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稿一出,立即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广大老百姓的热切关注,其中涉及到房子、孩子和“小三”的内容更是成为了议论焦点,引发了很多争议。
给“小三”的钱能要回来吗?
实践中,存在着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情况,那么这些财产能要回来吗?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给出了具体的答复。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约定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补偿,比如“青春损失费”之类的补偿,第三者者要求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并不保护这种基于非法关系达成的财产协议。但是,如果这种财产性补偿是已经实际支付给第三者的,一方也不能再要求返还了,除非合法的婚姻当事人要求返还,法院可酌情考虑返还。
有人认为,这是给“小三”当头一棒,遏制了社会的不良风气。也有持相反意见的人认为,不鼓励“小三”索赔即变相鼓励 “包二奶”、“养小三”。 还有人认为这一条间接给人们传递了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定义做了有条件认可的肯定,并不妥当。
这一条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补偿采取了不支持也不保护的态度,而对合法婚姻当事人,则明确了可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权利,是比较恰当的。
父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以前,如果丈夫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即使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比如血型明显不对,但女方及子女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不能确认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法官也无法强制要求做亲子鉴定,男方仍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即使离婚了也是如此。明明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却还要养,这确实对男方太不公平。还有些非婚生子,父亲恶意不尽抚养责任,也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而母亲和孩子因为无法证明父子关系,无法要求抚养费。征求意见稿对这一问题通过推定原则予以了彻底解决:
“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一规定完全是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是非常值得认可的。
父母分居期间,一方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分居期间,子女可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多人也许不明白这一条的意义,觉得分居期间父母当然要给付抚养费,这有什么可说的吗?实际上并不然,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问题一直是个法律空白,难以解决。笔者曾多次碰到离婚案件中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之前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法官均以分居期间仍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抚养费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不予处理。有些法官是通过调解解决了这一问题。而子女在父母分居期间,能否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只有极少的案例支持了子女的主张。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将这一问题给予了明确,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是非常必要的。
不离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离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乍一听,觉得这太不可思议了,本来现在离婚率就高,这婚姻存续期间就把财产给分了,婚姻岂不是更不稳定了。其实不然,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防止一方在婚姻的特殊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因为婚姻案件中,存在着大量的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救济是不够的,而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往往是女性,她们面临着失去婚姻、家庭的同时,还要面临经济损失。为防止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做出了重大的突破性规定,就是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特殊时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对遏制转移财产等恶性行为无疑是一剂猛药。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孩子要离婚,父母为孩子买的房子怎么算?
由于现在房价很高,很多父母纷纷为子女结婚买房出资,但是婚后没两年,小两口就要分道扬镳,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要没有明示是赠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均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这些出资往往是父母一辈子的积蓄,甚至有些父母出了全资买房,这对出资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可导致双方因为房屋问题矛盾激化,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和公平原则,对平息矛盾,合理分割房屋是非常有益的。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婚前购买婚后获得产权的按揭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产权在婚后取得的按揭房,到底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直以来是婚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为个人财产,有些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地方性法规的地区,出现了审判不一致的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权威。征求意见稿中将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偿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一条的规定也引发了某些人“净身出户”的担忧。刚结婚一年的小张表示:“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让人觉得婚姻很不安全,没有保障。”住在南方的小王表示,虽然房子是丈夫买的,但是家务活、照顾小孩和老人都是她一个人在做,且贷款是双方共同归还,“离婚以后若房子归丈夫的话,那我什么都没有了?”
目前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条规定其实是比较符合法理的,而对婚后还贷部分,该条也没有仅作为债权债务处理,那样规定较为机械,意见稿是考虑到了房屋增值利益及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规定了进行合理补偿。所以“净身出户”的担心是多余的。
生不生到底谁说了算?
对生育权问题,法律规定男方不能以女方中止妊娠为由获得损害赔偿,但规定因生育权发生纠纷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是采取了不同方式同时保护男女双方的生育权的。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