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文献综述

2011-12-29 00:00:00高晓方
北方经济 2011年12期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从提出到得到广泛认可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更是引发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必要性的两次学术论战。然而,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未对企业社会责任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着重回顾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之辩、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之辩以及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希望能对我国企业管理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必要性 内涵 承担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源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使人们开始思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1924年,欧利文·谢尔顿在《管理的哲学》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概念,开创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自谢尔顿正式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各国学者都在争论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其中最著名的讨论莫过于贝利-多德、贝利-曼恩之间的两次学术论战。
  (一)CSR两次学术论战
  第一次论战:20世纪30年代,贝利-多德之间关于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论战始于对企业经营者职能的讨论。贝利认为,股东是企业的唯一委托人,企业管理者应该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多德教授则认为,企业既有社会服务功能又有营利功能,企业管理者作为多方受托人,应该树立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大众的社会责任感。之后,贝利和多德争论发生了一些戏剧性的变化,多德放弃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而贝利反而认为多德原来的观点是对的。
  第二次论战:20世纪60年代初,贝利-曼恩之争使得贝利-多德之争得以延续。曼恩批评贝利没有讲清楚为何企业管理者的职责是执行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企业财富的问题,贝利则认为企业经营者适合担当企业利益相关者受托人和财富分配者角色。之后,曼恩的思想逐渐转变,有条件地接受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
  (二)CSR反对派和支持派
  经过两场著名论战,学术界逐渐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在一定的规则内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另一派则认为除了股东利益外,企业社会责任还要求企业关注相关群体的利益。我们简单称之为CSR反对派和支持派。
  CSR反对派的观点主要来自主流经济学中的股东至上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有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和米尔顿·弗里德曼。哈耶克认为,企业唯一的目标是赚取长期利润,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使企业将主要精力放在与“正确的目的”不相干的努力上,危及企业的生存。弗里德曼从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出发,认为企业责任就是增加企业利益,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将走向集体主义。
  CSR支持派的观点除了多方受托人观点外,还有综合契约论观点和利益相关者观点。综合契约论代表人物是唐纳森,他认为,企业与社会缔结了一个契约,社会为企业的存在提供了条件,企业应对社会承担责任。1984年,弗里曼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对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即CSR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从而为CSR奠定了理论根基。
  经过半个世纪的辩论,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日益清晰。卡罗尔和巴克霍尔茨认为,现在只有很少的企业人士和学者在继续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到20世纪90年代,众多学者和企业对CSR趋于认同和支持,CSR逐步走上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
  (一)国外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
  多德等CSR早期开创者认为,CSR是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义务的概括,这一提法因其含义模糊而无法获得认同。1953年,博文出版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自此CSR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博文给出的定义是:“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麦克奎尔1963年明确地将CSR延伸出经济和法律范围之外,认为“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到了20世纪70年代,CSR概念得到了扩展。1979年,卡罗尔提出了一个至今仍被广为引用的概念,即“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法律上、伦理上和自行裁量的期望。”卡罗尔认为这是金字塔型结构,经济责任是基础,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行裁量的责任依次向上递减。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又不断衍生出公共责任、企业社会绩效、经济伦理、企业公民等概念,这些概念的衍生也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是否需要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转向“如何实施企业社会责任”。
  (二)国内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CSR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