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直投新规解读

2012-01-13 03:04刘少辉
首席财务官 2011年11期
关键词:外国办理跨境

刘少辉

商务部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的正式开闸,继推行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后,人民币国际化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011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下称“《通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下称“《管理办法》”),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人民币结算作出了相应规范,《通知》和《管理办法》分別自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两个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的正式开闸,继推行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后,人民币国际化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以人民币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由于外汇管制,传统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通常都须以美元、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进行投资,资金注入后进行结汇,兑换成人民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开间,将给中国外商投资制度带来新的变化。

境外人民币来源

就目前来说,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源主要有三大渠道:周边国家和中国开展边境贸易获得的人民币;世界其他国家通过与中国贸易往来获得的人民币;以及与我国签署了人民币互換协议的一些国家拥有的人民币。随着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其来源将进一步拓宽。根据《通知》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所持有的境外人民币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2009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同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全面铺开。到2011年8月,全国所有地区均可在与世界所有国家的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据此世界各国企业因与中国进行贸易而持有的人民币可以直接在中国进行投资。

2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经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可办理汇出手续,目前在人民币汇率处于上升周期的背景下,除短期套利者之外,外国投资者应更倾向于持有人民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等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并未汇出境外,而依然在境内用于投资的,则并不适用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规定,而仍应适用原有的有关规定。

3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等

境外机构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应始于2010年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放宽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限制,允许香港及海外企业、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011年4月11日,以北京东方广场境外合作伙伴所拥有的权益为最终标的的汇贤产业信托(HK 87001)正式开始在香港的人民币IPO招股,并于4月29日在香港主板上市。这是中国境外首只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也是全球首只以人民币计价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虽然境外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都是在近期才在香港市场出现的,由于人民币本身升值的逾期,以及中央政府的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债券和股票等)发展前景广阔。

外资准入审批

从本质上说,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仍为外商投资,仍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产业准入、审批及安全审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操作中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1审批权限

根据《通知》的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执行,但涉及以下情形的须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与以外币投资不同的是,人民币投资者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时,须同时提交人民币资金来源的说明或证明以及资金用途说明,并填写《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须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备注栏加注“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

2人民币资金的使用限制

根据《通知》的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依法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除外),也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者或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须在申请审批时填写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中承诺不得将该人民币用于上述用途。

资金管理

我国原有的外商直接投资资金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自的地方分支机构对外汇的汇入、汇出以及结汇、售汇和付汇等进行监管而实现,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开闸,减少了外汇管理中结汇、售汇和付汇等环节,必然对原有的外商直接投资资金的管理制度带来新的变化。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管理办法》对银行在进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方面进行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综合司于2011年4月颁布的《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第38号),也对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管理有所涉及。

1前期资金账户管理

外国投资者尚未在境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通常需要支付相应前期资金。在外国投资者以外币投资的情况下,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四种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

根据《管理办法》及汇综发[2011]第38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费用的,须先在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管局办理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应当在审核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并向外管局备案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2登记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的人民币仍需要在主管的外管局进行登记,其性质应类似于外币投资的外汇登记,并且登记的操作程序也应按现行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

获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3账户开立及验资询证

尽管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人民币直接投资(包括新设和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账户仍应首先经外管局审核通过,然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用于收取人民币资金。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的人民币出资应该专户专用,并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账户开立后,外国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资金时,应向银行提供相关审批备案文件。根据汇综发[2011]第38号,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缴纳后办理验资时,应向注册地主管外管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并备案相关信息。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应申请开设并购或股权转让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收取外国投资者支付的人民币资金,并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需要特別说明的是,由于国家一直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格的宏观调控。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需要在银行验证其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后,方能办理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

4人民币资金汇出

直接投资有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包括外国投资者利润汇出和因减资、转股、清算、现行回收投资等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的汇出等。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办理上述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由银行审核相关文件。汇综发[2011]第38号则要求银行应依据外管局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额度表办理,并向外管局备案。《管理办法》并未就人民币资金汇出时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的要求可能不一样。如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即实行人民币利润汇出事后备案制度,要求凡开办人民币跨境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真实性审查职责、合规办理人民币跨境利润汇出业务之后,应向该中心支行报备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可能涉及的问题

1银行的责任

由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没有结汇、付汇和购汇等程序,外管局很难发挥与其在直接投资外汇监管中相同的职能,对资金的监管更多是由央行和商业银行来实现。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将承担更多的责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若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可见,从某种程度上,银行在人民币直接投资结算业务中承担了部分监管机构的职能。

2资金的监管

如前所述,《通知》对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使用进行了限定。在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进行投资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规定,资本金的结汇所得资金仅能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结汇时须向银行提交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等材料。但是以人民币进行的直接投资,就资本金使用的监管问题有关规定并未进行规范。实践中如何确保该等资金的使用符合《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待进一步明确。

3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

由于境外机构可以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股票,而据此筹集的资金又可用于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如此可进一步鼓励境外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甚至部分境内企业亦有可能寻求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的机会。如此则将进一步促进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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