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恋情被曝

2011-12-31 00:00:00
职业 2011年9期


  Q:去年7月,肖先生跳槽来到某信息咨询公司工作。与所在部门经理汪女士工作关系处得很好。一来二去,两人谈起了恋爱。半年后,汪女士发现肖先生与公司一位新来的大学生关系不寻常。这期间,肖先生提出让汪女士提拔自己,汪女士感到肖先生的能力并不适合,再加上其感情轻佻,当即回绝。
  几次协商未果后,肖先生一气之下,将与汪女士的3张恋爱照片上传到包括自己在内的QQ群的空间里,顿时在公司引起了轰动。汪女士成了议论的中心。而肖先生却自动辞职,一走了之。当汪女士找到肖先生要求承担后果时,对方理直气壮:自己公布的是真实照片,而且是自己的生活照片,并没有侵犯你的隐私权。这种说法对吗?
  
  A:肖先生的行为侵犯了汪女士的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个人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秘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尽管肖先生公布的是自己的真实生活照片,但该照片是两人恋爱的照片,反映的是肖先生与汪女士私人领域的隐私情感关系,当然属于个人隐私。在没有征得汪女士同意的情形下,在网上公布的行为必然构成对汪女士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此,汪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要求肖先生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