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妓女保卫战

2011-12-29 00:00:00刘威
看世界 2011年10期


  由于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条例”中“罚娼不罚嫖”的相关规定将于今年11月6日失效,为避免条例失效后的空窗期,台当局“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行政院长”吴敦义拍板定案,通过“四原则、五配套”等成人性交易管理规定:未来地方政府可于特定区域,规划性交易的合法场所,交易双方皆合法;特定区域外则严禁性交易,违者双方皆罚。
  这一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台湾“立法院”也质疑声浪不断,有“立委”甚至认为,不设性交易专区,恐将造成“全民皆娼、全岛皆娼,任何地方都能卖淫。”
  要合理,还是要合法?
  对于台湾的站街女来说,站街能自己挑选客人,而且行情好的时候一个月能赚8万元新台币(合人民币两万块),收入很是可观。但比起遇到有特殊癖好的客人,此前她们似乎更害怕警察。因为在台湾地区卖淫是非法,她们经常被警察拖到监狱关上几天,或者处以高达2.5万新台币的罚款。
  性工作者权益组织认为,过去“罚娼不罚嫖”的做法一方面使性交易禁而不绝,另一方面不惩罚嫖客也暗示了买春的合法性,这一点很不公平。卖春应该得到像其他劳动一样的尊重和更好的工作条件。
  “她们贡献社会,但社会却给她们最低的地位。这是最不能接受的事情。”有性工作者就认为,成年人两厢情愿的性交易,无论是性工作者或性消费者都不应因其行为本身被处罚,但是对于性交易营业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如公共卫生、地点、劳动保护、防范周边犯罪行为等,国家应采取适当有效的管理措施。另外,只有完全使性工作合法化,才能保护性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使她们不受到皮条客和老鸨的剥削。
  瑞典是第一个实施去罪化政策的国家。1999年,在西欧大肆推行卖淫合法化的同时,瑞典议会通过了一部反其道而行之的法律,规定男人买春有罪,女人卖淫非罪。这一法律推翻了支持卖淫合法化理由的市场经济基础——男人女人金钱交换性服务是平等、私人的交易;同时,确立了一个新的道德原则,也是妇女卖淫去罪化的基础:嫖妓是对妇女的暴力侵害。
  台湾妓女要求合法化的呼声一直存在,2009年,主张性交易合法的日日春协会来到“行政院”大门,要求修改社会秩序维护法不罚娼妓。
  但是妇女权益组织却不这么认为。救援不幸少女与特殊境遇妇女、反对性交易的团体“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会长纪惠容在一次线上辩论会上表示,女性因为生存、男性因为欲望造就出来的行业,存在很大的性别歧视问题。在这一辩论会的网页上,可以看到网友更多的是站在反对性交易合法化的立场上。
  出现卖淫的真正原因是国家无法善待弱势女性,社会纵容所谓的男性“原罪”而来的。因此这绝不是一项公平交易,更非一般劳动产业的交换关系。尤其涉及到公共卫生、性病流行的社会成本,以及对女性的精神伤害,绝对不亚于毒品的毒害。
  尴尬的流莺
  从日本殖民统治时代到战后,台湾曾有过有所谓的“公娼”,还发放过“妓女证”。1956年《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公布时的伟大目标是:“二年内全部取缔完竣”!可是事实上的结果是“N年无成,流莺满地”!搞笑的是,管理妓女办法中明明规定“不得诱迫质卖妇女为妓女”,明明规定“不得强迫妓女接客”,可是台湾三峡地方的一个小养女,在1964年3月到12月短短八个月里,居然先后被辗转贩卖四次,贩卖的地点,都是“合法的”公娼!
  1974年开始公娼逐渐因人权、法治等理由而废除。在二战后的几十年间,得益于美国军人们的稳定光顾,台北的妓院和俱乐部曾有过一段繁荣。台湾在1979年与美国正式关系破裂以前有巨大的美国基地,而且在越战期间台湾曾是美军休闲和娱乐的目的地。1997年,台北市政府着重推动“禁娼”与“废娼”,同时性工作者“除罚化”也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支持。
  然而,性交易合法化的政策出台后,国民党“立委”蒋孝严对于台当局“内政部”倾向接受“个体户”经营,又称“一楼一凤”的作法感到难以接受,他认为“一楼一凤”很可能和日租公寓结合,隐匿性高,造成相关单位难以管理查缉,他要求台当局“内政部”处理相关问题应该更加谨慎。
  台湾民众也担心影响社会风气,害怕治安变差,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更忧虑哪天女性亲友恐在路上被精虫充脑的嫖客问价,甚至可能发生强暴的惨剧。也有人担心会造成“公共卫生”问题,以后公共医疗资金恐怕要大笔支出在泌尿感染、性病上了。
  目前来看,台湾当局“内政部”定调性交易除罚化,拟准许个体户或小型工作室方式经营,反性剥削联盟痛批,社会对性交易政策根本未达成共识,台当局“内政部”草率端出政策,令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