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01-25 20:31程先术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9期
关键词:经营户屠宰检疫

程先术 唐 开

(1.重庆市开县丰乐街道畜牧兽医站,开县 405406;2.重庆市开县畜牧兽医局,开县 405400)

随着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的加大,集镇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和群众认假识假能力的提高,集镇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有了较大的提高。相对于集镇,广大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主要是高山、丘陵地貌,地广人稀,人员居住十分分散。辖区最远的农户到集镇的距离往往在20 km以上,远的甚至有80~90 km。应市场需求,在广大农村就产生了一批畜禽投入品经营户、家畜零散屠宰经营户和乡村兽医从业人员。这些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出现活跃了市场,方便了群众,但也引出了一些问题:(1)制假售假分子利用农村市场的广泛性、分散性和村内小店经营成本低,缺乏监管的特点,大量倾销假冒伪劣产品,而农村消费者没有其他更方便的购物途径,因此被迫成了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2)绝大部分农民文化水平不高,识别能力差,法律知识欠缺,购买时容易上当受骗。因此,加强对经营户的管理、对投入品和畜产品的监管,对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建立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和作用。

1 存在问题

1.1 畜牧生产投入品存在的问题

1.1.1 参杂使假

农村小店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掺杂使假、添加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十分泛滥猖獗。个别企业和个体为谋取不当利益,增强竞争能力,在产品中添加瘦肉精、色素和能促进生长、增强抗病力的物质如喹乙醇、土霉素等高残留、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1.1.2 乡村兽医素质

乡村兽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素质较差,同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开大处方、大剂量使用兽药和禁用药品以及违规使用人用药品。

1.1.3 药物停药期

没有执行休药期,在上市前还在使用药品,甚至是在医治无效后马上上市。

1.1.4 售假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科技下乡、对比实验、科技扶贫的幌子到村入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1.1.5 原料药销售

部分经营者甚至是销售原料药、饲料添加剂原料,或者现场利用原料为农户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1.2 畜禽屠宰及其产品经营秩序混乱

1.2.1 农村零散屠户经营方式

1.2.1.1 “坐商”式 屠户在村小学、村道边或者在村委会所在地找间小屋从事屠宰经营活动,到其他地方购买活畜,在固定地点屠宰,固定地点销售。

1.2.1.2 半“坐商”、半流动式 屠户在固定地点屠宰,然后在该地销售一部分,其余的走乡到户,用摩托车甚至是肩挑到各地流动销售。

1.2.1.3 屠场固定、销售流动式 屠户在固定地点屠宰,销售全部流动。

1.2.1.4 屠宰、销售全流动式 屠户走乡串户,到哪地就在该地方购买活畜屠宰,然后在那个区域销售肉品。

1.2.2 存在问题

检疫存在漏洞,肉品安全得不到保障。由于路途遥远,检疫单位都在中心集镇上,检疫员不可能每天及时到现场实施检疫,屠商也不可能等待按规定检疫后再屠宰销售;而对流动的经营户,采取的方式基本上就是碰到就检疫,没碰到也就无法监管。

1.2.2.1 宰前检疫存在漏洞 农民顾眼前的利益,屠商见利忘义,加上受条件限制,检疫监管无法实现全面覆盖,因此不可能做到“有宰必检”,对病畜、死畜无法及时按规定处置。由于没有全面监管,造成部分不能宰杀的病畜,甚至死畜被宰杀上市。

1.2.2.2 宰后检疫有遗漏 由于宰后检疫没到位,畜产品的安全得不到全面保障。一是“白条肉”上市流通。由于没经检疫,因此上市的肉品也没有相应的检疫印章,人民群众不能“按章使用”。二是肉品没有分级处理。宰后的肉品能否食用;是应该销毁、高温化制有条件食用还是合格,由于没经检疫,都无从知道,也当然没有进行处理。三是必检淋巴结没检,病变淋巴结和有害腺体没有被摘除。四是对疫病状况不了解。已宰杀上市的家畜是否健康,如不健康,所患的疾病是什么无法知道。如果患有传染病的家畜被宰杀上市,可能造成该种疫病大范围流行。不合格的肉品上市流通,可能使人感染上人畜共患病或者其他疾病。

