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制素质的调查研究

2011-12-29 00:00:00蔺艳娥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1年8期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加强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质,是培养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公民、实现教师发展专业化、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诉求。
  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制素质的调查分析
  1.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现状
  (1)农村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整体上认识模糊。《教师法》是一部以教师群体为特定对象的法律,农村中小学教师对《教师法》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其教育教学行为、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调查显示,能正确回答出《教师法》颁布时间的教师只占到调查总数的36.3%,其中小学教师为10.6%,初中教师为44.9%。这个问题反映出我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整体法制水平偏低。
  (2)农村中小学教师对具体的法律条款认识肤浅。教师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掌握情况也能反映出教师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调查表明,农村中小学教师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极其有限。有64.4%的教师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师的权利当作是教师的义务,40.6%的教师将人身权当作教师的权利。《教师法》第十一条第二、第三款明确规定,胜任小学教师、中学教师分别必须取得中师及以上和大专及以上文凭。调查显示,农村中小学教师对《教师法》中规定的小学教师必须具有的最低学历的作答,整体上达到了82.5%的认知水平,对中学教师必须具有的最低学历的作答,整体上回答正确率为73.8%。
  2.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现状
  (1)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与利益的观念淡薄。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在我国尤其在农村局部地区十分普遍,但如何获得法律救济呢?从对“如果你的工资被拖欠,你将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的作答情况来看,农村中小学教师选择信访的方式占31.3%,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的占49.3%,而选择向人民法院诉讼的只有19.3%。如果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教师对被告主体资格的回答在认识上存在模糊性,有68.1%教师认为政府应成为被告,有20.6%的教师认为学校和政府是共同被告,认为学校是被告的仅为11.3%。
  (2)依法执教、治教意识淡薄。教师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看法,也能反映出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水平。在对“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行为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你认为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教师的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作答中,近85%的教师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也有15%的教师认为不应当承担或不清楚。我们认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及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教师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系教师的职务行为,学校承担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只不过学校在其后可以追究教师的责任,也就是“追偿权”或“求偿权”。
  3.农村中小学教师侵权的类型及其现状
  (1)体罚与变相体罚屡禁不止。调查显示,有83.8%的农村中小学教师认为体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管理学生,有15%的教师由于气愤而体罚学生,有59.4%的教师认为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过程中教师轻微体罚学生是可以接受的行为,这充分说明在目前我国农村中小学体罚学生的现象还较为严重。农村中小学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教师对变相体罚的认同率达50%,这说明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同时我国《教师法》还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是教师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有35%的教师对其他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不会予以制止。为了进一步验证,我们从对学生的问卷统计分析中也发现,有84.7%的学生认为教师体罚是为了教育自己,9.6%的学生认为教师体罚是因为自己工作不顺利,5.7%的学生认为教师是恶意惩罚,有36.3%的学生认为在学校中存在着教师讽刺、挖苦学生的现象。
  (2)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普遍存在。有近50%的教师认为,把“扰乱课堂教学纪律的学生请出教室”是可以理解的,30%的教师认为自己的学校有为“参加某种庆典活动而停课的现象”,62.6%的教师对“将成绩差而升学无望的学生动员回家”是认同的,这种现象在初中尤为严重,达80%。同时,从学生问卷的统计分析来看,59.2%的学生认为教师曾经将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请出教室,与教师的回答基本一致。84.7%的学生认为学校组织他们参加过教学计划之外的一些庆典活动,其比例高于教师的回答。可见,在农村中小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
  二、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制素质的策略
  1.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师学习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同时创新以往普法教育中采取的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汇编成册下发,由教师自主学习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的形式。另外,考虑到农村中小学校的现实特点,即学校分布散、每所学校教师少的现象,集中教师利用寒暑假、短期培训等方式进行集体学习,这样有利于减少普法教育的成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避免单纯的说教,要融入相关案例,使教师从具体的案例中学习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学习时,法律条款的解释是必要的,但针对目前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现状的特点,对一些具体的有关禁止性规范的法律条款,应反复强调,这样有利于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教师对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的认识,从而使他们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依法施教的良好风气。
  2.学校要从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入手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
  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应当从自身做起,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切入点,在全校上下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氛围。这就要求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与上位法律相抵触,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校的许多惩罚性规则,严重地损害了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有的学校规定,对学生迟到、早退、随地吐痰等可罚款处理,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或越权行为,在一些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班级公约中普遍地存在。学校虽然有权按照学校章程制定规则并依规则约束被管理者的行为,但学校这一权利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学校规则本身的合法性之上。否则,就会侵犯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过程中,相关学校还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本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凡与上位法律相冲突的规则,必须予以纠正,真正实现民主治校、法律治校。
  3.要进一步认清教师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责任承担的主体
  教师侵权具有特殊性,即职务侵权,不仅要追究教师的责任,而且学校、相关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论是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在教师职务侵权行为发生后,大部分认为教师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少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学校要负法律责任,很少有人意识到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校领导因失职、渎职等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教师的职务性质是“公务”而非“私务”。基于教师职务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不仅要追究教师本人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还要追究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学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教师侵权案件的发生,从根本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启迪学生的法制意识
  学生是教师教育教学的对象,教师的影响力在学生心目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长期以来学生对教师侵犯自身权利的现象认为是“对自己好”。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教师侵权案件的发生,我们认为,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已经刻不容缓。这就要求在中小学应当开设必要的法制教育课程,同时课程内容的编写不只是法律条款的解释,还应当辅之以具体的案例,使学生能够从直观上感受到教师这样做的行为是错误的,进而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必要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
  另外,相关部门和学校还应建立起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与管理过程中侵权现象的发生,我们认为,仅靠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是不够的,必须要达到教师教育行为的规范化,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教育督导机构,有效地监管教育法律的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5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2] 黄崴.教育法学.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张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