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质疑:公安局怎能集资建房
陕西省富县县城南段,一座高层住宅楼拔地而起。群众反映该大楼紧邻县公安局办公大院南侧,是县公安局在建的局内职工住宅楼,建筑面积19000多平方米,共19层,114户。户型面积均在160平方米左右,富县公安局职工购买的价格是每平方米约2000元,而富县商品房市场均价为3600元/平方米。
群众反映说,公安局按国家政策规定不能搞集资建房,富县公安局却建了,而且面积大的出奇,都是在160平方米左右。政府部门都像富县公安局这样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反腐倡廉何时才能让群众满意。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这栋楼建成后将成为富县最高的楼。令人诧异的是该住宅楼盘使用年限为50年,和市场上商品房的70年使用年限不同。这就不由让人怀疑该小区所使用的土地是否经过正常公开的招拍挂程序,而最终这块土地是否合法?反映者感叹到,该楼公示的是17层,而建成的是19层,多建了两层,这算不算违规?如果县公安局都可以这样不顾国家的政策规定,那么我们这个社会的政府管理何以谈得上公平公正呢?
公安局回应:相关手续已办齐,不存在违规
2011年7月18日,记者来到陕西省富县公安局进行采访。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刘主任告诉记者,富县公安局修建职工住宅大楼是事实,但并不存在违规,相关手续都已经办齐。是在原来公安局家属院原址上重建的,原家属院四层,只有十六家,建设时间在七八十年代,因为时间久远,造成家属楼地面下沉,墙皮脱落。为了不影响城市美化及消除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解决县公安系统职工的住房紧张问题,县公安局决定在原址上进行重建,建设规模17层。不过现在已经上报相关部门争取建设19层,想多盖些商铺,来解决当时拆迁时的费用。该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采取集资。土地采取出让,出让金名为由这原居住的十六户缴纳,共计51万元,但这笔钱实际上由新建家属楼共计130多户共同出资缴纳。
资料显示:相关批文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前后不一致,矛盾多
随后刘主任向记者出示了一系列相关建设批文手续,记者在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看到,地类(用途):办公,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面积12909.6平方米。
记者在另一份富县经济发展局的一份批文中看到,1号住宅楼旧址拆除重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显示,工程性质:职工住宅楼,建设规模19025平方米。落款是富县城建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显示,用地性质国有土地,用地面积2550平方米,建设规模19025平方米。落款是富县国土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显示拟用地面积2550平方米,拟建规模地下一层,地上十七层,总建筑面积19025平方米。
记者从以上的批文数据中发现,一是建设面积不一致,负责立项的批文中批准的建设面积是15000平方,而在其他部门的批文中却成了19025平方米,增加了4025平方米。二是该块土地属于富县公安局办公用地。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该块土地存在变更土地用途性质的问题。针对记者的疑虑,刘主任说,实际建设面积与审批是相差一些,那是根据实际需要,就是多建了部分商铺。
刘主任还告诉记者,该楼盘手续和程序都没有问题,进行了招拍挂,并且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他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富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件,该专件显示,面积1.2亩原家属楼,按市场均价637.50元平方米,总价51万元,出让70年。记者在其提供的一份富县农业税收管理局契税证明书上看到承受面积是800平方米,成交价51万元,缴纳契税15300元,实缴15300元,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11日。另一份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写到,公安局李五信等16户出让实地800平方米,每平方米637.5元。记者根据刘主任提供的材料发现,该楼盘使用土地的所谓合法性是指原占地800平方米的家属楼用地按规定办理了手续,而在建住宅楼的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2550平方米,仍有1750平方米的土地没有合法手续。
记者在富县公安局与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一份协议上看到,甲方富县公安局,乙方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民警危楼改造项目工程,一,建筑面积十七层框架结构,总面积19025平方米,户均125.5平方米,不包括公摊面积,三、乙方所建的民警住宅楼原则必须卖给县局在职在编民警,其基价不高于市场价,均按2000元计算,原住户按照1:1比例置换,长退少补,面街的三层商铺(1292.7平方米),可由开发商对外公开买卖,弥补施工材料及人员差距。
专家评论:严重违规,并有偷逃国家土地出让金之嫌疑
记者随后采访了陕西省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会研究室李加成同志。
李研究员说,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2006年,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又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李研究员指出,富县公安局敢冒然违规修建,或许是因为他们是执法单位,县上相关的单位还是要给个面子的,但是,如果连发改委的批文都不理,那就有些说不过去了,明明知道发改委只给批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城建局和国土局却给批19025平方米。实际使用国有土地2550平方米,却只办了800平方米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偷逃国家税收100余万元,这都有些太过分了。
新闻链接
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2006年8月,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