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生代农民工”指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一代农民工,他们在1.5亿外出农民工中约占60%,即近1亿的数量。其作用重大: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为中原经济区的持续发展提供廉价而丰富的劳动力;补充壮大了中原经济区产业大军的结构和成分。但在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造成了新生代农民工人才资源的浪费,在法律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障碍 权利确认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47-03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含义和特性
中央1号文件提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新生代农民工”提法第一次在中央的正式文件中出现。“新生代农民工”指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一代农民工,他们在1.5亿外出农民工中约占60%,即近1亿的数量。其作用重大: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为中原经济区的持续发展提供廉价而丰富的劳动力;补充壮大了中原经济区产业大军的结构和成分;“新生代农民工”的进城务工改变和冲击着城市消费的规模、消费结构与消费水平;“新生代农民工”加快推动了中原经济区城市扩容与建设;“新生代农民工”将城市生活的新思维、新观念带回农村,改变了农村的面貌;从根本上冲击和改变传统中国农村的生育观念。
“新生代农民工”又称“农二代”,他们没有“富二代”、“官二代”那么多可以仰仗或继承的资源,因而对社会公平和平等竞争的渴望格外强烈,权利意识也比父辈明显要强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比上一代“农民工”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健康的素质,但还是游离于体制之外,和体制内人员无法相比拟。在法律设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教育培训问题、社保问题和住房问题等等方面没有一个法律方面的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四重性:即: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确认的门槛和障碍
据有关报道,理论界曾对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进行过系统、专门的调查研究,结果发现新生代农民工要想顺利成为市民,关键还在于目前一些社会管理制度对其形成了现实的门槛与障碍,在于新生代农民工在公民应该依法享受的诸多权利上,存在制度性的先天不足与缺失和四种发展障碍:户籍障碍、就业障碍、心理障碍和“保障制度”的障碍。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地位与其户籍身份或职业身份。二是农民工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特的社会作用应该享有特殊法律地位。三是确认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和城市居民不同的法律地位。四是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这些年来,虽然全国各地不少城市正在逐渐放松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制度措施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转为城市户口,但从总体上来说,各地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依然有着很多硬性的限制性条件。五是就业与用工制度。新生代农民工正在进入越来越多的行业与领域就业,越来越多新生代农民工接受了更为先进的教育,就业技能在不断提高,各方面的能力远远超过了父辈。但在一些企事业单位,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大多更为勤奋、扎实,其所获得的报酬始终不能与正式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六是住房、教育与社会保障等制度。虽然如今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赚钱的速度与能力都在不断提高,但因为户籍制度的阻挡,他们不仅很少能享受城市的住房政策补贴,不能购买经适房等保障性的住房,而且在子女上学、就医等诸多方面需要支付比当地市民更多的成本。这就不仅会影响到广大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质量,而且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对所在城市的归属感、认同感与幸福感。
虽然这些问题的解决注定会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过程,但我们应该不断努力,先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尽快扫除制度上的障碍与藩篱,给新生代农民工更多的空间与机会。
三、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四大困惑
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融入城市,与城市人一样体面地生活在这个令人向往的城市,享受美好的人生,可到头来由于制度的缺失、市场的失灵、社会的拒入,而被拒之门外。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壁垒之“惑”。国内许多城市在对待农民工融城问题上设置“人为”壁垒。200676ab1e22e2d6bfa24e38f59995d947ce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发布后,经调查,融城条件:一是农民工须购房在60平方米之上,目前房价少则几十万,多则百万,这种以货币构筑的经济壁垒对普通市民来说也是难以逾越的,更不用说是农民工了;二是学历条件,目前不少省会城市落户要求农民工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专文化程度,这对以初中为主要群体的新生代农民而言,也是融城落户的又一大困惑。
2.身份之“惑”。“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政府对农民工最精确的统计,在公有制二、三产业职工数量上居然达到我国工人总数的2/3以上,是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的主力军。然而,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性强、就业稳定性差,很多企业都没有将农民工当作稳定的职工,城市政府并没有真正接纳他们,缺乏变农民为市民的举措,非城非乡的身份是让新生代农民工感到非常困惑的。
3.就业之“惑”。由于没有户籍,他们就业受限制,为了工作和生活新生代农民工往往要付出比市民更高的代价。大多数农民工只能进入低端劳动力市场,寻找一些不被城市人看重的“剩余”工作。又因为目前我国高端产业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发展不足,难以安排和吸纳较多的高端人才,博士生、硕士生、大学生、农民工相互恶性竞争“争饭碗”,在岗位方面、工资方面都无法实现自己的梦想,这让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方面感到困惑。
4.婚姻之“惑”。经济是一切的基础,在爱情与婚姻方面,同样需要经济基础。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新生代农民工正处在婚恋的黄金年龄,但受限制,处于难以走进“围城”的困境。网络上曾演绎流传这么一句话:新生代农民工,“媒婆”喊你回家相亲。这正是新生代农民工婚姻面临的困惑。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尤其在建筑业、加工制造业方面几乎都是新生代男性农民工的就业首选。这些工作脏、累、苦,工资待遇不高,风险大,很难获得女孩的青睐,也难以获得与女孩相处的机会。同样,在一些玩具加工业、电子产品组装服务业、纺织制衣业等厂子里则是新生代女农民工成群结队,同样苦于“恋爱无人”,所以她们的婚恋也成了老大难问题。
四、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确认
1.农民工的基本经济权利地位的确认。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虽然有各个方面的因素制约,总的来说,进城终究还是要解决吃饭问题,他们想尽各种方法和措施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命运抗争,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内,也必然会创出自己理想的未来,比较现代农民的方方面面的收入以及生活水平稍强一些。这也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心理写照。
有关资料说明了农村农户具体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融城新生代农民工在各方面都要比在家务农好。因此,在建设中原经济区的过程中,非常有必要为农民工融城以及回乡创业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和法律保障。
2.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法定权利的确认。一切为了孩子,《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分贵贱等级、肤色、种族,也不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常住人口,所有的适龄儿童都有权利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显示着强烈的民主性。特别对城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应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要给农村务工人员的子女接受平等均衡教育的机会。在这一点上,郑州市教育局连续推出一系列政策来解决务工农民子女教育的问题,值得全国借鉴。
未成年人问题既与每个家庭密切相关,也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未来。贯彻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提高群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运用国家权力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遏制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创造出更好的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实施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
