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本林,万年庆,关丽娟,孟德友,4
(1.商丘师范学院 环境与规划学院,河南 商丘476000;2.河南教育学院 旅游系,郑州450046;3.辽河油田社会保险中心,辽宁 盘锦124010;4.南京师范大学 地理科学学院,南京210046)
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异是我国地区经济非均衡发展的重要方面,也一直是学术界和相关政府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我国的改革开放使得农村贫困的局面得以根本性扭转,但不同地区间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日益扩大。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对我国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进行了深入分析。Rozelle以我国部分省份的农户为调查对象,分析了我国省内和省际间的农户收入差距,并从农户收入来源上分析了决定农户收入差异的决定因素[1]。Gustafsson和Li基于住户调查数据发现农村地区收入差距在1995年较之1988年有较大的增长[2]。国内学者多从三大地带层面和省际间农民收入差异及变化趋势进行分解,如陈英乾选取代表省份对东、中、西部农民收入进行研究[3],唐平采用基尼系数分析得出我国农村地区收入差异呈上升趋势[4],Liu Hui等对区域间和区域内不平等性进行空间分解研究[5];而目前较多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我国农民收入差异的因素分解方面,万广华[6]、刘慧[7]、陈冲[8]、祝伟[9]、屈小博[10]等利用基尼系数从收入来源对省际农民收入差距进行因子结构分解,探讨了农民人均纯收入省际差异变化及因子构成,均认为工资性收入是造成省际间农民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因素。综论现有文献,或以部分省份农户为研究对象,或仅从地域结构、收入来源结构单方面探讨省际间农民收入差距演变与构成,不利于从整体上全面把握我国农民收入差异的具体状况。况且,我国城镇化水平较低、农村人口比重较大,所以,深入讨论省际间农民收入差异问题对于探寻提高农民收入的途径、缩小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加快消除地区贫困、提高农民边际消费倾向从而促进各地区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1.1 泰尔指数及分解。泰尔指数是表示收入差距程度的常用指标,其用于区域差距研究的最大优点是具有在不同样本组(或地区)间进行分解的性质,它可以把区域差距分解为样本组间(或地区间)和样本组内子样本间(或地区内次区域间)的差距,因而在区域差距研究中被广泛应用,泰尔指数及其分解表达式如下[5,11-13]:
式中:Nij,Yij分别为各研究区域单元的农村人口和农民人均纯收入;Ni,Yi分别为各分区(指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农村人口和农民人均纯收入;N,Y分别为整个研究区域的总人口和总的农民人均纯收入;LW为地带内差异;LB为地带间差异;Lpi为各分区泰尔指数;Lp为地带内和地区间总体区域差异。
1.1.2 基尼系数及分解。基尼系数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于1922年提出的,用于刻画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并具有可从收入构成的角度进行分解的优点,通过协方差的方法可把基尼系数表示为[14-15]:
式中:Ck为农民收入分项基尼系数;k为农民收入来源中构成数目(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n为区域单元数量;yi为各省份从低到高排序后第i区域农民人均纯收入;μy为各省份单元农民纯收入的平均值;i为农民人均纯收入从小到大排序时的区域序号;G为总基尼系数;uk和u分别代表平均分项和人均总收入;Sk为各收入来源所占农民收入的比重;Ck×Sk/G×100%可表示第k项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程度。
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分析指标,为保持考察样本的时序一致性、可比性和数据的可获取性,本研究选取1997—2009年为分析时序谱,主要考虑到重庆于1997年设为直辖市,研究的样本区域单元为除港澳台之外的大陆31个省、市和自治区,文中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1998—2010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和《1998—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另外,由于统计数据在2000年前后农民收入来源结构划分方法发生了变化,在2000年之后农民收入来源结构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所以,在数据处理过程中2000年之前工资性收入指标采用当期的农村居民劳动者报酬收入数据。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各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也逐步提高,图1和图2反映了1997—2009年间中国各省份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分项收入的均值及构成比重的变化情况。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97年的2 090元增至2009年的5 153元;其中,家庭经营纯收入由1997年的1 473元增至2009年的2 527元,虽然其占收入构成的比重由1997年的70.5%降至2009年的49.0%,但仍然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主导部分;工资性收入水平和比重在考察期间均迅速增加,绝对值从1997年的515元增至2009年的2 061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份额从1997年的24.6%增至2009年的40.0%,而且工资性收入比重的不断增长与家庭经营收入比重的降低呈对称变化态势,反映了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纯收入构成中重要的收入来源,或许随着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资性收入将超过家庭经营纯收入而成为农民收入的主导经济来源;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水平及在收入结构中的比重虽然还比较低,但持续平稳增长,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从1997年的24元和79元增至2009年的167元和398元,在收入结构中的份额由1997年的1.1%和3.8%增至2009年的3.2%和 7.7%。
