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四律师涉案背后

2011-12-29 00:00:00尹鸿伟
新西部 2011年8期


  中国律师已经陷入一场必须自我救赎的危机中。
  2011年6月21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检察院召开的一次新闻发布会,再度使中国律师对执业风险的恐惧感在“重庆李庄案”后达到了又一次高潮。
  北海警方表示,由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和梁武诚4名律师在一起命案审理中有作梗之嫌,致使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因此在6月13日对4名律师进行了拘传:两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实施监视居住。
  “中国律师行业在最近几十年从人员数量到素质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律师地区分布不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不高,万金油式的律师还不少见,商业化运作的成分较多,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尤其是作为法律人的角色定位还不是十分准确,需要进一步改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昌林教授说。
  
  简单刑案变身复杂伪证案
  
  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和梁武诚四名律师辩护的案子其实并不复杂。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裴金德和黄焕海两伙年轻人酒后发生>中突后各自散开,后来黄焕海失踪。11月19日上午,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接报后在一处码头发现黄焕海的尸体,随后警方抓捕了裴金德等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有裴金德等4人遭到刑事指控。
  北海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称:被害人黄焕海等3人与裴金德发生口角,裴金德和同乡们遂围殴了黄焕海等3人,最后裴金德还指使杨炳棋等5人将黄焕海单独绑架到水产码头,对黄多次进行拳打脚踢、殴打致死,经过商议后将尸体扔进海里,并承诺保密后各自逃亡。
  然而4人分别聘请的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当事人只存在“前期斗殴过程”,并不具备“后期殴打致死、抛尸”的作案时间。因此,在2010年9月后的3次开庭审理中,他们都作了无罪辩护,并且申请了宋启玲等3名女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裴金德、裴贵、杨炳棋3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推翻原供述劫持黄焕海到码头并殴打致死、抛尸入海的情节,而且均表示遭遇过警方刑讯逼供。
  种种情形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
  按照北海警方6月21日的通报: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嫌犯承认了翻供是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和梁武诚4名律师涉嫌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在北海市检察院的书面建议下,宋启玲等3名女证人于2011年1月至3月间先后以涉嫌“伪证罪”被警方拘捕,后宋启玲以涉嫌“包庇罪”被逮捕;6月13日,警方又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杨在新、杨忠汉两名律师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名律师实施监视居住。
  至此,“广西四律师涉嫌伪证罪”一案基本成型。
  59岁的杨在新是北海市合浦县人,中学教师出身,已从事律师工作18年,在当地以敢说话,敢代理敏感行政诉讼出名。他在2011年3月3名证人被抓后就主动联系了湖南省著名律师杨金柱并寄给相关材料,希望得到后者的关注及帮助。
  杨在新的妻子黄仲琰回忆说:“法院开过裴金德他们的庭后,杨在新就准备了许多材料,提醒我万一遭遇不测,就马上联系杨金柱律师为自己辩护。随后发生的一切都在他的预料之中,包括杨金柱的积极出面帮助。”
  杨金柱表示,案件发生后自己认真研究了全部材料,认为杨在新等4名律师不构成妨碍作证罪,并开始在个人博客里公布相关的材料和观点,希望借助网络的力量引起社会关注。由于杨金柱有一些个人原因,当时无法直接出面处理,于是动员、组织了6名律师前往北海进行具体工作。6月16日,他通过博客发表了《北方律师团拟赴北海为4名被刑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一文。6月27日凌晨,朱明勇、王兴、张凯、伍雷、陈光武和杨名跨6位律师分别从北京、济南、深圳、昆明、广州等地飞赴北海。
  与此同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对北海警方抓律师24小时内不知会律协、48小时内不安排会见公开表达强烈不满,要求广西自治区律协向北海警方跟进交涉。广西自治区律协会长王莹文随后也公开表示,这些程序都有法律规定,广西公安机关都没有做到,非常不应该。6月30日,广西律协网发布消息,表明将密切关注四律师一案,但同时也对于广西本地律师作出了“不准见记者”等要求。因此,有律师在网络上评论:“不能说各级律师协会完全没有做工作,但至少可以说他们的工作力度一直是很小、没有多少效果的,同时他们对律师界行为的限制甚至远远超过对于事件本身的关注和努力。”
  “律师这个群体在整个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层中,处在一个比较显要的位置——受过良好教育、收入较高、属于精英群体、出入于公共领域、涉及公共事件等。”西南政法大学的新闻研究学者李韧说,“因此律师被抓被判刑这样的极端事件,自然更容易引起社会及新闻界关注。”
  杨金柱表示,当下中国的律师依靠个体力量已经不足以对抗强权和得到公正,只有律师群体团结起来,发出集体的声音,表明绝不放弃的坚强意志,才可能得到起码的公平,才可能得到基本的公正。
  
