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晓霖 胡雅君 |
每年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数量、百分比,具体到每个省都有精确统计,但对外是机密。唯一公布过的数据是:2007年,不予核准死刑的概率约为15%。
2012年4月20日下午5时10分,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吴英案的死刑复核结果:不核准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按照现行法律和实践中做法,裁定书不予公示且不通知、送达辩护律师及家属。也就是说,除了浙江省高院和吴英本人,所有人都只能通过这篇千字新闻稿,获知吴英的命运。
自1月18日二审宣判进入死刑复核程序,3个月内,这位31岁的姑娘在上至总理、下至百姓的全民关注下,于生死边缘走了一个轮回。然而,她为何死又为何生,一位死刑犯的生死是如何被决定的,依然笼罩在一片神秘之中。
北京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一栋没有任何标识的大楼门口,几个武警站岗,少有人员出入。这里是最高院专事死刑复核的办公楼,所有的“生死状”均在此间签发,包括吴英的。
作为二审终审制之外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救济程序,死刑复核意在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防止及纠正二审判罚中的失误。
1983年“严打”期间,为提升司法效率,死刑复核权曾一度下放至省级高院。但由二审班底复核自己的审判结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且无从监管的后果。
2007年,最高院将此权力收回,同时将原有2个刑庭增加到5个,并陆续扩充了400多个编制,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法学院、律师中择优抽调人才。
无论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是将于明年实施的最新修正案,有关死刑复核的条款都仅是寥寥几笔。
由于死刑复核并不开庭,所有审判以书面方式进行,律师在此阶段能做的只有两件事: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约见主审法官。前者受《刑事诉讼法》支持,后者则看主审法官的个人意愿。
单独提交书面意见毕竟效果有限,律师能否面见法官探讨案情、呈递证据,便成了犯人能否死里逃生的关键,也是死刑复核律师们的第一战场。
依据2008年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既然是“可以”而非“应当”,实践中,对于会见请求,法官多会婉拒。
如吴英案中,在递交死刑复核律师手续前,被告辩护律师杨照东、张雁峰便打电话到最高院询问主审法官是谁,如何交接,试图建立联系。然而由始至终,对方拒绝透露合议庭成员的任何信息,所有会见请求均被驳回,甚至连接电话的人是法官、书记员抑或其他身份也无从确证。
“我在最高院有很多熟人,如果是一般案件早就见到法官了。但吴英案太过特殊,连办案人员是谁都严格保密,我也没法难为朋友。”做过5年省高院法官、17年经济及职务犯罪律师的杨照东十分无奈,他只能借助学术研讨会和媒体采访尽可能向社会各界公布及解释案情,希冀间接将声音传送到最高院。
相比之下,另一起广受关注、尚在死刑复核中的案件——夏俊峰案,则有所不同。
2009年5月,沈阳小贩夏俊峰因刺杀城管于当年11月被一审判处故意杀人罪,2011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随后,介入该案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陈有西,向最高院递交了阅卷、开庭或听证、调取10份证据三项申请。
在陈有西的反复要求下,合议庭3位法官终于集体会见了他,并听取了他1个多小时的辩护意见,接受了新证据。
由于这些证据未经质证,理论上法院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死刑复核阶段的质证程序,在法律中又是一片空白。是以律师千辛万苦完成的调查、取证和动用其高法、高检人脉实现的会见能发挥什么作用,尚不得而知。
夏俊峰案已是律师最大程度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例之一,而如重庆涉黑嫌疑人樊齐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所做的只是徒劳。在多次约见法官未果后,他只得将相关证物证言通过特快专递寄出,尔后石沉大海。就在他苦苦等待结果时,当事人却已被执行死刑。
律师孙中伟称在其代理的大部分案件中都见到了主审法官,在他的印象中,最高院法官普遍比较通情达理,素质、学养也较高,“他们大部分时间在聆听,偶尔会就我的观点发表意见,但不会透露自己的态度和判断。他们也很有耐心,愿意与律师交流避免错判。”
孙中伟约见法官的方式,与别的律师直接拨打最高院刑庭内勤电话提要求不同,“与主审法官约在死刑复核大楼的会议室里见面当然是最理想的情况。但更加标准化的做法,是带着一、二审判决书、相关委托手续和律师执业证,去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与上访大军一起拿号、排队,递交会见申请”。
“运气好的话,一大早赶到,中午、下午便能被接见。否则,则要等到第二天或空手而归。”孙中伟说,早几年,他都是在国家信访局信访接待大厅里排队。2009年最高院独立的申诉立案大厅搬家后,条件好了很多。会见室约有10多平方米,中间用铁栅栏隔着。法官带着书记员坐里面,他坐外面。交流时间大约在1小时左右,结束后双方在会谈记录上签名。“虽然裹挟在上访人群中,心理上会很难调适,但通常这种方式是可以见到承办法官的。”
从法官方面而言,由于死刑复核之敏感,参与其中者通常隐身于案件之后,甚少透露个人信息。是否接见律师,他们有自己的想法。在等待答复尤其约见被拒绝时,律师和犯人家属通常会求助于舆论。但这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引起复核法官的重视,但也可能招致法官的反感。
目前,死刑复核没有明确的审理期限。短则十几天,比如药家鑫案;长则一到两年。法学界曾就此激烈讨论,虽然主流意见认为应设定期限防止拖沓,但客观困难是,法官们根本忙不过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透露,死刑复核庭法官每天工作时间都在12小时以上,并且周末很少休息。
由于法官全国各地奔波提审犯人效率实在太低,2009年起,视频技术开始应用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与普通视频聊天类似,法官、被告分别坐在办公室和看守所里面对镜头,屏幕显示双方画面,全程自动录音、录像。
各省市进行此项尝试后,有不少人对此表态谨慎,认为画面质量、拍摄角度等因素会导致被审讯者表情、心理等信息损失或失真。倘若以此为代价换取司法效率,对死刑犯人尤其是有重大隐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疑难案件的当事人不公。
这还远不是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核心问题。“中国的死刑复核,实质上并非诉讼程序,只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不公开、不开庭、不听证,甚至不质证,没有辩护人、公诉人参与。案件基础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难以被发现,这就很难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著名刑辩律师陈光武曾如此撰文谏言。
“死刑复核的不透明集中体现在不开庭,不开庭就可以听你的意见,也可以不听。试想一个辩护律师,不能阅卷、不能会见、不能调查取证、不能申请传唤证人和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除了摆设还能做什么?我希望死刑复核转变成审理制、听证制,成为二审之后的第三审,以开庭形式听取和审议律师意见,同时请最高检察院配合质证。”陈有西建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明年实施。这是1996年后《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在死刑复核方面也有变化:其一,不核准死刑时,最高院可以发回重审或通过提审直接改判,相当于初步、变相认定了死刑复核的“第三审”功能;其二,复核法官必须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最高检意见。
这至少是令律师们欣喜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