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质危机事件战术性谈判处置模式研究

2012-01-19 07:45
政法学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武力劫匪人质

于 洋

(广东警官学院警务战术部,广东 广州 510232)

从人道主义、缩小事态、保护民众与维持地区性局部秩序的综合视角分析,警务危机谈判在人质危机事件 (特别是以爆炸、武力要挟等强暴力所表现的)干预中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警界的首选。早在上世界70年代初期,欧美澳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专业的谈判队伍与相对成熟的人质危机现场运作机制。通过谈判化解危机,和平解决事件是我们的终极目标与最高理想。

然而,在众多的危机事件现场中,和平解决事件的最高目标往往很难实现。劫持者穷凶极恶或拒绝与警方对话,危及指标较高或情况危急,甚至在一些大型的恐怖主义劫持事件中很难通过现场谈判来解决幕后的政治与区域利益争端。谈判并不万能,谈判专家并不万能。在现场情况危急,人质生命乃至公共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状况下,警方可以策略性地选择战术性谈判,通过谈判引导与辅助攻击单位实现控制与制服劫持者的目的。

一、人质事件中的处置策略——谈判与攻击的利弊权衡

在世界范围内处置人质危机事件的策略有若干:特警强攻,化学武器①莫斯科剧场人质人质事件中,俄罗斯特种部队使用了大量的化学武器作为强攻手段掩护突入,期间化学武器的致使多名人质受害。,狙击,谈判等等,具体方式很多,然而归纳起来无外乎两种途径:武力解决与谈判解决。在危机事件现场要求谈判先行,武力攻击单位同时保障安全,并随时准备发起强攻,实践证明谈判与武力攻击都有其局限性,单纯依赖任何一种手段都不利于危机的化解。我们强调在处置过程的双线发展:谈判组与武力攻击的协同配合,保障事件的顺利解决。

(一)谈判的利弊

谈判是一种相对弹性的处置策略,它以第三方的姿态试图在指挥员与事件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有利于稳定当事人情绪,减低冲突的可能性和破坏性,有效的谈判可以达到和平解决危机的效果。但谈判的过程可能比较长,甚至出现反复。这也会对事件各方带来不利的影响。比如长时间的谈判容易让谈判人员感到疲惫,指挥员会面对更多的压力而要求见到“实际效果”,劫匪可能会对谈判失去兴趣,人质的情况可能恶化,媒体和社会对事件的关注也会持续加强。[1]

(二)武力攻击的利弊

武力攻击是一种强势处置手段,它以暴力形式处理问题,有利于快速解决危机,有利于产生震慑作用。但它使冲突的各方都陷入了较高的风险,容易激化矛盾并引发更严重的后果;武力攻击一旦发起,几乎不可能中断或重新开始,武力使用结束点是一方丧失反抗能力或受控于对方,由此使用强攻的方法通常缺乏弹性。它对方案、人员、装备、环境等客观条件的依赖性也较大;它是指挥员的最后一种选择,一旦采用几乎没有回旋的余地。

实践中某些谈判员承担了武力攻击的任务,这一做法并不可取,我们主张谈判不攻击,攻击不谈判,原因在于:

1.谈判人员若担任攻击任务,会携带必要的额外装备,容易引起对方的怀疑。

2.谈判人员若担任攻击任务,会明显增加谈判员的风险,因为谈判员很可能面临单打独斗、前后脱节的危险局面而成为对方攻击的首选目标。

3.谈判人员在谈判时做出攻击行为,如果一击不中,先前建立的诚信会破产。

4.在一起案件中以谈判员的攻击行为会形成负面影响,导致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失去谈判的诚信。

5.武力攻击人员若担任谈判,可能会让对方感觉到敌意,形成较大的心理压力,反而不利于事件的和平解决。

因此,在处置危机事件中谈判与武力攻击二者并举、互相配合才可形成完善的应对策略。两种手段在处置中同样重要,不可偏废。

二、战术性谈判的功能

在人质事件处置中,谈判并非可以解决所有的现场危机,在现场情况危急,通过和平那个手段难以有效保障人质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员应果断决策,迅速转入战术性谈判,通过谈判组的工作与相关信息情报来引导攻击行动。战术性谈判的功能在于:

(一)为攻击赢得时间人质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往往使得警方在情况不明朗的条件下就要做出反应。尤其是一些涉及重大刑事暴力犯罪的危机事件,谈判小组及时介入,可以稳定嫌疑人员的情绪,同时最大限度地为指挥员制定方案、情报收集与研判以及警力和装备准备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攻击单位到达后可以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制定多种突击方案,甚至可以借助周边与时间中心类似的环境进行多次模拟演练 (如人质事件中心的306房间,特警可以再与306类似的206进行演练与场景熟悉)。

(二)为攻击搜集情报

在人质危机现场,情报信息的支持是我们决策的导向与出发点。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通过近距离观察,与劫匪或人质对话等多种途径来了解中心现场的情况,包括人质的伤亡状况,劫匪的数量,武器的情况,要求与条件,乃至房间的结构等等信息,为攻击行动提供准确的情报指引。甚至可以通过在专业谈判器材中使用技侦手段的方式 (如针孔摄像头,电话过滤与监听等)来获取有力信息。