  “律师团”与北海警方的角力
  
  事后证明,北海警方完全没有在意杨金柱博客文章所释放的信息,既不安排广西本地律师的会见要求,也没有任何“迎战”“北方律师团”的准备。熟悉中国警方内情的人透露,大多数警察在办公室是不能上“外网”的,只能看内部“公安网”,由于不愿意“惹麻烦”,实际上警察们都不愿意提及自己在工作之外上“外网”的情况,所以“不知道”、“不传播”这些消息也是可以想象的。
  “北方律师团”在北海的工作进展很迅速:6月28日下午会见了杨在新,当地律师半个月没有解决的会见问题,被律师团24小时突破:当晚,被刑拘的杨忠汉和被异地监视居住的罗思方、梁武诚均得以取保候审回家。
  不过。6月29日上午,杨在新被宣布逮捕。
  连日来全国舆论的广泛质疑和热切关注,也是案件形势迅速转化的重要促进剂。而就在“六名律师北海行”通过网络力量传播时,北海警方再度将已经另案处理的3名故意伤害案当事人拘捕调查,使这起“一个发展成两个”的案件拘捕的嫌疑人达到14人之多:7名嫌疑人、3名证人、4名律师。
  杨在新的代理律师张凯说:“情况发展成这样,表明北海警方对两个案件都不会有自我纠正的可能了,谁是谁非,最终会在法庭上见分晓。”不过,对于各种各样的猜测与疑问,北海警方都不愿意再多谈,均表示以新闻发布内容为准,以法院最终的判决为准。
  “律师团”成员之一朱明勇说:“在律师界看来,警方是因为自身的工作被发现过错,害怕被追究责任才对律师下了手,企图以后面的过错掩盖前面的过错。”他表示,“律师团”到北海当地具体调查后掌握了非常多的证据,坚信“对裴金德等人的指控不成立,对律师的伪证追究也不成立,两者都是锗案,北海方面必须马上放人”。
  北海警方的一些表现也令律师们不解:在拒绝律师会见要求时,理由竟然是“特殊案件”、“领导说了算”、“不要为难我,我也要吃饭”……王兴律师说:“在一次交涉时,一名警察居然提出‘按照我们的规定……’,我当即打断他,‘没有什么我们的规定,都得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值得一提的是,6名律师在北海期间,不断通过微博、博客发布着案件进展的消息,有时候甚至是坐在警方办公室里等侯时用手机发微博,使关心这起事件的网友均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
  不过,“律师团”最惊人的举动,还是公开设立“阳光北海”法律救助邮箱,倡议北海当地群众可将需要反映和解决的问题发送电子邮件到该邮箱。对冤假错案涉法涉诉案件,他们将安排律师办理委托代理事项;不宜代理的相关事宜,将及时作出解释或说明;对反映的国家干部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贪污腐败等问题,他们会及时将材料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张凯说:“已经收到了不少来信和材料,看来我们此行与北海有关的业务一时间还完成不了。”
  李韧认为,互联网的出现和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信息革命。“律师用好这些工具,本身就是捍卫和保护人权的一种积极实践。”他说,“这种实践一方面使得那些本身属于公共领域、关涉公共利益的信息更便捷、更全面地进入公众视野,另一方面,它能同时促进传统媒体作出调整和变化,进行自我改造,随着信息自由流通的世界潮流向前发展。”
  
