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景娥 李桂平 方世保
(陕西省勉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勉县 724200)
随着动物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动物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形成,活畜禽“全国买、全国卖”,动物异地调运交易量不断加大,导致动物的监管领域不断扩大,监管对象不断增加,动物疫情防控形势变得日趋复杂。如何做好针对流通领域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防止因异地调运动物造成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成为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的一项新工作。
按照动物流动的行政区域,可以将异地调运动物分为跨省调运,跨市调运,跨县(区)调运,跨乡(镇)调运和跨场(户)调运。按动物的生产用途划分:种畜禽的异地调运,饲用商品动物的异地调运和屠宰用动物的异地调运3类。
法律法规对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环节有明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但对动物流通环节监管仍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异地调运监管无法可依。
宣传力度不大,社会认知程度不高。经营者和养殖场没有掌握异地调运的防疫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防疫意识不强是违规调运的根源。
(1)部分养殖场(户)在购进畜禽时,受利益驱动,只注重价格,不注重质量,畜禽调运前,甚至没有对车辆实施严格消毒。(2)调运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养殖场(户)不依法履行隔离观察和落地报告制度,就混群饲养,从而造成疫病发生。(3)养殖场(户)不遵循运输环节有关规定,在运输途中发生动物死亡,就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而导致疫情传播。(4)畜禽长距离调运造成免疫力下降、多场所中转导致污染而引发疫病情况严重。
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做好当地养殖场(户)的管理,没有及时对养殖场(户)异地调运进来的动物进行监督检查,致使调入后的动物因长时间囤积,隔离场所饲养管理不便等引起发病,甚至有些养殖户为减少损失而隐报、瞒报动物疫情,使一些在运输途中感染发病的动物直接进入黑市交易或私自屠宰,造成疫情进一步扩大,形成区域性疫源地。
异地调运动物的监管涉及申报管理、隔离检疫、监测等环节,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缺乏经费、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车辆等,无法采取各项措施,监管工作也一定程度受到了影响。
(1)动物输出地应无重大动物疫病和地方性流行病。要求合理选择种畜禽品种,严禁到疫区引购动物,对国内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等,应当按《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跨省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2)被引购的动物本身健康无疫和没有隐性带毒(菌)感染。要检查动物的临床健康状况、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和监管档案等,详细查看养殖档案里面的免疫注射及诊疗情况,更重要的是要了解生产情况,防疫设施,畜禽精神、采食等状况,必要时可做实验室检测帮助了解和掌握其准确情况。
(3)必须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要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严禁无证引购和无证运输。
(4)运输动物的运输路线选择合理,运输方式得当。具体要求就是运畜车辆装备齐全,不要出现踩伤、压死等,不要影响其产品状态和质量。动物路途中的水料准备充分,不得随意乱买草料。运输路线选定准确,不要经过有疫情发生的地方,更不能在有疫情发生的地方停车、住宿、吃饭。同时要加强动物粪便、垫料等的处理,严禁随路乱扔。
(5)要严格做好到达输入地后动物的隔离观察和免疫补针工作。对刚引购回来的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 h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乳用、种用动物还应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并补注或重新注射疫(菌)苗,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6)要严格做好到达输入地后动物的换证和监督管理。动物到达输入地后,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再运输或销售的,货主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动物经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为了从源头上切断疫病的传播、蔓延,或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希望国家、省兽医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关于对未经事先申报而私自异地调入用于饲养(非种用、乳用)动物者的法律法规及动物调入后未经隔离观察或隔离观察期未满就直接混群饲养或上市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
(2)建立异地引进动物中转隔离场。由于勉县是生猪养殖大县,种猪、仔猪异地调运频繁,可能随时引发动物疫病,为了减少和降低引进动物的同时引进疫病的风险,或即使引种发病也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建议建立异地引进动物中转隔离转场,凡是从县外引进的动物必须在中转隔离场内经过强制免疫和隔离观察无异常后才能上市销售和再次流通。
(3)加强对调运户的监管,提高调运户的动物防疫意识。一是加大对动物贩运人员的监管,建立动物贩运人员信息库,推行承诺贩运制,完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贩运人员培训,促使其合法经营。二是严格执行异地动物调运程序审批制度,规范异地动物调运监管。要求在异地调运种用、乳用动物时,必须由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1~2名兽医专业技术人员随行实施全程监管。对于从异地调入的屠宰用动物,在抵达目的地后不得分散、混群或饲养,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直接进入屠宰场屠宰。
(4)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一是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调运动物的源头管理,加强对当地动物检疫员和调运户的监管,发现违规检疫和违法调运行为要严肃查处,接到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协查报告后及时查处并反馈;二是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调入动物的监管力度,调入后查证验物合格供屠宰的动物严禁在屠宰场内长时间囤仓,供饲养的动物必须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养。发现疫情要按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调运、隐瞒疫情和随意丢弃病、死动物行为要严肃查处。
(5)引导养殖场(户)改变传统的养殖模式,推进畜牧业向标准化规模化养殖转变。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环保、适度规模的养殖模式,进行自繁自养,并严格投入品的监管,提高畜体自身抵抗力,减少疫病的发生、流行和蔓延。
(6)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动物异地调运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进一步规范异地调运行为,让广大养殖场(户)、贩运人员在懂法、守法的前提下合法经营,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