(三)降低攻击风险

在战术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员可以通过理性分析与沟通对话来缓和现场的紧张气氛,平复劫持者的狂躁情绪。同时也可以通过营造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来发展劫匪与人质的良好关系。这些举措都可以降低劫持者的警觉与敏感状态,为武力突入创造条件,从而降低攻击的风险。相反如果劫匪非常警惕,同时对于警方怀有极大地怀疑与不信任,那么攻击单位对于准备充分的劫匪很难采取突袭将其制服。

(四)为武力攻击创造战机

转入战术性谈判后,谈判员应尽可能采取各种策略来创造出有利于攻击的种种战机 (在前期应与特警队进行良好的沟通,共同协商措施与配合细节)。如安排警方人员以运送、接收、医疗、维修等身份掩护进入中心现场或预定地点,同时可以预先防止一些攻击前的专业装备。也可以利用安排车辆等借口分散对方注意力,或暂时让人质与劫匪处于分离状态,便于突袭。甚至可以利用现场条件编制背景音效以做攻击前掩护等等(如在外围制造声音以麻痹劫匪)。

三、战术性谈判的实施条件

战术性谈判是指谈判作为配合武力攻击的方式,尽量通过谈判员与劫持者之间的对话,为武力攻击准确有效地实施攻击方案创造机会。战术性谈判的启动一定具备相应的条件,我们在处理人质危机事件中强调谈判现行的执法人本理念,并不是采取一味的以暴制暴的处置方式。争取通过谈判最大限度地实现阶段性功能 (释放部分人质,降低武力对抗等级等),乃至和平解决事件。在通过谈判无法解决危机或者不采取武力会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考虑转入战术性谈判。

(一)政府与警方无法满足劫持者条件

在人质危机现场,劫持者通常会向警方甚至政府提出种种要求,同时以伤害人质相要挟。然而其中很多条件与要求是违反法规、反社会甚至只是满足个体私欲 (如释放在押人员,惩处某人,提供武器弹药,实现某些政治诉求……),警方与政府很难或根本无法满足。在此情况下通过和谈解决事件的希望非常小,为防止劫持者做出过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指挥员可以做出决策将谈判转入战术性谈判,攻击单位在谈判组的配合下采取行动,最大限度保障安全。

(二)期限将至,时间紧迫

劫持者通常在非理性与缺乏考虑的情形下提出要求,其条件往往非常苛刻 (在短时内要求见到某人或获得武器等等),很难在其规定时间内实现。由此在期限将要到达时,警方一定要做好应对方案,一旦期限不能成功跨越,攻击单位要做好随时采取行动的充分准备。而在此过程中要求谈判组与攻击单位默契配合,前方谈判员利用有利时机为攻击创造战机。[2]

(三)人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在人质劫持事件中,有时劫匪的情绪会非常狂躁,甚至拒绝与警方对话,这时我们在现场很难建立一个沟通平台,双方没有对话,更缺乏信任。丧心病狂的劫持者如果无意停止伤害人质,或者人质的生命安全乃至公共安全正在收到严重威胁,达到非武力不能控制的局面。此时我们需要果断转入战术性谈判,甚至可以通过做出某些重大“让步”来创造战机,降低攻击风险。

(四)攻击单位获准随时进入

在人质危机事件现场,通常有多支单位同事开展工作,包括特警、巡警、交警、情报组、谈判小组等等,谈判组只是事件处置的队伍之一,要服从整个现场事件指挥官的统一调度与协调。如果指挥部根据现场危机情况批准特警队随时可以行动,则谈判组要服从大局与上级命令,立即转入战术性谈判,配合攻击单位行动。

四、战术性谈判的现场运作模式

人质事件现场处置单位较多,在进入到最后的战术性谈判中,要求各单位通力合作,加强情报信息的时时共享,保障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采取行动。

图1

如图1所示,人质危机事件处置需要规范的现场架构与处置模式。在规范的人质事件处置现场通常设置两道封锁线,其中情报中心、技术支持、公关科等部门在外围外围封锁线以内,但不进入内为封锁;谈判组与特警队通常是事件处置的核心力量,进入到内为封锁或中心现场展开工作。

其中现场指挥部作为整个事件的运转核心,负责所有决策的发出与执行回报,同时协调谈判组与攻击套单位的协同配合,在指挥中心与谈判组和攻击单位形成的三角模式中,三者间要做到时时的情报交换与沟通,确保信息的全面高度共享以及对于现场事态的准确把握。对现场指挥员而言,谈判和武力攻击是两种地位平等的处置手段,无所谓谁轻谁重,关键在于二者的配合,实现谈判与武力攻击的双线发展。而不是片面强调一种手段,单纯依赖一种处置策略。具体包括以下要求:(1)谈判组与武力攻击部门能够快速建立沟通渠道;(2)谈判组了解武力攻击部门应对危机事件的战术;(3)谈判组能够从战术角度为武力攻击部门收集必要的信息;(4)武力攻击部门了解谈判的进程;(5)武力攻击部门清楚如何与谈判组共同制定和执行运送、接收、受降计划;(6)武力攻击部门能够迅速制定强攻方案,为战术性强攻做好准备;(7)在强攻阶段兼顾谈判组的安全。

