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法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2012-01-16 05:33曾丽凌
海峡法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务法学法律

曾丽凌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涉台法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曾丽凌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法学是一门充满区域性特征的文化科学,培养涉台法务人才是两岸关系发展的必然,应当针对涉台法务的需要修订拓展传统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采取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以及职业人法律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路径,针对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路径调整课程体系,注重科际整合。涉台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和评估,需要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学生团体及用人单位等多方协同机制,以保证教育达到期望的标准要求,并能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涉台法务人才;培养模式;教育

法学是一门充满区域性特征的文化科学,其研究和教育必然从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延伸并拓展自己的发展空间。当前,随着两岸地方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合作和对接日益深化,两岸法律制度差异所带来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也日益凸显,由此也带动了社会对具备两岸法律知识背景的专门人才的旺盛需求。但是,目前大陆的法学院(系)培养的法律人才主要是以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和大陆的法律规范为主,很少有学习台湾法律的,更遑论以涉台法务人才的培养为方向。大部分的法学毕业生对台湾地区的法律规范知之甚少。涉台法务人才队伍和人才培养相对缓慢和滞后,不仅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的现实需求,在将来也恐成为两岸市场法治化健康发展的一块短板。因此,如何把握好地方发展与两岸交流对法律人才需求新的增长点,培养特色性的涉台法务专门人才已成为迫切而重要的时代课题。

本文尝试对涉台法务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初步的探讨,围绕人才培养的四个基本要素,即培养目标、培养路径、课程体系、评估机制进一步展开论述。

一、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除了基本的师资需求外,很大程度上,一直是被司法机制所限制。长期以来的法学教育,忽略了很多方面的需求,相当程度只考虑到培养诉讼法律人才,不但忽略了其他边缘法学学科发展的可能,也忽视了司法之外社会对法律的多元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边缘法律人才’(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1]

考虑到法律职业群体的复杂性和多元化需求,涉台法务人才应能胜任:(1)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涉台经贸政策研究、两岸经贸交流、台胞维权、涉台经贸公证、涉台经贸纠纷的审判、仲裁与调解等涉台法务工作;(2)在律师事务所中从事涉台投资、涉台贸易以及涉台婚姻继承等各类涉台法律服务;(3)在涉台企业、非政府组织中从事法务管理、风险防控和纠纷解决等各类涉台法务工作等。

为了因应上述不同岗位的职业技能要求,也为了更精确地阐述不同层次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笔者将涉台法务人才的培养区分出三种不同的定位和培养目标:第一类是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通晓海峡两岸法律制度,具备实践技能,取得法律服务从业资格,适合从事涉台法务的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对象为法学专业的学生。第二类是培养重交叉、同时具备管理学、经济学等基本专业能力和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较强的科际整合能力,能在涉台经济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贸易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中从事相关业务的,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对象主要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第三类是针对不同的职业人群进行法律技能的养成训练或涉台法律知识的短期培训式普及教育,培养具备特定领域涉台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岗位职业人,实现涉台业务综合能力的提升。三种不同的教育类型与社会职业的需求有着重要的互动关系,它不仅决定了培养目标、发展方向,而且必然会对培养路径、课程体系等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人才培养路径

(一)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

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律职业教育。[2]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不仅要让受教育者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将其培养为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均十分看重对学生法律实践和应用能力的培养。从台湾地区近几十年的发展来看,其法学教育除了量的扩充外,质的变化并不大。法律系上的课主要科目几乎没有改变,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影响,大学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以培育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人为目的的。[3]除了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上的一致性外,台湾地区的教育优势还表现在其国际化、现代化程度比较高,在使用的教材、图书资料、质量评估等方面都做到了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且高校教师多数也是从世界各地著名学府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中聘请,能凝聚多元法律文化精神,形成自由开放的学术氛围。

在上述有利因素的支持下,为了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并获得对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全景式的了解,笔者认为,可采用跨境教育培养形式,综合采用引进课程培养模式和学分互认、学生交流模式,共同打造专业人才培养路径和平台。首先,与台湾著名法学院建立合作关系,引入优质法律教育课程,部分专业课程由台湾地区老师承担授课任务,以面授、远程或组合形式跨境提供;引入台湾优秀法学教材和法学资料库,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吸纳台湾法学专家进入学科建设委员会,共同探索构建台湾法教育体系。其次,在外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与台湾著名法学院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即采用学分互认方式相互承认课程的有效性,采用“2+1+1”模式,即大陆学习2年,台湾学习1年,最后实习1年的模式,分别获得大陆相应阶段的毕业证书以及台湾地区一定形式颁发的证书。在台湾学习的一年间,不仅可以直接接触台湾法律知识,更能对台湾地区面向大陆的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形成直接的观感和独特的认知。

