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选择

2011-12-31 00:00:00胡芳
经济师 2011年7期


  摘 要: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如何更好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显得更加重要,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便成为解决这问题的一种趋势。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具有多样性,因地制宜的选择一种方式更加能够提高农业生产率,保证农民获得合理利益在土地增值方面。“益阳”模式——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流转 流转的模式“益阳”模式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65-03
  
  “三农问题”是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各届领导工作重中之重。不断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解决农业问题的关键。而土地结构的调整,改变土地流转模式是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内涵。土地的流转模式即土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变更土地使用权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与稳定,增加农民收入。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涵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概念和特征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将成为今后农村土地流转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决议。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我国应该为实行农业现代化积极提供条件,通过容许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能解决我们农村现在存在的土地耕地面积小,土地细化,不利于大规模经营的现状,更加充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人力资源的更加合理的利用。为更好地实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我们应该更加充分认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特征。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在坚持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即农村土地的流转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对土地用益物权的扩宽,通过在集体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或集体组织之间或集体外成员之间实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变更来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土地增值的目的。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要让农村充分行使其作为主人权利,政府或集体组织不能强迫农村出让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强迫农村流转土地,不能对土地的流转做下指标、限时间、限面积,不能容忍强大的资本巧取豪夺农民的土地,即“资本剪刀差”。
  农村土地承包有期限的限制,土地承包合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也有限制,即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不能超过流转时所剩余的期限。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以有偿的方式进行,例如:转包、出租、土地反租倒包、转让等是以一定的现金或生产资料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无偿的方式进行,例如:互换、代位耕种等是以无偿的方式进行。
  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的土地,原则上不能改变土地的利用方式,即应该用于农用发展。我国是一个耕地面积小,人口众多的国家,仅占世界耕地面积的7%,却要养活世界人口的22%,任务艰巨,如不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保护耕地面积,人多地少的矛盾将越来越激烈,成为阻碍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点。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理论
  土地流转是一项惠国惠民政策。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依据。
  1.马克思地租理论。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在继承和批判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该理论坚持以劳动价值论为出发点,主要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对农业地租进行了分析。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是地租产生的前提,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我国土地制度是一种福利性土地政策,对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稳定农业生产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容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流转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之后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水平。在以出租、转包、转让等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一般来说是以非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来获得额外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的收入,能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
  (2)级差地租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地租的分析是以农业地租为典型的。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获得的、并最终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是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因为这种地租与土地等级相关联,故称为级差地租。在分析级差地租时,马克思指出农产品的价格必须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由于土地面积有限,特别是优、中等地面积有限,仅仅把优、中等地投入农业生产则不能满足社会对产品的需求,因而劣等地也必然要投入农业生产。如果农产品也像工业品一样,由中等地生产条件决定农产品市场调节价格,那么经营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就得不到平均利润,最终就会退出农业经营。这样,农产品的产量就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价格就要上涨。当价格上涨到使劣等地的经营者也能获得平均利润时,劣等地重新投入农业生产。条件决定的个别生产价格作为社会生产价格。这样,经营优、中等地的农业资本家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就能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
  (3)绝对地租论,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条件下,马克思将不管租种什么样的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称为绝对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实行私有,资本家占有社会土地,农民阶级只能通过向资本家租用土地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资本家是天生的财奴,他不可能无偿的把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农民,因此农民要想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就必须以一定的现金或者生产资料向资本家缴纳一定的金钱,即地租。
  (4)垄断地租论,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这种垄断与由土地所有权垄断的存在而使农产品按照超过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所形成的垄断价格不同。
  马克思地租理论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指明了出路,农民种不种地,土地撂不撂荒,关键是看种地的比较效益。要解决农地撂荒问题,实现农地由撂荒、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关键是要提高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的积极性,核心就是要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投资收益。
  2.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罗纳德·科斯教授1937年在《企业的性质》一书中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它所包含的就是交易成本的内容。科斯写道:“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科斯于1960年发表了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交易成本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界定,科斯把它定义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科斯用交易成本完满地解释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和决定企业规模的因素,并用它分析了企业与市场的差别与联系,他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但又可以相互替代的交易制度。市场的交易由价格机制来协调,而企业的存在将许多原属于市场的交易“内部化”了。在企业内部,行政命令取代了价格机制成为生产活动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