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互动话语中合作原则的研究

2011-12-29 00:00:00叶灵子
考试周刊 2011年50期


  摘 要: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是语用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试图根据语境去研究会话含义,让人们懂得语言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各种关系。本文运用其理论及准则分析了一篇法庭庭审材料,试图诠释合作原则在具体语言环境中的运用,并详细分析了法庭语言的具体特点。
  关键词: 法庭互动话语 合作原则 特点 特定应用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William James讲座中提出会话含义的有关理论。在这次演讲的第二讲《逻辑与会话》中,格赖斯提出了合作原则和会话含义理论。这些会话结构中所存在的准则与限制是从一般的会话入手进行研究而得出的结论。这些准则能否适合特定的会话结构——法庭互动话语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本文选取了一篇法庭庭审材料的一部分,运用合作原则的规则来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了解法律语言的特点,以及合作原则在其中的一些特定应用。
  一、合作原则
  格赖斯在《逻辑与会话》的演讲中指出:在正常情况下,人们的交谈不是由一串不连贯、无条理的话语组成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交谈的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有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方向。这种目的或方向,可能一开始就相当明确,也可能是在不甚明确的,也可能是交谈中逐渐明确起来的。在交谈过程中,不适合谈话目的或方向的话语被删除,使交谈得以顺利进行,这样就提出了一个交谈参与者共同遵守的一般原则,即合作原则——在参与交谈时,要使你所说的话符合你所参与交谈的公认的目的或方向。他把这一原则又分为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有次准则。具体准则如下。
  (一)质的准则。努力使你所说的话是真实的。甲: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乙: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二)量的准则。指所提供的信息量。甲:你所说的话语应包含当前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乙:所说的话不应包含多于需要的信息。
  (三)相关范畴。在关系范畴下,只提出一个准则,即所说的话是相关的。
  (四)方式准则。指清楚明白地说出要说的话,尤其要避免晦涩;避免歧义;简练;有条理,有逻辑。
  同时,他也提出了四条可能不遵守这些准则的情况,即:(1)说话人宣告不遵守合作原则和有关准则;(2)说话人可以悄悄地、不加声张地违反一条准则;(3)说话人可能面临一种冲突的情况,即为了维护一条准则而不得不违反另一条准则;(4)故意违反或利用某条准则来传递会话含义。
  二、合作原则在庭审语言中的运用及体现
  通过对法庭语料的分析了解到,冲突与不合作在法庭庭审时大量存在,有时甚至会成为主旋律。但是我们依然不可否认的是,合作或不合作取决于当事人的目的和意图。在目的一致的情况下,合作是可以设定的;而在目的冲突的情况下,人们不可能合作,这也是设定的;在目的未知的情况下,合作也是变数,它取决于人们对于合作对于自身利益的判断,有损时就会拒绝合作,有益时就会进行合作。所以在庭审时,合作原则同时也是适用的,并且得到了大量的体现,但有的原则未被运用。
  在此,本文选取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材料的一部分作为研究的对象。
  本案审判列席人员:审判长(审),两名陪审员,两名公诉人(分别标注为公,公2),一名委托代理人,四名被告(被王——被告人王文忠,被李——被告人李强,被张——被告人张华,被赵——被告人赵兵),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律1——被告人王文忠的辩护律师,被律2——被告人李强的辩护律师,被律3——被告人张华的辩护律师,被律4——被告人赵兵的辩护律师)。
  本文的转写语法采用的是廖美珍教授在《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中所列出的语法,同时,鉴于本审判的某些特殊之处,加进了某些觉得可能有价值的标注,如:(1)(方言)代表所说的话是由方言表达的,但在转写时由于方言中无文字对应,故将其译为普通话;(2)J代表时间在1秒以下又较明显的停顿;(3)(——)表示沉默;(4)口表示话语中不能肯定的部分,等等。
  (一)质的原则的体现
  质的原则在法庭庭审,特别在回答公审员或律师的问话时尤为重要,因为这些话语将决定他们最后的判决。同时,话语也严格要求为真话,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公(男):刘弟裘住几楼?
  被王(男):我不知道。
  公(男):你住几楼?