(二)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

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既懂法律又具有广阔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在培养路径上,传统的模式是采用法律硕士以及双学位的教育方式,但由于二者均为学历教育,学生大多是以其他专业(例如:理工科、医学、环境学、经济学等)为主,同时辅修法学,因此,在有限的法学学习时间内,通常能学好法学 14门核心课程就已经相当不容易,若还想进一步在法学基础学科之上专攻涉台法务相关课程,恐怕就不大现实了。因此,在涉台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上,笔者比较赞同科际整合模式。“由于社会愈趋多元发展,法律所需规范的内容愈趋复杂,所规范的事务也愈趋专业。法律人所需要的知识,除了传统法律规范之知识外,尚需要多元专业化的知识。”[4]目前已有台湾大学科际整合法律学研究所,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在尝试探索进行法律与多学科的融合的视角来发展专业领域的法律人。例如:交通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就一直致力于“法律”、“科技”与“产业”三大领域的有机融合,[5]政治大学则发展了性别研究跨领域学程、法律与会计硕士学程、法律与金融硕士学程、企业管理与法律学程。[6]跨学科整合的教学目标主要是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让学生在拥有足以胜任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基础之上,引导其利用既有的其他专业知识,运用于法学的思考研究上,以拥有卓越超群的深度专业能力。

在涉台法务人才的培养上,亦可借鉴该模式,在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中选拔优秀者进入学士后教育的涉台法律科际整合所,以培养兼具法律、企业管理或其他区领域素养之专业人才。这种模式下,培养的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人士,采用的形式为学士后的硕士阶段学习,其最核心的特点则在于课程的设计,主要是以基础法学为根基,从事与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之经济、贸易、劳工、环保与科技法律等相关法学之研究,在教学过程中,亦可引入台湾地区已有的科际整合法律研究所的优秀师资和课程,资源共享,共育英才。

(三)职业人之法律培训和继续教育

涉台法学教育不仅包括法学理论教育、法律职业教育,还包括法律职业培训以及法律继续教育和学习。职业导向性继续教育培训主要针对的是在职专业人士进行的短期培训,从具体路径上可包括:(1)区域法律职业培训中心,即在福建省、江苏省等台资企业集中的地方,以律所或专门的培训中心为载体,为社会提供涉台法务的培训;(2)企业内职业培训中心,主要是企业内部的培训和职业进修,主要以聘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的方式实现;(3)行业协会职业培训,主要是台资企业协会,或祖国大陆产业中的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补充性质的涉台法务培训。当然,只要能实现法律职业能力与工作岗位的衔接,具体的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完全是灵活而不拘一格的。

三、课程体系

(一)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

涉台法务专业人才强调的是因材施教、培养目标和特色上有所偏重,故需要在课程的设置上兼顾两岸法律部门,对学生而言,恐怕出现课业负担偏重,挤压独立思考的空间之虞。“在当前四年制本科下,英语和‘两课’占用了一年级大部分课时,四年级要留出毕业实习、写毕业论文和为找工作而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的时间,因此有效教学时间基本上压缩在一年级下学期到三年级这两年半的时间内”[7]而在两年半的有效学习时间内还得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必开的 14门主干课程。因此,发展特色方向课程只能在合作办学、选修课及博雅教育中寻找拓展的空间:

1. 设立“台湾大讲坛”,开设专题讲座,从鼓励学科交叉、开拓视野、激发跨界思维的教学目标出发,以专题讲座形式对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台湾语言文化等主题进行最新的动态介绍,培养学生对社会问题的敏感度,拓展学生的思维维度和深度。

2. 转变教学方法,调整教学内容。例如,传统的民法课程由原先只讲授大陆立法转向比较法讲授方法,增加台湾地区法律知识在相关课程中的比重,培养学生的跨域思考能力,积极引进台湾地区优秀的法学教材,扩大同时使用台湾教材的比例。

3. 研究开发更加系统化、合理化的课程体系,尤其是选修课体系,奠定专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与职业岗位相适应的能力、素质结构分析基础上,进行课程体系构建。具体而言,涉台法务可分为涉台律师、涉台企业法务人员、涉台公务人员等不同的岗位。在进行项目课程体系构建之前,应首先分析总结各工作项目,制定项目表;通过对项目工作任务的流程进行分析,明确该项目中各道工序,将各工序能力培养的教学内容进行结合,形成对于该项目整体的教学内容,将项目内容转化为教学内容;通过将某一教学(工作)目的多环节有序关联的教学内容集合形成教学项目,该教学项目应与实际工作项目相对应,教学应以学生掌握能够完成实际工作项目的能力为目的;按照教学项目制定项目课程,每一教学项目可以设置为一门课程,也可以再分解为若干子教学项目设置为多门课程,形成项目课程体系。以涉台企业法务为例,在该岗位上,其工作项目主要包括:保证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参与公司经营项目的招投标、审查合同、拟定企业制度规章、研究宣传及培训新的法律法规、办理企业涉诉案件等。因此,在该项目模块中,对应的课程设计就应当包括涉台法律适用法、涉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涉台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涉台公司法、涉台金融法等教学内容。

