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恩忠 刘万进
(江苏省宝应望直港兽医站,宝应 225811)
近年来,一系列畜产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如,“三鹿奶粉”事件、添加“瘦肉精”等事件,暴露出我国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畜产品安全卫生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生产和畜牧业经济发展,还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也与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畜产品出口贸易争端的焦点。我国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已成为新形势下增强畜产品竞争力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基层农村赶集日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民众认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增强兽医卫生工作者的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保护意识,安全意识、改变基层偏远山区乱丢或食用病死畜禽或死因不明畜禽的陋习。建立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禁止食用,并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自觉抵制不合格动物产品。通过营造一个“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让畜牧法律法规宣传到村,入户进区,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全社会的力量依法自觉搞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虽然我国已颁布施行了许多畜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程等都还不健全或是空白,畜产品安全监管有些方面尚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应尽快出台和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生产标准,为畜产品安全各个环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实现全程法制化管理。让养殖户在生产过程中有章可循、依照标准生产。让管理者有个法律法规健全的畜牧行政执法环境,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大限度的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滥用或非法使用兽药及违禁药品,直接导致畜产品中兽药残留超标。当人们食用了残留超标的动物食品后,会直接危害人体的健康及生命。因此要加强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兽药、饲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保证了畜牧业的发展。同时为保障畜产品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禁非法生产、使用国家已明文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件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各项规定。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在现有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步达到仪器设备配全,检测手段完善,内容方法全面。能对病源微生物和药物残留及时进行检测,对畜产品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努力实现全覆盖质量监督,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提高监测频次和密度,定点、定时开展残留检测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处理。及时、主动地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指导畜产品的安全工作。
动物疫病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卫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动物患有疾病时,不仅会使畜产品质量降低,而且通过肉、乳、蛋及其制品将疾病传染给人,引起食物中毒、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发生,影响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切实抓好猪瘟、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监督检查;继续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完善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扑灭新发现的疫情,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动物标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代防检疫工作必然趋势,可追溯体系建设可以对畜禽的防疫、检疫、屠宰、加工、销售等从出生到餐桌全过程进行监管,消费者通过网络终端输入畜产品包装上的号码即可查询到产品的出生地、检疫把关人及屠宰场等相关信息,以确认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同时,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也可实现迅速追溯。
要从种畜禽生产、饲料生产、动物饲养、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方面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强化畜牧生产投入品监管,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畜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好生产经营秩序,通过有力的执法管理与生产经营者的切实自律,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
畜产品安全与卫生工作关系到国家政治与经济建设,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活质量。搞好畜产品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责无旁贷的责任与义务。必须从动物饲养管理、防疫检疫、屠宰加工和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确保畜产品健康安全无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