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黎涛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河南 郑州 450008)
微型金融是在小额信贷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起来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为贫困、低收入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储蓄、汇款和小额保险等。它与政府扶贫或慈善捐款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和实现的效果有着很大的不同,也有异于贫困借款方法。微型金融服务的主要是有经营能力、偿付能力的“经济活跃”的穷人,它以偿还本息为代价,是借贷关系、支持行为,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而扶贫服务的一般是缺乏谋生,甚至劳动能力的赤贫人群,由政府部门直接给予钱或物的救济,无须偿还。微型金融通过有条件的借贷,不仅能帮助穷人发展生产、提高收入、增进社会和谐,还能培育他们的诚实守信的借贷和经营观念。并且,发展起来穷人通过储蓄、汇款和保险等金融活动,还可形成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财富观。而过多地使用救济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的奋斗动力,甚至由穷人过渡到懒人,是一种负向的激励机制。因此,微型金融既是一种很好的金融扶贫方式,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已超出一般金融意义上的作用。
金融是以让渡资金使用权来获得报酬。微型金融也是一种金融行为,决定了它必须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因此,微型金融需要追求赢利,并且为了弥补因微型金融服务较高的成本和较大的风险而可适当提高贷款利率。这既为金融机构持续、长久推行微型金融服务提供强大的动力,也可对服务对象形成一种外在压力,使他们更加谨慎借贷、慎重经营,提高他们的还款能力。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推行微型金融时都把利率定得较高,如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其贷款利率虽然通常高达16%,但还款率却超过98%即充分说明了这点。当然,金融机构也要根据服务对象所从事的行业,以及还款能力来合理地确定贷款的价格。
微型金融服务的对象是穷人,但世界各国从事微型金融在对待穷人的标准有些分歧。有的把穷人的标准降得很低,几乎一无所有者都可以借贷,典型的如孟加拉国格莱珉乡村银行,有的将它定位为“经济活跃”的穷人以及一些经济上脆弱的非穷人 (如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等),我国也根据后者的标准进行操作。例如,包商银行对微型企业客户选择的标准是:社会上的中低阶层,他们拥有个人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具有产生收入和创造就业的潜力,能够支付合理反映贷款成本的贷款利息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当然,这在微型金融推行的初期,本着风险防范和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极端贫穷的穷人没有能力承担债务,他们急需的也不是贷款,而更需要食物、药品、住所等,这些可以通过政府和慈善机构的救济获得。但是,介于已成立小企业,或正在从事个体经营等已实现创业的人和赤贫人群之间的更多低收入者被排除在微型金融的服务之外。其实,这些人更有创业的冲动,也更希望和需要得到金融的帮扶。如果此时给予金融支持,帮助他们创业,他们将获得发展和改变命运的机会。因此,微型金融需要不断地扩大它的服务对象,使更多的穷人能享受到良好的金融服务。
微型金融虽然“微型”,但因服务的对象特殊、服务的群体数量大而彰显它的特殊和重大社会意义,它不仅应该推广,而且要大力推广。但在推广的过程中应坚持稳步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微型金融是一项技术强、流程细、成本高、利润低,以及需要大量人力、时间和精力去开发、维护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靠监管部门一个文件来全面推广显然不行,要大型商业银行自觉地执行也是不现实的。广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型商业银行,以及正在蓬勃兴起的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是主推的对象。但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也情况千差万别,经营良莠不齐,不可无差别地要求他们都来推行微型金融,而要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扶持、部门协调等方式,鼓励他们改进技术、优化流程、增加人力等,提高微型金融的服务能力,自觉、主动地投入到微型金融的服务中来。当前,要重点鼓励成立更多的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让它们成为微型金融服务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但同时要加强对它们的监管,防止它们贪大、做大,出现村镇银行不进村,贷款公司不下乡的不良现象。
在世界银行提出微型金融概念之后,联合国于2005年又提出了“普惠金融体系”的新概念。与微型金融相比,普惠金融内涵更深、层级更高、涵盖的范围更广,它要求为所有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普遍的金融服务,微型金融只是普惠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当前,在我国金融体系还不完善、金融基础还比较薄弱、金融资源还不丰富,以及我国地区差别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要建立普惠金融体系是很困难的。但普惠金融代表了金融业的最高层次和发展的最高境界,是实现金融人人共享、共同拥有发展机会的重要途径,发展普惠金融应该成为我们努力的目标。在普惠金融体系构建之前,我们先要把微型金融做好、做实、做出成绩,并逐步推广,为最终实现普惠金融打下扎实的基础。
目前国内许多商业银行对微型金融业务热情不高。一些地区合作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甚至呈现出弱化的趋势。因此应通过政策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以多种形式参与微型金融,推进微型金融商业化进程,具体模式有:
5.1.1 发挥成本优势的直接进入模式。具有地区网络优势和人员优势的商业银行,可通过直接进入模式开展微型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可在分支机构成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部门,也可发起成立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此模式可以有效降低成本,严控风险,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
5.1.2 发挥资金优势的间接参与模式。商业银行可与当地小额贷款机构合作,由小额贷款机构负责具体运营,商业银行投资并承担所有信贷风险,并向小额信贷机构支付预定的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也可参股微型金融机构.选取盈利能力好和风险控制能力强、尚无金融许可证但有意愿成为合法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组织,将其适当改造并参股其中。此模式具有节省资金投入、降低运营成本、盘活存量经营资源等优势。
[1]邓舒仁.我国微型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20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