对于各省份而言,农民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存在较大的差距。为对我国省际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1997—2009年间的总体差距加以描述,计算了各年份省际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异系数、泰尔指数和基尼系数(表1)。研究期间,省际间农民收入总体差异并未发生显著的突变,由变异系数、泰尔指数和基尼系数所描述的我国省际间农民收入总体相对差异表现出大致相当的小幅波动增长的态势,变异系数由1997年的0.310增至2009年的0.315,期间也表现出阶段性波动特征,1999年相对差异最小,为0.297,而2006年总体相对差异最大,达0.339;泰尔指数和基尼系数分别由1997年的0.146和0.258 增至 2009 年的 0.166 和 0.283,期间也分别在2006 年达到最大值0.186 和0.287。
为解析省际间农民收入差距的地域结构组成及对总体差异的贡献,按照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的划分对省际农民收入区域差异进行地域结构分解,其中,东部地带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海南12个省份;中部地带包括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9个省份;其余为西部地带。
表1 1997—2009年我国农民收入总体差距及变化[16]Tab.1 Changing regional inequality of rural residents’per capita net income in China from 1997 to 2009
东、中、西三大地带内省际间差异是构成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总体差异的主导部分,在整个研究期间其对总体差异的贡献度均在60%以上,尤其是1999年三大地带内省际间差异对总体差异的贡献度高达78%。其中,中部地带内省际间差异程度最高,虽然1997—2009年间该差异程度并未发生显著的变化,泰尔指数也仅由1997年的0.059增至2009年的0.061,最高的2006年也仅为0.070,但各年份省际间差异对全国总体差异的贡献度均在35%以上,1998年中部地带内省际间非均衡贡献度高达40.7%,近几年虽有降低,但最低的2009年也高达36.9%;西部地带内省际间差异也相对较大,对全国总体差异的非均衡贡献度均在17%以上,2008年对总体差异的贡献度达22%;东部地带内省际间差异呈波动降低态势,由1997年的16%降至2009年的11.7%,最低的2006年对总体差异的贡献度仅为7.9%。东、中、西三大地带间无论是差异程度还是对总体差异的贡献度都仅次于中部地带内差异及贡献度,表征了地带间差异也是造成农民收入区域差异的重要因素(表2)。研究期间,地带间泰尔指数由1997年的0.034波动增至2009年的0.049,最高的2006年高达0.061,从对总体差异的贡献度来看,各年份贡献度由1997年的23.3%增至 2009年的 29.6%,最高的 2006年高达33%,最低的1999年也在20%以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东部地带各省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逐步从生产效率较低的农业生产转向非农业生产,农民收入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中、西部地区农业剩余劳动力众多且家庭经营性收入还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造成了中、西部地区农民增收困难,是地带间差异存在并拉大的主要原因。
表2 1997—2009年我国农民收入区域差异的地域结构分解[16]Tab.2 Regional composition of rural resident’s income inequality in China from 1997 to 2009
为进一步探究省际间农民收入差异的来源因子构成,按照农民收入来源结构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4个部分,利用基尼系数将1997—2009年各年份的总体差异进行因子结构分解(表3)。由表3中数据可看出,工资性收入省际间差异程度较高,1997—2009年期间工资性收入分项基尼系数都在0.38以上,最高的1997年工资性收入分项基尼系数达0.513,虽然工资性收入自身的基尼系数在考察期间由1997年的0.513持续降至2009年的0.386,但其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程度总体上并未发生显著变化,其不平衡贡献度由1997年的58.1%微降至2009年的56.1%,而2001年则高达63.8%,显而易见,工资性收入是造成省际间农民收入非均衡发展的主导因子,主要原因在于其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程度不仅与自身差异程度有关,还与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有关。随着各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及农村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频繁的跨区域流动或向非农产业转移使各省份农民的收入结构均发生着较大的变化,工资性收入水平和在收入结构中的比重迅速增长,由此造成工资性收入逐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收入差异的主导影响因素。
