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强制性条文:
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XXB级或IP2X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X2X的网孔遮拦时,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强制性条文:
6.4.7 II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8.4.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能自动投入。
强制性条文: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7 下列设置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