  刑辩律师困境的解决之道
  
  “我们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国家的利益。”很多公检法人员都会这样说,“而律师代表的只是当事人的利益,出发点不一样,结果当然也不一样。”
  在正常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与律师办理每一个案件时,都会各取所需:前者希望定罪,后者希望开脱。那么,可能产生的结果就是:如果律师的证据推翻了办案机关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无罪(或者轻罪),就证明了办案机关有错误。
  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案机关出现错误后,必须进行“错案追究,国家赔偿”,这样的后果对于他们自身也是如履薄冰。而他们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把责任推到律师身上——涉嫌伪证,只要证明了律师有问题,自己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赴北海的‘律师团’实际上是一个律师行业维权的问题。律师维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都是可以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昌林教授说,“我以前也主张律师行业团结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仅仅组成所谓律师团是不够的,律师行业还应当帮助受到错误追究的律师解决生存问题或遇到的其他实际困难。”
  他认为,更重要的是律师行业还应当清除害群之马,保证本行业具备良好的职业形象,“如果仅仅是护短,或者为了追求舆论效果而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则是不合适的。”
  7月2日,在一场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刑事辩护的职能与功能”研讨会上,朱明勇应邀作了《北海会战——中国律师的自我救赎》的报告。在随后接受人民网采访时,他又提出“北海四律师案是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毁灭性打击”,这个案例最终可能会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护证人、保护律师辩护权的一个现成案例。
  “此案影响之恶劣可谓空前,直接挑战人们良心和道德的底线,至于法律则成为被任意蹂躏的羔羊。”朱明勇说,“这是对中国法治的彻底颠覆,更是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毁灭打击。试想,那样的结果就是权利毫无制衡,每一个分散的权利全部失去制衡,对国家的损害可想而知。”
  张凯认为,一方面办案机关的刑讯逼供只有律师能够揭露,因此律师就会成为前者最大的敌人;另一方面真正能影响证人、让证人作伪证的,绝大多数都出现在办案人员身上,而不是律师,“如果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接刑事案件,中国刑事律师集体罢辩的’日子就为时不远了,那公检法就成自娱自乐了。”
  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
  据朱明勇透露,同样在李庄出狱之际,四川省仁寿县公安局又以涉嫌诈骗罪逮捕了成都律师冯科,当他正准备着手帮助这起案件的时候,北海又传来4名律师被抓的消息,使得自己同时要为两个案件奔波。
  “如果立法上没有彻底扭转,这样的情况将不会自然消失。”他说,“事实上《刑法》306条专门针对辩护人制定的条款是一种歧视性立法,即没有把律师看作是国家的重要法制力量之一,却将其作为一个要特别管制的对象。”
  有人担心,证据的真伪往往是办案机关与律师直接交锋的关键,而由办案机关侦查律师伪证罪,将导致双方权利完全不均衡,为前者掩盖刑讯逼供、迫害律师开了方便之门。
  对刑法第306条,李昌林教授的看法是:即便没有这个条文,要追究律师的责任仍然可以找至4依据,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落实律师法关于律师豁免权的规定,以及如何防止有追诉权的机关滥用追诉权。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北海警方曾宣称,2009年发生的51起命案100%告破,为广西公安系统历史性突破。而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案”就是其中的一起。
  众所周知, “命案必破”一直是中国警方的一大工作目标,不能否认这样的任务促进了许多案件的破获,但也造成了杜培武、余祥林、赵作海等著名的错案、冤寨。李韧表示,公安部门的“命案必破”规定,实质上是一种“口号式”的工作方式,是一种唯意志论,粗糙、随意性强,不符合科学规律,也不符合法治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