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讨借款到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对借款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出借人索款心切,在判决生效后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被告财产,结果涉嫌犯罪。
经营一家地板砖厂的刘某向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只偿还了5万元,余款4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此后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应张某的申请,对刘某地板砖厂的部分设备、厂房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执行,刘某一直无款归还。张某为了能更快地要回借款,将刘某地板砖厂内被法院查封的价值200余万元的设备、厂房拆除变卖。结果,张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取保候审。
评析: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为了保证案件判决后顺利执行,实现权利人的权利,通常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三种措施。不管是查封、扣押,还是冻结,都是为了督促义务人(民事诉讼中的败诉方)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中所确定的还款及赔偿等义务,以确保权利人(民事诉讼中的胜诉方)的利益实现。如果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则必然会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等)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为了保全证据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物品、财产,对这些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均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 (山东 赵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