表3 1997—2009年我国农民收入区域差异因子结构分解[16]Tab.3 Factor composition of rural resident’s income inequality in China from 1997 to 2009
虽然家庭经营纯收入因子自身的基尼系数呈现出微弱的上升态势,由1997年的0.135增至2009年的0.172,但其在收入来源因子中的不均衡程度最小,主要在于近十几年来我国各地区农业劳动生产力并未发生明显的提升,各地区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效率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从而使得各地区的收入差距趋于均衡。但家庭经营性纯收入自身的相对差异大小并不能完全决定其对总体非均衡程度的贡献度,由于其自身在农民收入总量的比重还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家庭经营纯收入对总体差异的贡献度还较高,在各项收入因子中仅次于工资性收入而位居第二位,尽管在1997—2009年期间其对总体差异的贡献度呈减弱趋势,但各年份对总体差异的贡献还都在26%以上,其中,最高的1997年达34.5%,最低的2008年贡献度为26.7%。
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结构中的比重也稳步增长,但截至目前其所占比重还比较低,虽然其地区间差异相当大,尤其是财产性收入自身的基尼系数在考察期间均高达0.4以上,且在2008年高达0.508,转移性收入自身的基尼系数在1997—2009期间也都在0.3以上,但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两因子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还比较低,尚未成为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不过,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非均衡贡献度却分别由1997年的2.5%和4.9%增至2009年的6.7%和9.7%,昭示出其对总体差异的贡献度在逐步增大。随着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财产性收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农民财产性收入将会逐步成为农民收入差异扩大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但从转移性收入对农民收入总体差异的贡献度来看,近年来所推行的各项财政性惠农政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省际间农民的收入差距。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的同时,收入结构也在发生着显著的变化,家庭经营纯收入在收入结构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弱化,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和地位迅速提升,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比重虽也逐步提升,但所占比重还较低;农民收入省际总体差异在研究期间虽然并无明显变化,但阶段性波动变化态势则较为突出;地域结构分解表明地带内差异是农民收入总体差异的主要部分,尤其是中部地带内差异的非均衡贡献度最高;收入来源因子结构分解则显示工资性收入自身较高的差异程度和在收入结构中快速增长的比重造成了其是影响农民收入差异的主导影响因子,其次家庭经营纯收入因子的非均衡贡献度也较高,而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因子虽对总体差异的贡献度逐步增长,但所占比重还比较低;所以,着力推进各地区间农民收入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快速协调发展,则是缓解省际农民收入差异的有效途径。
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要富裕农民必须要减少农民,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差异较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还被束缚在土地上。所以,首先要彻底改革城乡户籍制度,完善农民工用工保障制度,推进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或向发达的东部地区转移则是缓解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差距的有效举措。其次要强力推进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实现大批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就业,提高该地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国家还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政策、财政和科技等方面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继续增大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和优良品种的改造升级,发展高效农业和科技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经营性收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资源流转和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适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以增加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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