依据人质事件发展的阶段不同,我们通常可以将整个现场的运作划分为初期,中段与后期三个处置阶段,以下我们依据现场架构图 (如图4—2),就不同阶段的事件处置运作规范及相应策略变换做简要阐述:

(一)初始阶段

在人质事件发生的初始阶段,现场情况紧张、危机,依据规范的处置流程模式,指挥部应马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调动包括谈判、特警、交通,技术等相关部门处置部门到场,同时立即设立封锁区域与工作区域 (现场附近执行交通管制);控制现场特别是劫匪方通信;迅速布置警力,占据有利地形 (注意避免过度展示警力而刺激劫匪);同时马上开展情报搜集工作。

图2

在事件初始阶段,我们应采取谈判先行的理念,在谈判组征得指挥部同意获准进入后,通过谈判的介入与对方逐步接触,在缓和对方紧张情绪的同时,还可以搜集大量情报信息,弄清事件来由,同时为后续工作的开展赢得时间。在此期间谈判组获得的一切信息与情报应及向指挥部传送,同时接收上级反馈与命令。

攻击单位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的环境与地形信息情况,寻找有利地形架设狙击位置,建立最内为的封锁圈,保障一线谈判人员的安全。同时与谈判组沟通,制定随时可以发起攻击的应变突击方案与运送接收方案。在此同时,应保持与指挥部的时时沟通,随时回报情况与接收命令。

(二)中期处置

中期处置也称实质性处置阶段,此阶段中劫匪的情绪相对于初始阶段有所缓和,开始与警方对话,并进行实质性的磋商与条件交换。在处置的中段,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审核由谈判组与攻击单位共同制定的四项方案 (包括攻击方案、运送方案、接收方案以及投降方案)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同时对于谈判过程中劫匪的要求做出处理或回应指示。在中期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还应及时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保障现场处置的有序进行。

在中期处置中,谈判组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劫持者开始向警方提出实质性要求,并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满足。因此这一阶段,谈判的重点是探明劫匪的真实意图,从而进行要求与期限的妥善处理。通过对劫持者提出的要求和期限作弹性化处理,达到收集情报,拖延时间,建立互信以及降低劫持者期望值,争取和平解决或为武力解决做准备的目的。

在此阶段中,攻击单位应与谈判组和指挥部不断沟通,交换情报,从而依据事件发展态势调整攻击方案,同时要为攻击的发起创造有利环境(如制造与外界环境相适应的声音环境来麻痹劫匪等),如果条件允许,攻击组可以在附近寻找与现场地形房屋结构类似的环境,进行反复的攻击演练。在攻击方案实施之前,攻击单位应将攻击行动战术要求告知谈判单位,以便谈判单位运用战术性谈判配合攻击行动。

(三)后期处置

在人质事件处置的后期阶段,通常会呈现两种发展趋势,第一种是和平结束阶段,即从谈判双方就各项要求达成一致意向开始到执行接收投降方案完毕这一段时期;第二种是武力结束阶段,即从决定采取武力攻击开始到武力攻击行动结束这一段时期。

1.和平结束

在此阶段中,指挥部应果断作出决策,适当给与对象相应承诺 (如保障其安全的承诺,公正对待的承诺……),使得对象可以接触巨大的心里压力与负担,与此同时启动前期制定完备的接收与投降方案。而谈判组负责方案的有效传达,与对方商讨已经制订好的接收人质、接受投降的方案。在这个阶段,谈判单位要与谈判对象保持实时沟通,共同履行接收和投降协议;武力攻击单位要按照接收方案和投降方案,做好接收、投降的准备,并且严格按照商讨后的方案执行,避免过程中出现误会。

2.武力解决

人质危机事件处置中,如果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期限将近,无法拖延;(2)人质正在受到伤害,并无法停止;(3)持续时间过长,已无谈判空间;(4)武力攻击准备就绪;事件的处置即转为以武力攻击解决的阶段。此时,谈判转为战术性谈判。

此时谈判与之前的谈判在目的与功能上有所差别。之前的谈判都会围绕谈判的核心议题进行讨论,而此阶段,谈判员对于谈判议题的关心已经处于次要位置,而是在与其谈话中如何实现攻击方案所需要的机会更为重要。

战术性谈判需要谈判组与武力攻击单位密切配合,一般由武力攻击单位根据攻击方案提出具体的战术要求,谈判组根据谈判情况想办法实现要求。在此阶段内,应通过谈判的配合尽可能将伤亡降到最低。

[1]张明刚,何睿.危机谈判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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