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011-12-31 06:51汪防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年28期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汪防震

摘要: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作者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督 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以下简称《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和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式和新任务、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规范质量监督工作一部重要部门规章。

《规定》明确了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

一、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

工程质量监督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工程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监督,是政府监管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然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但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本质上是仍然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部令第一条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为主管部门,体现了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的认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这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属的单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而非社会上的一般中介机构。

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为进上步提高监督效率,适应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部令规定了以抽查、抽测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通过随机抽查工程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一是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二是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提高监督效率。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与抽查方式相适应,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对代有普遍性和比较严重的问题,要加大抽查力度。

三、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部令规定了8项监督内容:

(1)、监督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部令还规定了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的六项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2)、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因此,监督工作应当将监督抽查与竣工验收监督结合起来,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和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抽查的同时,认真做好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对每个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和程序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四、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随着政府问责制的建立和责任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工程质量监督责任问题日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部令第十一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责任。一方面,要把监督责任与企业的主体责任区分开来,工程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而政府的质量监督原则是对监督行为负责任。不能认为只要出了质量问题,监督人员就必须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监督责任作为一种政府监管责任,如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就必然要被追责。对此,部令第十七条规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成效,部令加强了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面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设置永久性标牌、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以及向社会公布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都涉及到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及信用评价的要求。对此应从以下三方面认识:

(1)、实施抽查和差别化监管的需要。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公示,能够充分体现、有效保证抽查的效果和权威性。

(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落实质量责任制。监管部门要加大公示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作用。

(3)、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需要

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行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筑物明显部分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可促进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终身质量责任的追究。

六、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

做质量监督工作,首先要搞好自身队伍的建设。部令规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要按照部令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监督队伍基本素质。要搞好继续教育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要规范和加强监督责任的落实,增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我们要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要严格执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条件的规定,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建立健全用人机制,确保队伍基本素质。要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单位,不断提高队伍的执法能力和不平。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强化责任追究,增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廉政意识,确保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探索创新,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推选精品工程战略,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为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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