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已经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根本出发点依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和把握显得力不从心。本文旨在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从而使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将公司法中纸面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最终走向活生生的司法实践,根本上确保并维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捍卫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
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法人格否认 适用 思考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美国1905年首创的判例规则。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失衡的事后救济制度,该制度自产生以来被许多国家引入司法审判,甚至有国家将其上升为立法,如英国、德国等。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也已经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确地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例。”①该条款以成文法的方式将英美法判例制度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堪称是公司法立法的创举。通过揭开公司的面纱,也只是修复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之墙的一时一事的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其根本出发点依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鉴于此,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和把握显得力不从心。本文旨在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探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出于应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被滥用的严峻现实。但是鉴于公司运行的机制、文化背景的不同,该制度相比世界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有我国自身的特点。
(一)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公司类型未作限制
据美国的学者汤普森等实证研究,揭开公司的面纱多发生在闭锁公司。这是源于美国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散,股东较难操纵甚至于控制公司。但在中国,问题复杂很多。有数据显示,截止2006年8月,中国的上市公司共发行股份10871.89亿股,然而,不流通的发起人股达5146.76亿股,占全国股份的47.3%。②在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事件屡有发生,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束手无策的现状已成为严峻现实。就公司类型而言,我国股东控制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中,既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又发生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更有甚者。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条件,不论公司类型,均适用法人格否认。
(二)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并未对姊妹公司作出具体规定
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发展中,出现过通过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的制度让公司承担股东的债务,以及否认姊妹公司各自独立的独立人格而被视为一体的判例。这些表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扩大。而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仅限于传统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至于能否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姊妹公司未作规定。
二、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条件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和64条规定来看,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是:
(一)主体要件。原告为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害的债权人;被告为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及公司。
(二)行为要件。必须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三)结果与因果关系要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为了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
(四)举证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张其他类型公司人格否认的,债权人有很重的举证责任。
(五)积极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是与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应考虑的因素
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美国就当事人提起的揭开公司的面纱的判例中,申诉理由只要因提到存在虚伪陈述的事实而被法官判定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高达94%。又如:澳大利亚则在实践中因不公平或者不公正的因素获得最多胜诉的理由。
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标准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只是规定了人格否认的条件,对于证明责任的规定是空白。在实践中因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由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当事人提出举证并提供相应证据。然而鉴于实践中当事人若做出充分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用于逃避债务具有极大的困难和风险,不利于处于劣势的当事人更好地维护债权。因此举证中应当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只要求公司债权人证明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业务及人事混同、关联交易等行为即可。进一步加强公司股东的证明责任。
(二)一人公司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
鉴于《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单设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此产生了很多一人公司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误解:认为新《公司法》区分一人公司和非一人公司分别设立了不同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制度,其实不然。
新《公司法》总则的第20条对分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具有普遍性与辐射效力。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既可以适用总则中的第20条的规定,也可以适用第64条的规定。第64条相对于第20条是法人格否认的特别条款。在公司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不分而否定公司法人格时,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若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分离,则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若公司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因其他原因而否认公司法人格时,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在适用时并未一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总之,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需要努力将公司法中纸面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最终走向活生生的司法实践,根本上确保并维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捍卫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
注释:
①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48.
②数据来源:http://www.csrc.gov.cn/cn/statinfo.jsp?=ROOT>CN>%CD%B3%BC%C6%D0%C5%CF%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