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职“侵害”公司局域

2011-12-31 00:00:00
职业 2011年9期


  本期在线顾问: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级检察官 杨学友
  
  Q:栾某是一家电子信息公司的网络技术员,具有该专业工程师职称。2011年初,栾某与公司所签订的5年期合同到期,公司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认为,栾某近两年来多次违反公司制度,背着公司从事某种网上赢利活动,经批评后并未悔改。所以,公司决定不再与栾某续签劳动合同。栾某意识到公司将解聘他后,心里非常气愤,在交接工作时提出应给予自己8万元的经济补偿。因要求过高又没有法律依据,公司予以回绝。
  栾某先是拒绝交出自己掌握的公司的机密资料,当听说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为报复公司,栾某对公司局域网站实施了篡改和攻击,导致公司唯一的网站在3个半工作日内无法打开。后经专业部门鉴定评估,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7.44万元。事后,栾某认为:自己只是修改网站ip地址,为的是提高保密程度,没有预料到会出现打不开网页的故障;再说,不续签合同,公司存在过错。栾某的说法对吗?
  
  A:栾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他将承担以下两个方面的严重后果。
  首先,栾某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栾某故意报复公司,导致公司网站停止工作,造成经济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栾某所言的两大理由,很难有证据支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过错,该损失应全部由栾某承担。至于公司在解除与栾某的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都不能作为栾某报复公司的理由。如果栾某认为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合法的方式来主张权利,而不能用违法侵权来加以报复。
  其次,栾某对公司的报复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