义务教育公平是公民维护法定利益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具有法律保证的教育活动,还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且是保护全民教育权,保护全民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它不是一部分人所拥有的特权。义务教育的权利不需要个人行为或通过“交换”其他资源来获得,它是通过政府行为和政府职能来实现和保障的。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以户籍制度、经费短缺等为借口,对外来适龄民工子女不能进行义务教育推卸责任,这样做都是违背法律的,更是违反人权的表现。
3.农民工对劳动尊严权利的确认。劳动尊严权在我国目前的劳动过程中实现的层次是不同的。有些领域相对较好,有些领域则较差,出现问题较多的是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取得较好成绩的方面比如我国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的问题上,一贯采取积极主动的立场,并且在法律实践上颇有成效。劳动尊严权受到侵犯一方面体现为各种歧视性规定:(1)身份歧视。身份歧视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农民工的歧视。一些大中城市设置的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不得使用农民工。(2)性别歧视。很多企业招用员工时将女性拒之门外,或对应聘女性增加特殊条件,女性即使被聘用工资待遇也往往低于男性。(3)对身体状况的歧视,包括身高、相貌、体重、血型、体型、残疾和健康等方面。
五、农民工在建设过程中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1.农民工在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是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国家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和决定性地位,农民工则处于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依照法律必须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管理。二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第一是组织上的隶属性;第二是意志上的隶属性,在这里,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的劳动法律关系就具有以上两个属性。三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即:双方在权利、地位、义务等方面都是平等的,按照规定,双方均有不同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的要求,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农民工在建设过程中的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1)公民平等权。农民工的公民平等权是指农民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领域内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一是农民工的政治平等权。从广义上讲,政治权利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具有平等的政治生活、参与城市公共事务、代表选举等政治权利和政治利益的选择。二是农民工的经济平等权。即农民工依照宪法享有平等的经济、物质、利益等方面的权利。三是农民工的社会平等权。农民工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群体,为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等经济、文化、社会建设诸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应依法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四是农民工的教育平等权。接受义务教育权是每一个公民在教育领域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就业等方面教育训练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权利。(2)财产保障权。在财产权上,一般地,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从经济权利的本质属性即保障农民独立的经济地位的角度来看,财产权作为提供独立的人格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显然在经济权利的组成部分之内,属于经济权利的核心内容。(3)劳动保障权。劳动权的核心就是要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权的范畴,包括就业机会、自由择业、劳动就业培训、劳动升迁、劳动报酬等方面不能是受到任何的歧视,对于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以及年龄歧视等现象都必须依法纠正。特别是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民工有权根据自己的才能和爱好选择不同的岗位和就业形式,国家必须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就业条件并给予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4)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社会福利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有享受国家为提高和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而采取的措施、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权利。二是社会优抚权,是指那些为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有享受国家在物质上的优抚和抚恤的权利。三是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职业中断期间,有依法取得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险的权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
3.农民工融城政策保障。“融城”过程中的农民工具体是指脱离土地、背井离乡,进城就业务工的农民群体。由于二元体制双轨演进下的现实制度体系与城市、农村劳动力需求之间的矛盾和传统与现代话语观念的冲突。造成就像李昱、倪明胜在2008年第5期《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指出的那样:“农民工‘融城’过程中的心理落差。具体农民工进城后的心理实践轨迹可以描述为乡土世界、想象世界、城市世界和实践世界这四大向度,并且,从乡土世界走向城市世界其心理演化的路径趋向类似于从想象世界走向实践世界的过程。"
在城市就业是非常艰难的情况下,城市产业吸纳劳动力的数量就十分有限,农民工的就业就变得十分严峻,如果找不到工作,农民工的生活就陷入了贫困状态。从深层次原因分析,这是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城市化”的集中反映,这种体制造成了农民工“一城两制”现状。农民工社会身份却是农民,干的是工人的活,因此,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对农民工来说简直是空中楼阁,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政治上没有地位,农民工将沦为二等工人或城市里的二等公民。就中原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城乡统筹的一般意义而言,“农民工这种体制已成为农村向城市作贡献作牺牲的典型形式(王朝明,2005)”。我们认为,政府应在以下方面来解决农民工的融城问题,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地位。(1)治理农民工的边缘性贫困,必须寻求社会政策体系的创新。结合中国城市化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对接需要,当前社会政策应着重从社会管理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改革调整。当前,社会管理政策的调整重点在三个方面:①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政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②建立消除歧视、公平竞争、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政策;③调整城市管理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的调整,目前针对农民工的福利政策的改进急需在两个方面有所动作:①在教育政策上必须保证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②住房政策要保证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的住房条件。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善,从长期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政策是社会政策完善发展的目标。①要马上着手解决与生产密切相关、对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以及生命至关重要的工伤保险,即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②建立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统筹,是农民工的现实需要。(2)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保障。2010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大家所关注的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那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其实很多省份已在做了,在“十二五”期间这个问题应该会有重大突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再次被提出,这在“十二五”期间会呈现加快解决的趋势。现在教育和医疗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的格局正在确立,公共基本服务的底线也正在逐步提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阜阳市市长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