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小巧
(北京中医药大学民族医药研究所,北京 100029)
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在中华民族繁衍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民族医药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要求。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医药工作的力度,在医疗、教育、科研、产业等各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关的措施。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早在1951年12月1日实施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就明确指出:“对于对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应尽量团结与提高。”至1984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充分肯定了民族医药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2005年5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6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发展和扶持民族医药学,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从要求“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到“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再到“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发展和扶持民族医药学”说明政府对民族医药的支持已经从政策保护到政策保护加资金支持。更令民族医药工作者兴奋的是:2007年12月1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1个部委局在北京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条件较差的现状,要切实加大投入。《指导意见》还要求,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领域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指导意见》还就民族医药发掘继承和科研工作重点、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完善民族医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政策、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药用资源保护利用具体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2010年四部委还联合制定了2010年至2012年全国民族医药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推进民族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加强民族医医院内涵建设、发挥民族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医药发掘继承和科研工作、做好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完善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等7个方面进行部署,并给出了路线图。说明我们的党和政府在谈保护、谈提高的同时,开始谈支持,重落实,并在不断研究新的促进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从而真正地促进了民族医药的理论研究的深入、使民族医药的临床活力显著提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民族药品的注册管理方面,充分考虑民族药的理论及临床特点,建立了包括蒙、藏、维医药专家在内的药品审评专家库;在药品技术审评、中药品种保护以及非处方药物遴选等工作中,均邀请相关民族医药专家参加,确保民族药品审评质量。该局于2005年6月颁布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民族医药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为了充分体现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的应用实际情况及民族药医院制剂的特色,扶持民族医疗机构制剂开发与使用,2007年10月25日的《指导意见》指出“凡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有关规定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辖区内指定的民族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之间调剂使用。”2007年11月成立的第九届国家药典委员会还新增了部分民族药的专业委员,设立了民族药专业委员会。该局2008年1月印发了《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要求“藏药、维药、蒙药等民族药的注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民族药的研制应符合民族医药理论,其申请生产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民族药专业人员、生产条件和能力,其审评应组织相关的民族药方面的专家进行。”相关政策的利好,促进了民族医药药物研究和开发,部分省区还将民族医药产业作为强省之策。比如,《青海省医药行业“十五”及2015年远景规划》就把医药产业作为该省的优势产业,并把中药、藏药产业作为最具战略性的产业来发展。又如,贵州省已拥有154个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民族药成方制剂的独家品种被收录进入国家药品标准,并有76个品种获得发明专利,91个民族药被纳入非处方药管理,仙灵骨葆胶囊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民族药生产总值占全省医药工业总产值的40%,仙灵骨葆胶囊、咳速停糖浆等7个民族药品种销售收入超过亿元;拥有神奇、益佰等7个中国驰名商标。以苗药为主的“黔药”品牌效应逐渐凸显。
民族医药后继乏人一直是民族医药工作者最担心的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族医药的人才培养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并进行了认真的落实。一是民族医药院校教育得到恢复和发展。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教育部加大了对民族医药教育的支持力度,在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央民族大学、青海大学等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开设了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等民族医学专业。同时,西藏藏医学院与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天津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等高等学校签订了对口支援协议,充分利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和举办中国传统医学专业的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师资方面的优势,为民族医药培养高水平的专业人才。通过对口支援工作,使受援学校的管理水平、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二是编制民族医药系列教材,“十五”、“十一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了民族医药规划教材编写工作,出版了藏医、蒙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本科教材;通过蒙、维、壮等民族医药教材编写工作的开展,系统整理了民族医药相关的古籍、文献,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民族医药学术的发展过程,完善了民族医药的高等教育教材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民族医药的学科建设,构建了较为合理的课程体系,促进了民族医药学术发展和学科体系的内涵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医药教育工作和人才培养。三是完善民族医资格准入制度,《指导意见》)提出了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政策。在继续完善藏、蒙、维、傣医师资格考试的同时,开展中医类别中医(朝医)专业和中医类别中医(壮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指导意见》还明确提出,对于已开展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民族医,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以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的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具有中医医师资格并能够熟练运用民族医诊疗技术防治疾病的人员,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注册相应民族医专业开展执业活动。对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民族医药人员,经县级以上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公示合格后,可以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为乡村医生,但要限定执业的地点和提供服务的技术方法和病种。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中,增设民族药专业。完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四是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提出“对于长期从事民族医药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评聘相应的民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
4.1 进一步加大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系统提升: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在全国民族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十五”、“十一五“期间,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其基础差、起步晚、继承不足、发展乏力的状态长期存在。多数民族的医药理论体系尚不健全,需要系统整理后予以提升;一些无通行文字或无文字记载的民族医药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需要梳理研究,依靠口头的传承的民族医药,也有待于进一步地发掘整理。因此,建议一是进行民族医药研究共性技术及方法学研究,为民族医药研究提供示范、指导;二是对挖掘、整理的民族医药文献进行分类梳理、研究。其中已经有较完整理论的少数民族医药的研究着重于理论的系统提升;对历史上无文字或无通行文字的民族医学经挖掘、整理把口传医学用文字记录下来的,经研究后进行梳理、补充、系统提升。对无文字记载的民族医药进行挖掘、整理,补缺。三是对收集、整理的民族地区长期应用的有良好治疗效果、安全无毒、操作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有效单方、验方等进行筛选评价。
4.2 建设民族医药公共信息平台:目前,中医药的信息研究涉及文献、中药、方剂、新药开发、临床、民老中医药专家等多方面;而民族医药的信息工作在很多方面仍属于空白,十五、十一五期间虽然加大了民族医药研究开发的力度,但由于民族医药的地域特点及他的民族性,使其信息研究工作相对滞后,因此,建设公共民族医药信息平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3 建设民族医药标准化研究平台:由于民族药药材来源的专属性、民族药成分的复杂性,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实用性强、可控性强、符合民族药特色和国际发展趋势的高水平质量控制标准,严重影响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同时也严重制约了民族药产业的发展及民族药相关产品的出口和国际市场的开拓。开展民族药标准化建设是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关键,也是民族药行业发展的基础。而目前,民族药标准研究基础薄弱、人才缺乏、技术落后。因此,开展民族药标准研究,建立民族药标准研究和评价平台,解决民族药研究的关键技术难题,将有力提升我国民族药行业的竞争力和产业化水平。
4.4 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实施:我国民族民间秘方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一方面,我国的民族民间秘方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多数秘方以“祖传父教,师徒传承”的方式流传至今,这种流传方式以及不完善的保密机制使得很多有价值的民族民间秘方面临失传的危险,不能进一步开发成公众可及的药品;另一方面,国外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涉足我国的民族民间秘方领域,民族民间秘方面临外流的危险。多数秘方持有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不能预见秘方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民族民间秘方属于我国的传统知识,剽窃者以很低的价格就容易获得一些宝贵的秘方,造成传统知识产权的廉价交易和无形损失。因此,进一步研究民族民间秘方的保护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5 进一步研究民族医药相关扶持政策:开展民族医药研究的目的是恢复民族医药的临床活力、提高其临床疗效,适应医疗需求多元化要求,提供更多的医疗手段。但目前,对民族医的特色治疗手段、治疗方法缺乏科学研究,如何发挥民族医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等问题,一直是令各界关心的问题,因此,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研究,可为民族医的临床医疗、政策制定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