  被王(男):我住四楼。
  在以上的话轮中,被告严格遵守质的准则,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因为他的回答将是法庭宣判的依据,不容他信口雌黄。下面的一段问答也是如此。
  公(男):来了哪些人?
  被王(男):来了就是上面说的那几个人,就是那个。
  公(男):向法庭陈述有哪些人。
  被王(男):李强、张华、赵兵、熊尉德、雷建清。
  公(男):说。
  被王(男):李建清,光头,七个。
  (二)量的原则的体现
  量的原则要求所说的话包含为当前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不应包含当前不需要的信息。这在法律庭审时必须得到遵守,否则会受到法官的口头警告。再看以下的一段对话:
  公(男):被告人王文忠。
  被王(男):到。(方言)
  公(男):希望你今天向法庭如实陈述,争取宽大处理,听清楚没有?
  被王(男):听清楚了。(方言)
  以上的问答,简洁、直接。公审人和被告合作充分,回答都是包含当前所需的信息量,但又严格地限制在其所需范围之内,丝毫没有任何抵触或不合作的意味存在。另外再看下面一段对话:
  公(男):打了一棒子以后呢?
  被王(男):打了一棒子他就倒到地上去了。
  公(男):你当时站在什么地方?
  被王(男):当时站在墙边,靠近我住我住的那个地方。
  公(男):你是不是跟死者当时在一起?
  被王(男):当时是在一起。当时他扯着我衣服,他把我衣服都扯扯破了。
  公审员与被告王文忠一问一答,严格遵守量的原则,既答是所问,又没有超出所需要的信息,我们也就不会看到一些与问题无关的回答了。
  (三)相关原则的体现
  相关性原则在法律的问答中尤其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也决定了庭审的问答必须是提供相关的信息,回答相关的问题,漫无边际的答非所问只会造成对己不利或更加不利的审判结果。答非所问是法庭所不允许的,因为这会影响法庭正常程序顺利进行。这是前提,是必须遵守的准则。如下面的对话:
  公(男):你的手机号码当时是多少?
  被王(男):我的手机号码是1303718****。
  公(男):张华的呢?
  被王(男):我不知道。
  又如下面的这一段问答:
  公(男):你在什么地方被抓的?
  被王(男):武昌,武昌——江面。
  公(男):和谁在一起?
  被王(男):孩人左坊。
  公(男):孩人左坊是你的什么人?
  被王(男):认识的一个朋友。
  很难想象被告对公审员的提问不回答的情境。只有提供了相关的信息,庭审才有进行下去的可能,否则只能被迫中止。
  (四)方式原则的体现
  法律庭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语言必须遵守方式原则的每一个准则,那就是要避免晦涩,避免歧义;要简练和有条理。格赖斯指出这些准则具有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在遵守各条准则的基础上,不同的说话人,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侧面。具体在法律语言里面,避免歧义和晦涩应该摆在首位,但同时简练和有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审(男):被告人王文忠。(方言)
  被王(男):到。(方言)
  审(男):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你有什么意见没有?(方言)
  被王(男):我没有拿,我后来上我只是,(方言),我只是拿(普通话)拿那个板子,打,打了几下,我只是往腿上打,我没有用脚踢。(方言)
  
  审(男):那还有什么意见没有?(方言)
  被王(男):其他没有意见。(方言)
  在以上的一问一答中,公审人和被告说的都是方言,因为他们方言的运用可能比普通话的运用更熟练,在表达自己的意思方面可能会起到更好的效果,当然这是在双方都对这种方言比较熟悉的前提下进行的。我们可以在上面的对话中看到夹杂着普通话,这说明被告在回答时为了更加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情急之下把两种语言混在一起使用了,但不管怎样,他的目的都只是遵守方式原则的准则。再看下面的一段话:
  被王(男):我当时就在就在靠在墙边,当时他们一来就靠在墙边。他们一打我我就把他们叉开,我就说不打了不打了。我就那样说的,我来的上我我就拿那个。
  公(男):打了以后呢?
