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林,张 琼
(会泽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会泽 654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随着种子系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部成立了种子管理局。种子管理站现已基本实现了职能转变,从政企不分转变为单一管理。种子管理站的职能主要是品种管理、种子质量管理、种子市场管理,新品种引育、试验、示范、推广,备荒救灾种子储备,种业信息发布。现就加强基层种子管理工作,维护广大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谈点个人思考。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根本的生产资料,而种子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因此,种子管理者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为人民服务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履职为民的理念,加强政治学习及业务学习,提升个人素养,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能力,提高对贯彻种子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种子管理工作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种子法律法规,对农作物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行规范,以保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种子法》明确规定了种子管理工作的主体及所行使的管理权,具有国家的权威性,要求管理对象必须服从管理。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加强学习,提升个人法律素养,依法管理。
农作物种子管理不仅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更强。种子管理的专业技术贯穿于从品种选育、区势、审定到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其内容涵盖了基本原则确定、生产经营主体许可、技术规程、品种管理和质量管理等各个方面。不全面掌握种子管理依据及其种子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就难以胜任种子管理工作。因此,种子管理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种子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专业知识充电。
种子是具生命力的生产资料,与其它生产资料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同的作物、同一作物不同气候类型不同季节的种子都有严格的播种时限和要求,不可替代。二是种子是具有生命力的“活体”,粒种子所造成的损失不仅是其本身而是成百倍上千倍的经济损失。三是种类繁多。农作物种类繁多,品种的性状复杂。四是经营季节性强。经营时间相对较短,购买时间较为集中。给种子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种子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商品种子的特殊性,做好新品种引育、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熟业务,重调研,听民意,把好农作物种子准入和信息发布关。
种子管理工作不仅是对商品种子的管理,还要对种子市场、种子生产、种子相关的加工、包装、标签、标牌、标志和经营、农作物种子广告、品种特性及栽培技术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这就要求管理者胸广阔,识满腹,适应种子管理工作全面性的要求。
随着农业生产的稳步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越来越快,广大农民应用新品种的意识和积极性逐渐增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数越来越多,而行业准入标准低,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种子管理工作面对出现的新情况,要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杜绝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就必须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任务艰巨而责任重大。
首先,要明确种子企业是种子产业发展的主体。种子管理工作必须主要围绕搞好各项服务,为种子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次,要转变工作作风。面对多元化市场,品种更换频率加快,推广品种繁多,种子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种子管理工作。
再次,要管理前置。重点应抓好源头,依法管好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种子。
一是通过市场调查预测,指导种子企业做好生产经营,杜绝盲目生产,做好信息服务。
二是通过新品种试验、示范,为上一级种子部门审定提供科学数据,为广大农民提供科学的栽培技术,做好新品种示范推广服务。
三是培训下沉。对辖区内种子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法律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搞好培训服务。
四是加强种子售前、售后宣传。加大种子售前售后服务工作,既有利于良种推广,又起到种子企业和用种农户的桥梁作用。
种子管理部门应根据《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为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创造平等竞争的良好平台,为种子使用者提供优质、高产、适应性广的优良品种的合格种子,满足农民对良种的需求;强化农作物新品种市场准入管理,做好本辖区内农作物种子试验种植的监督和登记备案。
种子市场管理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一是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加工设备等进行实地核实,对人员资格、注册资金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要强化对委托代销种子的管理工作。要求经营者必须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送达备案材料,包括委托书、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该批种子的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内容资料。
三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生产经营备案,并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努力做到公正、文明、秉公执法,程序合法,准确应用法律法规条款,防止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关键季节,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防止恶性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五是强化农民自繁自用后剩余的常规种子在市场出售串换的管理工作。
种子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和农村社会稳定。因此,种子管理者必须主动做好商品种子销售前的管理,包括生产管理和种子质量抽检等方面的管理,一方面行使种子管理职能,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帮助生产者严把质量关,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督抽查,严防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建立种子质量监测服务网络,定期发布种子抽查检验情况,促进种子企业提高种子质量,帮助农民选购信得过的种子。
加强和创新种子管理,重点在于转变管理方式。必须按照以人为本、管理为民的要求,变“管字当头”为“服务为先”,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把服务的重点放在维护广大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坚定不移地推进科学发展,将更多的力量向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倾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把服务的手段放在强化功能上,针对当前种业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品种管理、种子质量管理,使服务更为全面,管理更加规范。把服务的标准放在群众满意上,将群众满意作为种子管理工作的最高标准。广泛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了解掌握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足之处及时加以改进,不断提升工作成效。
加强和创新种子管理,根本在于健全管理机制。必须从决策关口、过程维稳、事后处置三个方向着力。建立健全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区域试验、种子试种、品种退出等机制,促使管理关口前移。健全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在种子生产的关键时期,在种子销售季节,对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源头、销售的各个环节,实现部门联动进行联合检查(排查),既保证合格种子和优良品种快速推广,又能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把因种子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防止小事拖大,矛盾激化。健全农作物种子矛盾纠纷诉求处置机制,完善制度,畅通渠道,引导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确保粮食安全,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