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探讨

2011-12-31 00:00:00闫文琰
经济师 2011年7期


  摘 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理论和实务必须认识和解决的问题。受托经济责任需要内部审计拥有独立性,但当前的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状况,法律环境、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等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文章从我国公司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模式,按隶属关系逐一分析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提出合理的模式,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内部审计 独立性 审计机构 隶属关系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189-02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理论和实务必须认识和解决的问题。受托经济责任需要内部审计拥有独立性,但当前的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状况,法律环境、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等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要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检验、监督、鉴证、咨询职能,首先取决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原则也是内部审计区别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重要标志。无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离开独立性,审计结果将毫无意义。因此,在企业建制中,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一开始就强调“内部审计师必须独立于他们所审核的活动,独立性可使内部审计师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鉴证和评价,这对于正确的审计工作实施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一点,是“要通过组织状况和客观性来获得的”。我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也强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可见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是由审计职业特征决定的。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者在经济上受托或受命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并向委托者负有定期报告履行职责状况和结果的责任。在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分离时,客观上存在着委托者对受托者进行经济监督的需要。“两权”分离所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奠定了内部审计独立地位的客观基础。由于内部审计主体受托(受命)于委托者,对经营管理者行使经济监督权,而经营管理者也受托(受命)于委托者,负责财产的经营管理,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形成了内部审计主体与经营管理者(被审计部门)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由于财产所有权高于经营管理权,因而内部审计主体的地位理应高于经营管理者(被审计部门)。因此,内部审计主体必须具备必要的权力,才能保证其职能的实现。西方著名审计学家劳伦斯.B.索耶在《现代内部审计实务》中说过,“没有必要的职权,所有为提高改善所做的宝贵的努力都是空想。”而内部审计的独立地位是其职权的第一要素。《内部审计实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内部审计人员(机构)需独立于他们所需要审计的活动,以便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可见,按照国际内部审计的惯例,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大特点,是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就不可能进行经常、及时、有效的经济监督。根据我国当前内部审计工作状况、经验教训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要求,尤其要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关键是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其独立性也要能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认和支持。
  内部审计机构怎样设置,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关系到审计的权威性和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模式,按隶属关系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策略等重大事项以及任免总经理等。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内部审计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组织地位。
  监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事会关注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也期望从内部审计揭示的问题做出其职权范围内的判断。但是由于监事会属于公司高层制衡机制组成部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经营管理权,而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审计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此,监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有利于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和对下属单位管理人员的监控,但它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也就难于实现通过内部审计,达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这种组织模式使内部审计更接近经营管理层,能直接为日常经营决策服务,随时可以发挥内部审计作为一个管理过程的作用,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中更好地发挥监督、评价、咨询、控制职能,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提高经营管理的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然而,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履行职责有其局限性,主要实现下审一级的管理体制,难以对公司总部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还需要社会审计的帮助。
  隶属于职能部门的形式。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开展部分日常性的审计工作,不能直接为经营决策者服务,不能很好地实现审计的根本目的。这种组织模式无论从层次、地位和独立性来讲,都是较差的。
  比较而言,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由于它的领导层次较少,地位超脱,相对独立性最强。因此,这种模式应是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模式的最佳选择。但是由于董事会实现集体讨论决定制,这会影响内部审计的正常进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具体形式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主要对总经理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在总经理层下设审计机构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总经理授权,主要对总经理以下各管理层次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控;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可以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给予特殊授权,使其对总经理层可进行监控、评价和服务等。对于实现多元化经营的大型公司而言,其内部组织机构较为细化和复杂化,管理层次较多,管理的幅度和难度也较大,一般都建立了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等组成的法人治理机构,由监事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层进行监督和宏观方面的监控。因此,这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能对总经理与下属各管理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使整个经济责任链条上对各方的监控得到有效的保障。
  但目前,我国有些企业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基本上都处于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地位,有些中小企业甚至还没有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这就无法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及权威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企业经营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独立性,但难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进而不能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比如在实际工作中,集团总公司现有的机构设置使内部审计一般不对同处一级的总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价,只审计二级企业;即便对总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审计,通常也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其主要原因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前已提及,独立性不仅是审计的本质特征,而且是使审计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并做到客观公正的必备条件。
  无疑,调整理顺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合理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完善企业内部审计体制,确保内部审计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其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隶属关系提出了下列要点:(1)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对组织中一个具有足够权力的负责人负责;(2)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董事会之间能直接交流信息;(3)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确定;(4)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应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5)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6)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评价其《章程》中规定的宗旨、权力和职责是否继续适用和有助于完成任务,并通报给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所以,我们在目前开展的工作中,要努力对照已经提出的目标与标准,提高认识,真正认识到独立性对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必然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说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一方面给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也为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因此,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唐建兵.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成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