小开,保障矿产开发合理布局。矿业权的出让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等。目前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在我国煤炭资源领域得到全面推进,有力地加强了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极大地推动了煤炭矿业权的合理设置。2011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设立首批47片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整装勘查区,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通知》明确地提出在全国层面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这在我国矿业权管理政策中是第一次。近年来一些省通过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在管理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将从源头上保障和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
矿业权的公法色彩体现在另一环节即矿业权的取得上,国家要做出规制。矿业权的取得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角度看就是矿业权的出让,就是如何把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以矿业权的方式让渡给矿业权人。从管理的角度看,矿产资源如何配置才能公平公正,按照以往法律法规规定,矿业权出让主要采取申请在先方式。但这种出让方式并不适合所有的矿产,如沙石粘土、北方地区如晋陕蒙的连片分布的煤等。国土资源部200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对矿业权出让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就是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将矿产资源勘查分为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确定不同的出让方式。同时明确4种情况可协议方式矿业权,矿业权分类出让管理的变革极大地规范了矿业权行政许可行为。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申请准入门槛,严格勘查退出机制,建立了区块缩减制度等,细化明确了探矿权转让的条件,规范各类探矿权管理行为。2011年,国土资源部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程序和要件上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最大限度地压缩自由裁量权。通过制度的完善,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为矿业发展创造透明的政策环境。
2.2.3 完善矿业权布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近年来我国对矿业权管理另一重大措施是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利用由于历史原因和矿产资源资源禀赋条件所限,中国矿山多、小、散,矿业权布局不合理。如何使矿业权布局合理。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把资源开发整合列为重要任务之一。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12部门联合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目前历时6年的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整合取得明显成效。通过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产业集中度的提升,为矿山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对5.9万个布局不合理的矿业权进行了整合,减少矿业权2.6万个。全国矿山数从1994年历史最高峰的28.8万个下降到2010年的11.3万个。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为矿产开发提供了基础服务,同时为国家掌握资源国情、为区域矿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矿产资源储量是划分矿产资源与非矿产资源的“度量衡”。矿产资源储量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硬实力的标志。它是矿业发展的基础,无论找矿还是开矿,还是矿业权市场交易、矿业企业筹资融资、上市、并购以及政府矿产资源管理,储量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内容。离开储量,矿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将是无源之水。在今天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中国,储量的变动涉及多方利益:所有权人——国家、用益物权人——矿业权人、政府管理部门乃至矿产资源所在地百姓所关注。特别是今天,中国作为全球矿业市场上一个重要的国家,其矿产资源储量的变化,某种程度上说,就意味着世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趋向的变化。
我国在储量管理领域主要实行储量登记统计、储量评审制度。
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通过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分析,可以全面掌握国家、区域的矿产资源家底。我国在1955年建立了储量登记制度,国务院赋予原地质部进行全国矿产储量统计及编制矿产储量平衡表职能,矿产资源法第14条上升为法律制度“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2004年国土资源部部令《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建立了系统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国土资源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等情况进行登记,对开采矿产资源,以矿区为基本统计单元,一年一度实行统计。近年来我国各级储量管理部门加强对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的管理,储量数据发布时间提前、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探索储量登记统计与矿政管理其它环节的衔接。
矿业开发必须要有真实可靠的资源储量。中国一直以来对储量实行严格管理。1953年国家批准成立全国矿产埋藏量鉴定委员会(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前身),之后各省陆续建立省级矿产储量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监管矿产储量,保证矿产储量的真实性。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国储量管理经历了重大变革。储量管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部门直接审批,到市场经济起步时期实行储量认定、储量评审备案。1999年国土资源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储量评审是中国矿产资源储量质量把关的关键环节。矿产储量备案管理制度是当前我国储量管理的主要制度。 如何进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储量评审主要依据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来评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须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评审专家必须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在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下,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的重要依据,也是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必备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总体看,中国的储量评审注重发挥不同学科专家的作用,讨论协调后形成一致意见。实质上是一种对矿产储量进行的技术质量管理。为了保障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真实,近年来有关部门开展储量评审制度改革研究,提出改革的初步思路是,由专业的储量估算机构估算储量,储量评审机构审核储量,构建新的储量审核备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全面、准确掌握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2007年启动的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现已全面完成28个矿种共2.16万个矿区的野外核查工作,调查结果对中国矿产资源国情有了新的认识。
地质资料服务体现了一国矿业发展环境的优劣。充分的、易于获取的地质资料信息,有利于找矿突破,可避免勘查重复投资,有利于矿业投资者理性决策。
搞好地质资料服务,最坚实的基础是地质资料的汇交。汇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按照目前我国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的分类,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等实物地质资料。地质资料的价值,就在于地质资料中蕴含了有价值的信息。这些资料具有原生性、专有性,可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方面服务,所以,新中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设置正式的机构管理地质资料。目前,中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法规制度。中国已形成了国家和省两级汇交管理体制,设立了部、省两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具备了一定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技术能力。
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加快了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步伐。2000年,我国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社会利用,把局限于系统内或行业内的地质资料服务推向全社会。 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确立了地质资料管理三项基本原则:统一汇交、权益保护、公开利用。随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初步形成了地质资料管理法规体系。针对社会化服务的关键突破点——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资料保密问题,2005年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所列国家秘密目录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外,其他资料均可公开提供给社会利用。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的通知》,部署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2008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限期汇交地质资料的通知》,明确了逾期不汇交资料的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工作项目。这一年,国土资源部还发布实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确定了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原则、范围、程序等,标志着作为地质资料中重要的一类——实物地质资料的系统汇交真正开始。201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地质汇交管理的通知》,在严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上推出了新的措施: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油气地质资料汇交由原来只交单井的完井报告转变为必须汇递交探区(区块)内的的物化探成果报告、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和储量计算报告等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
