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工伤以外的医疗纠纷怎么办?

2012-01-01 00:00:00程成
职业 2012年4期


  除工伤外,劳动者在现实中也常常会受到其他意外伤害,甚至不可避免地与用人单位就医疗问题发生纠纷。那么,劳动者就此该如何应对呢?
  未办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赔偿相应费用
  【案例】 2011年5月8日,胡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胡琳在干家务时,不慎被开水烫伤,并发现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当胡琳要求公司报销6700余元医疗费用时,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由职工自行办理。胡琳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点评】 公司应当赔偿胡琳的损失。首先,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明显与之相违。其次,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必须承担对应责任: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公司难辞其咎。
  已办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
  【案例】 司马琼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仅一个月,便在锻炼时不慎发生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81天。出院后的2011年9月17日,司马琼曾向公司请求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为司马琼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使其全部医疗费用得以报销已属万幸,更何况未计较其已耽误工作,怎还能索要工资?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一方面,司马琼享有休病假的权利。《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即司马琼虽然仅工作一个月,但其仍享有90天以内的医疗期。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因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已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疾病尚未治愈,终止合同应付医疗补助金
  【案例】 杜娆进入一家公司工作9个月后,即在星期天驾车郊游时,因车速过快发生侧翻而造成伤残。至2011年10月30日,不仅杜娆的医疗期限届满,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也已经到期。由于尚未治愈,杜娆要求公司再给一定的医疗补助,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已为杜娆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杜娆无权就合同终止后再提额外要求。
  【点评】 公司应给付杜娆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仍未痊愈,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之外的,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继续治疗的费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除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