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拍卖的方式把耕地发包给一个村民的做法合法吗

2011-12-29 00:00:00
农村百事通 2011年8期


  编辑同志:
  我的家乡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太多,留守在家的青壮年劳动力很少,导致大量农田没有人耕种。2009年春节,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一致同意由村内少数几个人承担在家种地的职责。但是在人选的确定上产生了分歧。最后决定在本集体组织内以拍卖的方式竞价。结果是本村游某和村委会签订合同。承诺每667平方米(1亩)缴纳一定量的稻谷供村民生活之用,村内的所有耕地由游某承包。合同期限30年。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读者 小芳
  
  小芳读者:
  耕地的承包应该采取家庭承包形式,由全体村民协商确定,不宜用拍卖的形式承包给某一个村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家庭承包方式。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是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一般并非农户的全体成员,而是代表农户的户主或其他人。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应经过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合同签订后,由农户全体成员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负亏损。(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土地的,也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所以,本案中发包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应该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全体村民协商确定,而不宜采取拍卖的方式将全村的耕地全部发包给游某一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岗埠农场46号律师所 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