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斌
(辽河油田 电力集团公司,辽宁 盘锦 124010)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混凝土构筑物因出现功能改变,如接建、增加荷载等,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如钢筋不足、灾后修补、混凝土强度不够等,都需要进行加固。加固施工及加固方案的制定尤为重要,对于需要加固的构筑物,应根据构筑物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加固方案,方案的确定必须遵循安全、经济、快捷、施工方便的原则。
1.1 部分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缺乏适用论证
为达到规范提出的控制结果、评定要求,部分施工企业会采用一些缺乏论证的工艺技术作为企业技术标准。这些做法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对建筑物来说未必是好事。部分施工企业采用PVC塑料卡进行构付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虽然减少、避免了普通垫块在振捣过程中的易位,但由于PVC材料的线性膨胀系数和混凝土、钢材线性膨胀系数的不同,对于裂缝控制要求较严的构件来说,大量使用PVC塑料不仅会影响钢材、混凝土的协同工作原理,也会促使构件在使用环境外的其它环境里使用时较早形成裂缝,影响构件的耐久性。
企业为防止振捣过程中现浇板的负筋下沉,采用焊接工艺,这种通过加大刚度达到振捣要求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构件受荷后的工作情况。而设计预先采用的弹、塑性设计方法,此时就不能够达到设计原理的假设要求,构件的实际承载力出现了核算需要。
1.2 施工工艺、工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物,各混凝土构件的重要性也不相同。 就上部结构主体而言,砖混结构中,阳台挑梁的重要性要优于构造圈梁。框架结构中,柱的地位要优于梁。在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及其暗梁、暗柱的地位要优于板。就基础部分而言,条形基础底板、独立柱基础底板的重要要优于地圈粱、联系梁等结构。在复杂情况下,如筏板基础、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异形板、预制构件等结构类型中,单纯划分哪一类构件处于重要地位,则失去其意义所在。对于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物,规范要求具体检验部位,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但就目前监理、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尽管这种要求的初衷是将因地制宜的灵活性留给了参建各方,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实因此形成了一定的主观弹性空间。具体检验的部位的确定,最终取决于参建各方的责任感。
因为在技术规程、监理规范尚无明确要求,建筑市场秩序亟待规范的情况下,具体检验部位的确定,必须在明示构件重要性划分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并执行与目标建筑物结构特点紧密结合的实体检测方案。混凝土构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仅对其作梁、板、其它重要构件这三种形式划分,是远不能满足工程实际取用的需要的。这并非指构件种类确定在制定规范过程中存有难点,而是强调在规范执行过程中,这样的划分给检测、判定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工作困难。
建筑施工工艺是建筑行业技术水平的具体体现发展,从实体检验的情况看,迫切需要注意以下工作:要注意特殊构件。特殊构件指悬挑构件。规范将控制重点放在了悬挑构件上要求抽取的构件中,有悬挑构件的需占50%以上。这需要施工中对挑梁、挑板的钢筋摆位要优于同点其它钢筋的摆位。要注意特殊部位。特殊部位指内力作用较大的部位,如梁的跨中、支座处。架设垫块、构件起拱时,应优先保障特殊部位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值。保护层厚度设置应一致。要注意特定工序。特定工序指综合考虑浇筑、振捣等因素作用确定的核心工序。如板工序中的垫块布置密度,应结合钢筋级别、直径、刚度具体布置:如粱工序中的振捣,应考虑构件的配筋率、绑扎的材料强度,采用适宜的工具。突出了特定的工序,才能突出机具、设备的应用范围、特点,从而推动工艺进步,保证工程质量。
1.3 现有的检测手段未得到各方的充分认知
对重要构件的实体检测,就实体强度而言,国内目前的枪删方法、设备、手段的种类比较丰富,方法多样。但就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测定而言,目前还缺乏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的分类、确定。各方执行规范的过程中,对该检测手段的认知也不充分。
常用检测设备通常分为声学原理、电磁学原理两大类。基于自身设计原理的特点,其各自应用特点也不相同。向投影重叠的两根以上钢筋,声学原理设备不宜采用;如含磁骨料的混凝土,不宜采用无消磁能力的电磁测定设备进行检测。 此外,对于建筑物中的特殊构件,如基础、壳体等,由于受土方挖填、水位、配筋、测试角度等因素影响,到达后期工序时,不能完全提供规范要求的检测条件。对此,应考虑其它方法对目标实体进行控制。确定应用设备的,还必须对检测时产生的破损、检测所达到的深度、不确定程度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提出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案。实际工作中,应避免单纯强调某个问题的纠正结果,却忽视整个质量控制过程及质量发展的不确定程度。杜绝对某问题采取了预防、纠正措施后,却引发一个或多个缺陷甚至错误发生的情况。
就目前实体检测中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工作的开展来看,主要的问题在于技术规程不配套、设施分离、工艺技法落后等几个方面,但问题还在于未能形成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综合质量管理体系。所以在着手建立该综合体系的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的加强:
2.1 形成国家级钢筋保护层厚度测定技术规程,明确设备、操作、技术、评定、检定等方面的要求及法律地位。
2.2 发挥地方技术规程的灵活优势,积极制定地方相关技术规程,做好国家规范在技术层上的衔接转换工作。以条文上的客观、明确、详尽,逐步代替实际工作中的模糊、主观。
2.3 明确设计文件中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标示、控制要求。明确设计单位对设计产品相关、后续问题处理上的责任、义务。
2.4 工程监督部门需继续发挥行业主导作用,创造企业发展所需的技术环境、法规环境。处理无成例问题时,应建立稳定可靠的监督工作体系。
2.5 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新重点部位、新重点项目的自检、自查。施工企业标准制定,应注重对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论证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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