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资源保护有了新武器

2012-01-25 07:01策划唐国策缪冬梅
中国畜牧业 2012年24期
关键词:定罪最高人民法院量刑

策划│唐国策 缪冬梅

执行│刘源

支持│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农业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解释》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在本期特别关注中,我们全景展现了新闻发布会内容,对《解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剖析,希望为各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打击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推动草原生态治理。

长期以来,在草原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一直无法追究开垦草原、非法使用草原等破坏草原资源案件的刑事责任,只能作出行政处罚,草原执法的惩戒和威慑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造成开垦草原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据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主要草原省区发生开垦草原案件近万起,破坏草原面积近80万亩。在这种情况下,《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开垦草原、非法使用草原以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实现了草原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为农业部和各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保护草原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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