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的有效性与学生“态度改变”的关系研究

2011-12-29 00:00:00蒋湘祁冯海平易敏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1年10期


  菲斯汀格的认知不协调理论假设个体的认知有寻求一致的倾向[1],如果个体的认知元素间出现不协调状态,会产生焦虑、紧张等负性感受而构成一种压力,驱使个体想方设法减轻或消除不协调感,使认知恢复协调的状态[2]。惩罚的根本目的是态度改变。
  菲斯汀格的认知不协调理论启示我们:假设惩罚能引起学生的认知不协调感,那么就能通过“态度改变”来消除不协调感,以达到惩罚的预期目的。本文采用访谈法调查惩罚对中学生“态度改变”的影响,旨在证实惩罚的有效性与“态度改变”的关系,以探索对中学生实施有效惩罚的教育策略。
  一、研究方法
  1.研究对象
  随机抽取衡阳市两所实验中学的64名学生进行访谈。其中,女生30人,男生34人;初一21人,初二22人,初三21人。
  2.访谈材料的确定
  根据惩罚对认知不协调感的影响的七个维度来确定访谈内容,即惩罚的强度、针对性、尊重性、理解性、时间性、公平性以及教师的个人喜好。访谈材料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年级、性别等;第二部分为基本问题,包括教师是否使用惩罚、学生被罚后的感受以及最反感的惩罚形式;第三部分为具体问题,根据惩罚的七个维度编制,侧重于学生被罚后的心理感受。
  二、结果分析
  1.惩罚对不同年级的学生的“态度改变”的影响
  初一学生面对教师的惩罚感到不满、痛苦。如“如果优等生和差生同时犯错,且犯的是同样的错,教师的选择是同时惩罚还是只惩罚差生或只惩罚优等生?”初一的学生会选择“只惩罚差生”,他们认为教师的惩罚是不公平的,对此表现非常不满的情绪。
  初二学生最明显的感受是愤怒、憎恨和生气。他们认为教师在惩罚时并没有说明惩罚的原因,常不明原由就惩罚学生,让学生感到很委屈。他们认为:犯错也是有理由的,教师不明原由就使用惩罚是不对的。
  初三学生被惩罚后感觉自尊受损,失去自信和学习兴趣。他们认为不尊重他人的惩罚完全可以不必接受,产生如此情绪的学生认为不理会教师是最好的应对措施。可见,教师的惩罚并没有达到改变学生态度,形成良好行为习惯的目的。
  2.从各维度来看惩罚对中学生“态度改变”的影响
  (1)惩罚的强度。强度适中的惩罚,最有利于个体认知不协调感的产生,从而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改变态度或行为,使各种认知元素趋于一致。强度过轻或过重,都不能使其充分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和不良后果。
  (2)惩罚的针对性。惩罚对象的明确和说明原因的惩罚最有效。学生认为:教师在惩罚时若能说明惩罚的原因,他们会接受教师的惩罚并改正不良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学生的认知不协调感在有针对性的惩罚中能够形成,学生能意识到教师的惩罚与自己先前的行为或观念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既然惩罚行为已被主体接受,要想达到认知与行为的一致,就必须改变主体认知。缺乏明确对象和未说明理由的惩罚只会让学生产生愤怒、生气和抗议的情绪。
  (3)惩罚的尊重性。学生反映当作业做错、不遵守课堂纪律时,教师会骂难听的话,伤及到学生的自尊,严重者会留下沉重的心理创伤。他们认为这样的惩罚不会使学生纠正不良行为,相反会使学生自尊受损和失去学习兴趣。56%的学生认为惩罚会破坏和教师的关系,会对其产生害怕、不信任的感觉。“教师惩罚学生是当众还是叫到办公室的效果更好?”100%的学生都认为叫到办公室的效果好。
  (4)惩罚的理解性。86%的学生认为教师在惩罚时从未给其解释的机会,对此学生的感受是委屈、抗议。部分学生认为他们犯错都会有一定的原因,但教师从不给其解释的机会,这样做的结果是学生不理会教师,甚至与教师作对。
  (5)惩罚的时间性。93%的学生希望教师“今天的错今天罚”,而不希望“新账旧账一起算”,可见学生乐于接受及时的惩罚。大部分同学认为惩罚及时更有效果,及时的惩罚有利于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最大程度地认识到行为的错误之处,从而改变行为。
  (6)惩罚的公平性。“如果优等生和差生同时犯错,且犯的是同样的错,教师的选择是同时惩罚还是只惩罚差生或只惩罚优等生?”85%的同学选择了“只惩罚差生”,15%的同学选择了“同时惩罚”,没有人选择“只惩罚优等生”。若优等生和差生同时犯错,教师通常选择只惩罚差生,或惩罚差生比优等生较为严重,学生认为这种惩罚是不公平的,是不能接受的;有的甚至认为是教师趁机报复。
