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堕胎有没有侵犯我的生育权?

2011-12-29 00:00:00
家庭百事通 2011年10期


  编辑同志:
  你好!我和妻子结婚10年,女儿已经9岁了。不幸的是女儿的身体有缺陷,医治无效落下残疾。我和妻子都是少数民族,符合生二胎的条件,我很想再要一个孩子,可妻子坚决不同意。近几年来,每当我说再要一个孩子的时候,妻子就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几个月前,妻子意外地怀孕了,我很高兴,可妻子却偷偷地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让我再要一个孩子的希望落空。我听说男性也有生育权,妻子这样做是不是侵害了我的生育权?
  广西王文远
  
  王先生:
  你好!你确实享有生育权。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享有生育权,即男性也享有生育权,妻子不能无故剥夺丈夫做父亲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男性和女性均享有生育权,但男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依赖其他权利;而且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亦不能侵犯对方的权利。生育权的拥有者只能要求他人不干预其依法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及次数,却不能要求他人为其实现生育权而进行一定的积极行为。
  你的生育权需要通过妻子的配合才能实现,如果妻子不配合,你是不可以强行主张权利的,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除非你们夫妻间曾达成书面“再要一个孩子”的合意,否则,无论妻子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是她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不构成对你的侵权。近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华世(《新法制报·法制内参》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