由于地质资料的类型多样,信息海量,要开展服务,必须开展必要的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我国部省两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信息化始于1995年。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的目的,一是便于开展社会化服务,二是有利于地质资料长期、安全地保存。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完成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21万种,其中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江苏、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市)的馆藏主要成果地质资料已全部完成。为了推进地质资料高效服务社会,2009年探索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启动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专项研究,201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对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做出部署,目前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稳步推进。
对矿业服务的另一重要内容是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组成部分,涉及国家、社会公众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作为专业化的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矿业权评估诞生于1998年,迄今已有13年的历史。矿业权评估呈现出,由满足国家出让矿业权进行价款评估的单一需要到评估业务类型多样、满足诸多主体的需要。
当前我国对矿业权评估管理通过两个渠道实施: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自2006年以来,在政府监管方面,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管理取得一些重要进展,调整了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管理权限,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业权评估中的关键环节——评估委托机制,国土资源部门作出改变——公开选择评估机构。2008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三个办法和通知,初步构建了政府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管的管理制度框架。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 2011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明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设计了监管抓手,提出矿业权评估活动监督属地化管理,建立矿业权评估活动备案制度等新措施。
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积极推动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2006年4月,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近年来,矿业权评估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评估准则。
矿产资源管理是一项社会管理,监管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履行的重要职责,主要包括矿山环境的监管、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秩序的监管、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等。
矿产资源开发必然对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但矿山环境由于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密切相关,具有独特性。目前主要的问题表现为:地面塌陷等地面变形问题,以煤炭采空区地面塌陷最为严重;矿山土地植被破坏;地下水及含水层破坏;地下水污染。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一直以城市和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为重点,对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实践中,矿山环境保护管理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随着人们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了监管。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对矿山开采中的土地复垦等做出管理规定。2001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资金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原则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2009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规划、治理恢复、监督检查和有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明确,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目前已有30个省(市、区)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2001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的资金500多亿元,治理矿山近2万个,解决了长期遗留的一些矿山环境问题,改善了矿区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综合利用价值。
我国矿业需要从综合的层面、深层的机制上统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2009年国务院发布《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提出了发展绿色矿业的明确要求。201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提出到2020年全国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的建设目标。目前已开展了首批37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难点。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明确要建立以日常管理为主同时辅以必要的集中整治的长效监管机制。目前在管理实际中推进了年检制度、矿产督察员制度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年检是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监督矿业权人履行义务的一项基本制度。2010年度全国勘查项目年检率91.4%,抽检率21.3%,2010年度全国应检矿山年检率95.2%,抽检率53.3%。矿产督察工作是以聘用专家的形式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关系到矿业法制环境的建立,随着矿业权管理、矿产储量管理制度的深化拓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加需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是近年来对我国矿山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一项制度。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在全国全面推进储量动态监测。储量动态监测是指采矿权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对其占用储量的真实变化进行测量,将结果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储量增减变化情况、地测机构及其工作进行监督。2010年,全国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超过5.3万个,基本实现了重要矿产大中型矿山的全覆盖。储量动态监管是监督促进矿山企业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国家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我国矿政管理要由粗放管理走向现代化的精细化管理,需要依靠新的手段,如信息化手段。
1999年,国土资源部为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开发了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推广使用,建立了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2008年、2009年开发了统一配号系统,在全国先后实行了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制度。通过统一配号,首次实现了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统一管理,实时掌握全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及变化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实现了审批权限和审批条件的标准化管理,减少了越权违规审批情况的发生。2010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正式运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信息发布系统,实现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信息公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输入许可证号,查询相应探矿权、采矿权基本信息及验证真伪。开发全国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并投入正式运行,从2011年4月1日起,要求各省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行为将一律进场公开进行。此外,一些地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矿产资源管理,取得了进展,创新了监管方式。
总之,中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将会为矿业发展提供越来越透明公正的政策环境,为矿业开发提供越来越好的服务,会发挥出应有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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