  (7)教师的个人喜好。教师经常使用的惩罚方式有:罚抄课文、罚写作业、罚站、搞卫生等。但两所学校的教师都偏向于用“搞卫生”来惩罚学生,学生认为一成不变的惩罚方式对其纠正不良行为没有多大的帮助。
  三、有效惩罚的教育对策
  1.惩罚的强度适中最有利于学生“态度改变”
  如果惩罚的强度不及或超过受罚的范围,都会使受罚者得不到适当的刺激行为而产生内心冲突。惩罚过于轻微,往往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不足以让学生产生认知不协调感而选择改变态度或改变行为;而过于严厉的惩罚,则会加重学生的心理负担,导致受罚者的回避、不听从行为,甚至引发高度焦虑,抑制其学习兴趣,削弱其改变不良行为的能力[3]。因此,惩罚的强度达到刚刚能唤起所需要的行为和阻止不需要的行为,而又不会消除不协调感是最理想的。在实施具体惩罚时应引起学生的认知不协调感,目的是促使学生的态度向教师要求的方向改变。
  2.惩罚对象明确以及说明原因的惩罚最为有效
  首先,教师要明确受惩罚的个体。94%的同学对“班上一位同学犯错,全班同学都要受罚”表示不满与抗议。这样的惩罚会夸大问题的严重性,造成全体学生焦虑紧张。其次,惩罚应针对有意识的过错。对于那些无意识的过错或已感到内疚的行为,使用惩罚只能增加过错者的焦虑和压抑感,应该采取容忍和关怀的态度,才能达到教育的效果。再次,惩罚时要说明原因。很多教师在实施惩罚时并没有向受罚学生说明原因,这会使学生感到不满。有效的惩罚必须针对明确的被惩罚主体和对象,并向受罚学生说明原因,使学生的认知与行为出现冲突,从而达到惩罚的效果。
  3.缺乏尊重的惩罚不可能引起学生的“态度改变”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对于初中阶段的学生来说,顾及学生自尊的惩罚会让学生冷静地思考。在尊重的前提下使用惩罚,不要让对方难堪,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4.师生相互理解的惩罚效果更为明显
  教师在实施惩罚时可站在学生的立场来考虑,在惩罚前给学生陈述理由的机会,了解他们犯错的其他影响因素。这样一方面可让犯错学生充分宣泄理由,另一方面也让学生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不良行为,体会到教师对他们的理解和信任,这样可使惩罚的效果更明显。
  5.及时惩罚与适时惩罚相结合
  惩罚除了及时,还必须要适时。适时指的是要抓住实施惩罚的时机,及时虽然很重要,但并非所有的过错都是及时惩罚为好。如某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很严重并住了院,住院期间最重要的是休养,如果教师及时对其进行惩罚,不仅达不到惩罚的效果,反而会使情况更加恶化。因此,惩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及时和适时两不误。
  6.公平、公正的惩罚促使不良行为改变
  惩罚的公平性表现在惩罚执行前后要一致,惩罚程度应该就错误的性质而定。当问题发生时,教师先反问自己:这个问题有多严重?这种问题以前是否发生过?过去对他的惩罚是什么?那次惩罚的效果怎么样?公平、公正的惩罚才能让学生接受并意识到自己的不良行为。
  7.教师的个人喜好影响惩罚效果
  教师特别喜欢使用“搞卫生”的惩罚方式,一方面与学校的管理体制有关,学校实行班级分数竞赛制,若有违纪或卫生没搞好,惩罚方式就是搞卫生;另一方面,并非所有教师都懂得合理运用惩罚,教师采用“搞卫生”惩罚犯错的学生,偶然取得了良好效果,就会强化教师用“搞卫生”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总之,实际教育工作中,在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强度适中的、及时的、公平的、有针对性的惩罚才能被学生接受,促使其反思自身行为的不合理之处,从而改变态度或行为以达到预期的目标行为。
  参考文献
  [1] 丁兆春.认知不协调理论与态度改变.镇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5).
  [2] 马德峰.态度改变:菲斯汀格的认知不协调理论评述.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1).
  [3] 何齐宗,肖庆.对教育惩罚的理性思考.中国教育学刊,2004(9).
  [4] 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中国教育学刊,2004(2).
  (责任编辑郭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