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放射性器官损伤诊断标准、辐射诱发肿瘤诊断标准、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治相关标准、放射性疾病救治和护理规范、用于辐射事故物理和生物剂量估算的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规范、辐射损伤远后效应医学随访规范等卫生标准”……
这是卫生部2008年成立第六届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时,对已于2007年12月就正式成立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的标准工作范围做的说明。从2007年正式成立到今年换届,第六届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在任期的五年之内可以说是硕果累累,无论在标准制修订的数量和质量上,还是标准的宣贯培训方面,标委会都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我国对于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研究最早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
50年代末,为了保障职业受照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健康以及对放射性疾病能及时给予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我国组建了放射医学的专业机构,培养了专业队伍,开展了有关放射医学的科研和临床工作。70年代末,卫生部有关单位在总结20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资料编制了《GBW-80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并于1980年在全国试行;1981年4月17日,卫工护第20号文决定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属下增设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并写入《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中,从而为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研制提供了组织和技术保证。最初,无论是分委会的名称还是标准的总称都冠以放射病,后来则以放射性疾病取代了放射病。
在标准发展方面,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历史沿革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了保障职业受照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健康以及对放射性疾病能及时给予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我国于50年代末组建了放射医学的专业机构,培养了专业队伍,开展了有关放射医学的科研和临床工作;
第二阶段:卫生部于70年代末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20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资料编制了《GBW-80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并于1980年在全国试行;
第三阶段:80年代第一届放射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成立。标委会于1986发布了我国放射性疾病五大标准:《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这五大标准的发布,在我国放射性疾病的研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第四阶段:五大疾病诊断标准发布后,标委会开展了用于放射性疾病诊断指标的物理和生物剂量估算规范、医学处理、放射性复合伤和放射性器官损伤诊断标准的研制,于1996~1999年陆续发布实施;
第五阶段:卫生部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发布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中由国家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5项,新发布7项,其中17项疾病个性标准,2项规范,1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2项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管理规定》等法规配套的标准。
2007年12月,第六届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委会有18名委员,秘书处挂靠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主任委员为该所樊飞跃所长。
在人员组成方面。第六届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主要由卫生部、核工业部(现中核集团)、部队系统所属的部分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在专业领域方面,总体上是以放射医学专业为主,在放射医学方面又各有不同的侧重面,如侧重临床研究和实验研究;急性或慢性、内照射或外照射损伤的研究等。鉴于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标准都是以辐射剂量与效应关系为基础的,以及随着诊断标准研制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扩展,更加认识到要研制出高质量的标准,需要放射医学与辐射剂量学专业间的渗透以及有关专家间的沟通、理解和合作,所以从第二届分委会起在委员中增加了辐射剂量学专家。
第六届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的五年任期,可以说是硕果累累,仅2009年就有7项标准发布,分别是GBZ 97-2009《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2007年立项);GB/T 16148-2009《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2006年立项);GBZ 214-2009《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2006年立项);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2006年立项);GBZ 215-2009《过量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及处理》(2006年立项);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2006年立项);GBZ/T 216-2009《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2007年立项)。
2010年发布了两项标准。分别是GBZ 234-2010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2006年立项)和GBZ 100-2010《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2006年立项)。在2011年,标委会发布了三项标准,分别是GBZ 96-2011《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2007年立项)、GBZ 101-201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2007年立项)、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08年立项)。2012年标委会发布了GBZ 241-2012《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标准》(2006年立项),该项诊断标准对放射性心脏损伤给出了科学合理的诊治规范。
完成报批稿待发布标准7项,分别是《荧光原位杂交分析染色体易位估算辐射生物剂量技术规范》、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刘丽波主任起草的《放射性肝损伤诊断标准》、《β射线所致器官剂量估算规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方法《淋巴细胞微核检测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方法《染色体畸变检测方法》、《造血刺激因子在急性放射病治疗中应用规范》。
通过标委会审查标准8项,包括《放射性二重癌诊断标准》、《放射性内污染人员尿中总α和总β放射性测定方法》、《氡及其子体所致肺癌诊断》、《放射性肾脏损伤诊断》、《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放射性疾病名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除了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第六届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在标准宣贯、组织培训等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在标准技术咨询及宣贯方面,标委会组织多次活动向公众提供标准技术咨询,包括向公众宣传(北京、天津)核事故医学救援相关标准、在杂志上刊登文章介绍核辐射医学应急标准、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相关知识宣传等。标委会举办了多次培训班,包括事故医学救援培训、新发布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解读培训、全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标准培训、职业病法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培训等。
第六届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除了做好标准制修订、宣贯等本职工作外,还与时俱进,根据现实情况适时调整标委会工作安排,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编制放射性皮肤损伤图谱。
随着核能和核技术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和医学的研究中,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福音,另一方面,由于认知水平、管理不当和操作失误引起核辐射事故时有发生。无论是在辐射事故、核恐怖事件和核战争中,均有可能引起大量放射性皮肤损伤,为使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受到职业性照射、辐射事故照射、医源性外照射后依据图谱使放射性皮肤疾病得到及时、正确的诊断、伤残的评定和治疗,阻止疾病进一步发展,促进恢复,迫切需要尽快编制放射性皮肤损伤图谱,图谱的出版为医生提供正确诊断的依据的同时可作为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配套使用。
近年来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把放射性皮肤疾病作为重点领域研究,目前已收集1000余幅急、慢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图片,具备了编写放射性皮肤疾病图谱条件。国外未见相关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图谱。在本项工作中需5个单位协作,对我国数十起放射事故病例和慢性放射皮肤损伤病人的临床资料进行整理、完善相关资料达到图文并茂有利于应用者应用、简介事故病人的临床表现、诊治经过及预后、图片分析和病理组织学相关技术完善等工作。
目前我国现行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共有46项,其中国家标准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4项、卫生行业标准4项。按内容分为以下几类: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20项)、预防和治疗原则标准(3项)、放射性疾病管理标准(5项)、放射性疾病医学检查规范(3项)、生物剂量和物理剂量估算规范(10项)、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1项)和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治(4项)。这些标准对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普及放射损伤知识、提高诊疗水平和保护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文 / 沈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