  被王(男):打了以后我就把他们拦开拦开。我也不知道这当时哪个是拖把啊哪个是木板啊,我就我就跟这上就直接在刘弟裘腿上敲了两下,我说:“快起来跟我说对不起。”我就那样说。
  在以上这段对话当中,被告人的回答可以说是为了尽量做到简练和有条理,力图把事情表达得清楚,使公审人能对当时的情境有明确的了解。尽管说话者在语言的使用和把握上可能还不是那么熟练,但是从他的话语当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他努力想更好地表达自己,力图找到更好的表达方式来阐述自己的思想,而这些努力都可以看作是对于方式原则的遵守。
  三、不遵守准则的情况
  上面我们谈到的都是一些严格遵守合作原则的情况,而我们前面已经提到法律语言过程中的不合作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毕竟冲突双方会根据自己的目的和意图来选择合作或不合作,以及合作的程度。从这篇庭审材料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类情况大量存在着。
  (一)违反准则的第一种情况
  说话人宣告不遵守合作原则和有关准则。如:
  公(男):张华打的什么地方?
  被李(男):不知道。J没看清楚。
  公(男):你打的什么地方?
  被李(男):我不知道。我只拿个(——)小(——)弄了他一下。
  公(男):你拿什么?
  被李(男):拿小泥巴小石头弄弄了他一下。我不知道弄的他哪里。
  在以上对话中,被告说“不知道”、“没看清楚”、“我不知道”之类的话就已经表明他不能遵守合作原则,这是一种很典型的违反准则的情况。他这样说可能是真的不知道,但也有可能是为了隐瞒事实的真相,好替自己开脱。
  (二)违反准则的第二种情况
  说话人可以悄悄地、不加声张地违反一条准则。从以下对话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
  审(男):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没有?(方言)
  被赵(男):(——)
  审(男):有没有意见?(方言)
  被赵(男):有一部分属实,有一部分不属实。(方言)
  被告人裴某保持沉默就是对合作原则的违反,而他在第二次对话当中虽然回答了审讯员的问话,但是很明显违反了质的原则,没有从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也可以说他违反了相关原则,有些答非所问,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得出答案:他心里是有意见的。
  (三)违反准则的第三种情况
  为了维护一条准则而去违反另外一条准则,这在这篇庭审文件里面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如下面这段对话:
  公(男):叫你叫你们几个人过去?
  被戴(男):他说是大家大家都过去。还要我跟赵兵(——)地方去。
  公(男):打电话你,然后你叫赵兵喊他们过去?
  被戴(男):呃,我当时不知道他打电话给我做什么。
  在这个话轮当中,被告戴某违反了质的准则,但遵守了量的准则。他首先没有回答具体带了多少人去了,只是一句笼统的“大家”。在第二个问话当中违反了量的原则,回答超出了实际所需要的答案,但是正是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窥见被告人戴某急于与其他被告人划清界限,想努力减少自己与此案的牵涉程度。
  (四)违反第四条准则的情况
  故意违反或利用某一准则来传递会话含义。说话人故意违反一条准则,但其目的不是终止交流而是向听话人传递自己的意思——会话含义。看下面这段对话:
  公(男):好,打完以后呢?
  被王(男):我要他说对不起。
  公(男):说“对不起”?
  原(女):打了还说“对不起”!(方言)
  审(男):哎,你不要再讲啊。法庭诉讼参与人,任何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你不要再出现这种情况。下面公诉人继续讯问被告人。(方言)
  公(男):你无端打死死者,到底谁应该向谁说“对不起”?
  在这里原(女)明知公审人问的不是自己,但还是插话,这明显违反了合作原则。但她想通过这句插话来表达自己的愤慨和不满,同时也向被告和公审员施加了一定的心理影响,可以引导别人的思维,来引起其他人的同情和共鸣,使审判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所以公审员也忍不住说了一句责问被告的话。
  四、结语
  法庭质证的特殊性,使得公证人和律师处于一种主导的地位,而被告则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在实际的庭审活动中,虽然矛盾大量存在,但是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公证人和被告之间、被告和自己的辩护律师之间都需要合作。他们之间的合作往往要多于对抗,这是双方的目的和权力的分配使然。
  对法庭语言的语用研究对于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保证司法公正,使得法律庭审程序顺利地进行和展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语言的研究有助于理论和实践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主要适用于日常的对话活动,而法律语言由于其特殊性,在有些方面不大适用此理论,但法律语言作为对话活动还是可以运用合作原则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这为我们分析其特殊性提供了一个全新和独特的视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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