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模式研究

2011-12-31 22:36吴晓亭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年12期
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吴晓亭

(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与筹划,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会计学科。其会计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纳税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分离还是统一,我国会计界对此仍处于争论之中。我认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英美那样财税分离的模式,也不宜采用法德那样典型的财税合一的模式,而应采用适度分离的模式。

1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必然性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既是贯彻新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1.1.1 财税合一制度有其局限性。在高度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两者合一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立成熟市场经济的紧迫性日益加强,这种体制的弊病暴露无遗。首先使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市场时刻在变,企业的经营要适应这种变化,会计核算也要适应,合一的会计制度为符合税法要求而对核算方法规定过死。例如:通货膨胀、科技发展等因素对收入计量的影响都无法如实反映,最终会计核算跟不上市场经济变化;其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也以收入的确认为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收入确认原则是不同的,如果片面追求制度合一,就会造成该项信息失真,使企业决策失误。

1.1.2 企业经营的市场化要求二者分离。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已经转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会计上体现为利润与税收分别核算,也就使两项制度分离成为必然。其次,企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已经趋于多元化,民营、私营企业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二者合一的会计制度对他们更加不适应。最后。市场经济要求等价交换,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结合点是分配机制。从税收角度讲,两者存在一定矛盾。国家千方百计保证税收收入,纳税人想尽办法少交、不交税,而税务会计的出现恰恰满足双方的要求,合理的税务会计制度既保证国家税收要求,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对经济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1.2 新的会计制度,取消行业准则。统一会计制度,不论经营范围和所有制形式如何,财务会计制度唯一,要求企业真实反映和核算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非经济因素影响。包括税收在内,同时财务会计也具有了一定的弹性,不同企业可选用不同的具体规定,这些都相应要求建立税务会计制度。

1.3 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使我国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进一步完善,使建立单独的学科成为可能。新税法对税务的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条例即对费用的扣除、收入的确认、资产的处理作了规定,新税法也明确说明财务会计与税法不符时以税法为准,新税制在会计核算上的明确,使得建立税务会计有了法律依据。

1.4 两者分离是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税务会计在国际上已成为独立的学科。随着我们对外交往的增加与世界经济结合度越来越高,国外的企业走进来,我们的企业走出去,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务会计必须尽快完善,早日融入国际经济舞台。

前面所述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说明了税务会计有自己的核算主体、核算对象、核算方式、核算目标。两者在质上的差异决定了税务会计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性,从完善会计学科的角度讲,建立税务会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 两者分离的可行性

2.1 税法的逐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在完善税法方面所做工作越来越多,新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也将统一,税法对会计核算的规定明细化,税务会计的法律基础是坚实的。

2.2 会计理论体系的健全。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实力大为增长,会计理论也有了很大发展。理论方面为税务会计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3 几年来会计、税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使税务会计的建立有了更充足的人力资源。

3 我国应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

结合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这几年我国会计改革的步伐较快,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会计国际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需要。因此。目前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借鉴国际惯例。从保护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从更高层次地体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科学结合的需要出发。税法要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有限度的允许企业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逐步采纳会计准则的一些精神,允许企业采用快速折旧法,许可各种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还要改变纯粹为纳税需要而明显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的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如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补充规定等。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4 社会环境决定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应“过度分离”

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适应我国企业到美国等境外上市的需要,我国参照美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制订了完善的会计准则,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我国的会计和税收环境与美国不同,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美国那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财税分离模式。

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尚未形成完整和系统的税收体系,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手段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过度分离”,给所得税的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纳税人也很难准确把握。“过度分离”只会带来征管的过分复杂,从而加大税收成本;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簿记成本和协调成本等成本。而控制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符合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传统习惯。也简化了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有利于税收征管。

[1]江希和.如何处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经济师,200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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