4. 增加法律实训课程,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台湾地区的法学院(系)非常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课程的实务应用特点,法学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方式贯穿整个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在涉台法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上尤其应对实践环节加以重视,采用包括建立法学专业实验室;与涉台司法实务丰富的法院、检察院、律所等建立教学协作点,作为学生日常业务实践与实习基地;建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站等形式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的场所;有计划的安排学生前往台企进行法务实习,了解企业需求,锻炼学生知识应用能力等等。

(二)复合型非法学专业人才

如前文所述,科际整合所模式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最关键之处在于其课程的设计。以最早设立科际法律研究所的台湾大学为例,该所研究生毕业以修满学分为条件,其中必修学分中主要以法学基础核心课程为主,选修学分中,至少有6学分为跨科际领域学分。[4]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自 2000年创设以来,就常态性的开设多种与实务融合的科际法课程,例如:专利实务、美国专利诉讼、智权契约与授权、资讯通讯法律、生物科技法律、产业与竞争法等贴近产业需求、整合实务动态的课程[6]。

在涉台法律科际整合课程中,我们应注意避免多元整合的目标流于知识的堆砌。应当坚持复合法律人才的养成,必须是以发展专业为主的科际整合,而不是表面上教导了许多不同领域的知识,而实际上却缺乏深层领域的建构和融合的基础。所以其所开设的课程应体现对不同专业知识与背景认识的融会贯通,在法律课程中大量引入其他相关领域的分析路径和研究成果,由授课教师将之融合为连贯完整的教学内容,例如可参考开设涉台法务会计、陆资入台投资管理与法律、两岸政治与法律、两岸知识产权实务与法律等,将与法律相关的会计学、经济学、政治学、科技学的知识直接导入传统的法学科目而呈现在法学院的课堂中,借此,学生也能够通过相互学习来理解同一个主题如何在不同的学科处理下展现不同的面貌。

(三)职业导向型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是以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为核心导向的教育类型,故其课程设置需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对岗位和培训对象的层次进行分析,确定所需的能力和知识要素,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内容设计。例如:陆资入台法律流程与风险防范、人力资源管理与两岸劳动法比较、广告媒体与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涉台合同签订技巧与风险防范等。在培训方式上可根据受众对象、教学目标和课程内容不同,采用包括案例研讨、课堂讲授、模拟法庭、专题讨论、远程教学、教授及实务人员合作教学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

四、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

从逻辑上讲,如何有效的保障和评估涉台法务人才培养的质量这个问题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应设定怎样的标准来评价和反映人才培养的质量?二是应采用什么样的机制来保障上述质量?

首先,在评价标准的设定上,应在涉台法务人才培养的目标基础上,深入总结和提炼能够反映各类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和职业修为的具体指标,为建立完善评估和保障机制提供基础的参照指标。这方面,我们可以参照和借鉴美国法律家协会(ABA)围绕如何界定法律人职业价值标准方面提出的方法和指标体系。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在质量保障和评估主体上,在目前法学院的评价模式上,基本采取的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模式,缺乏“市场型评价”。笔者认为涉台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和评估,需要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学生团体及用人单位等多方协同机制,以保证教育达到期望的标准要求,并能够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如下图所示:

具体而言:需要在政府层面明确宏观管理职责,对涉台合作办学进行协调和统筹规划;需要在院校层面构建内部教学质量保障评估体系,对教学项目、课程、师资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系统、教学评价系统以及学生信息反馈监督系统,建立涉台人才需求信息库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系统;需要在社会层面,通过专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建立对合作办学机构资质的评估规范和质量标准,通过用人单位、新闻媒体、教育消费者对教育质量的反馈和评价,形成对教育质量的协同监督网。

[1] 巩丽霞,胡文慧.论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变革——兼谈法科生就业率[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68.

[2] 孙笑侠.法学教育的转型[N].检察日报,2008-11-25(22).

[3] 黄旭田.台湾地区大学法学教育之今昔、改革定位与策略[J].律师杂志,2005(1):73.

[4]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科际整合法律学研究所简介[EB/OL]. [2012-06-30]. http://www.law.ntu.edu.tw/giilslaw/chinese/ve rsec/versec_brie f.htm.

[5] 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色[EB/OL]. [2012-06-30]. http://www.itl.nctu.edu.tw/newcommer.htm#03.

[6]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课程简介[EB/OL]. [2012-06-30]. http://www.interdisc-law.nccu.edu.tw/.

[7]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J].教育与现代化,2010(9): 30.

D90-4; G642

A

1674-8557(2012)03-0046-05

2012-09- 02

曾丽凌(1980-),女,江西赣州人,武汉大学2010级国际私法专业博士生,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林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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