2 监管措施

2.1 生产投入品的管理

2.1.1 实行市场备案准入制

进入市场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县的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然后凭区县的准入通知到需要进入的乡镇畜牧兽医部门登记。

2.1.2 整顿市场

对辖区的小工厂、小加工坊进行整顿,取消不合乎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行为。

2.1.3 严格管理

对批发户进行严格管理,要求做好进出货物记录,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条件。

2.1.4 严格销售内容

严格要求集镇经营户,除了要做好记录和具有合格的经营条件外,强调只能销售厂家原装产品,不允许另外添加其他物质。

2.1.5 对农村的小型经营户进行清理

实行资格审查、办证,持证经营,每个村只能允许1~2个农村小店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且必须健全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

2.1.6 开展活动的审批备案

需要进行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等直销农户活动的产品必须先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登记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2.1.7 打击非法行为

坚决严厉打击直销原药、饲料添加剂原料和利用原料现场生产饲料的行为。

2.1.8 加大对乡村兽医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

严格资格审查、培训和考试,重点学习畜牧兽医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合格的发放从业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强调用药必须开处方,不允许使用大处方、违规使用违禁药品和人用药品,必须做到休药期停药。

2.1.9 加强检测力度

要随时对投入品进行抽查,检测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一律逐出市场。

2.1.10 建立健全执法网络

要建成区县、乡镇、村三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和村两级的主观能动性,严格划分各自的职责范围,责任到人;同时加大执法检查打击力度,加大检查的频率和密度,按时对各类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兽医人员的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取消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上限进行严厉打击,增加违法成本。

2.2 农村屠宰及畜产品经营管理

2.2.1 实行定点屠宰

根据地理位置合理布局,设立小型定点屠宰点,一般一个村一个点,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两、三个村一个点。设置布局的基本原则是利于流通、方便群众、集中、交通方便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屠宰场地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

2.2.2 严格的准入制度

实行“坐商制”,经营者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并办理相关证件,经营场所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防疫合格证,不允许到处流动。上市的畜产品必须证章、证明齐全。

2.2.3 严格检疫执法,确保动物源性畜产品安全

2.2.3.1 建立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严格实施畜禽检疫 一是加大对村级防疫员的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在当地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让其担任协检员的工作,协助专职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二是在各定点屠宰点派驻专职执法人员,由于各小型屠宰点屠宰量小,且不一定每天都有屠宰,可以在几个屠宰点派驻一组专职执法人员,每组至少2名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三是建立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和纪律,做到逢宰有人、有宰必检、有检必按规定操作;决不允许脱岗、漏岗和渎职、失职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加强巡查,协检员及检疫员每天必须到定点屠宰点进行巡查。四是严格执行进入屠场查证验物,严格实施宰前检疫和产品检疫,规范加盖检疫印章和出具检疫证明。

2.2.3.2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增加违法成本 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处罚上限给予严惩。

2.2.3.3 全面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合理设置检疫报检点,在位置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多个检疫报检点,随时接受畜主或货主的检疫申报,接到申报后,检疫员必须在24 h内到场实施检疫。

2.2.4 建立补偿制度 目前国家只对重大疫病扑杀的畜禽和参加保险的商品猪、母猪给予补偿和赔偿,部分农民为了减少损失,往往将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食用的畜禽及其产品贱卖给违法分子,使其进入市场。因此,有必要对这些畜禽及其产品进行补偿,鼓励农民将其无害化处理。

2.3 明确职责,部门配合,完善监管联动机制

对农村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有畜牧兽医、工商、商务等部门。屠宰场的设立和管理主要是商务部门负责;防疫合格条件审核和畜禽及其产品日常检疫的是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畜牧部门负责畜牧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各部门必须明确各自职责,分段管理,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由于每个乡镇都有畜牧兽医检疫人员,因此对乡镇和农村的监管应以乡镇畜牧兽医部门为主,每个乡镇成立一个联合执法小组,执法小组由畜牧兽医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步调一致;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决策一致,才能加强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减少执法成本、方便经营者,更能确保上市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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