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学术期刊引用古籍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的七种主要错误,认为在引用古籍时,作者自身不重视引文、电子文稿的使用、出版事业现状、转引是造成引文错误的主要原因。因此引用古籍必须认真核对原文,力争引用最新权威版本,遵守著作权法关于古籍引用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学术期刊 古籍引文 著作权法
学术期刊所刊发的文章引用古籍中的某些内容是很普遍的现象。文史类文章,尤其是历史、古代文学、古代哲学论文中,经常涉及古籍的引用问题。引文的质量能反映出文章的质量和作者的文献功底,所以引文是衡量文章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史学等大家对引文高度重视,而笔者从编校实践和阅读中发现,许多中青年作者不重视引文的质量,致使错误频出。从编辑实践来看,古籍引文是编校差错的高发区,也是编辑最费精力的区域。笔者拟对古籍引文问题做深入分析和探讨,以引起作者和编辑的注意,并为减少甚至杜绝此类差错努力。
古籍引文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多漏字,标点错误,引文所在原资料的位置标错。对于白话文,多漏字有时并不影响阅读,但对于古籍,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如笔者在编校稿件时发现,“有诎而无信,则贵贱不分”①,被误写为“有诎而无信,则贵贱分”,整个意思变了。还如,引文出自第5卷,却标成第7卷,使读者无法找到原文。二是引文序号与注释或参考文献中的序号不一致。文中和文后注释序号不一致是期刊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期刊的大忌。比如文章内排列的引文序号有N个,文后却有N+1或N-1个。三是引文取舍不当。有的引文只要引出具体相关的材料即可,但作者却把整部分材料都引出,造成主次不分,大大影响读者的阅读和分析,让人感觉文章就是材料的堆积;还有的引文只引出相关的几句话,但查阅整个材料,这几句话不能证明作者的观点,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曲解文献、削足适履的现象,是作者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为之。这虽不如抄袭为人所不齿,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涉及版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四是引文繁体字、简体字、异体字、通假字转化存在错误。具体存在两种情况:1.引文繁简字并存。引文如果能转化为简体字,应该转化为对应的简体字,但不能繁简字并存。2.异体字、通假字随意转化。如民国时期“的”、“底”混用,而引文作者按自己的常识更改。1934年《东方杂志》中的“河南农村中底雇佣劳动”一文中“底”就不能改为“的”②。再如,将“操吴戈兮被犀甲”③中的“被”改为“披”,将“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④中的“受”改为“授”。五是文内括号注与文后注混用。如文内作者在一句引文后用(《汉书·卷5》),而文后或列出同样更详细的注,或不再显示该注释。这不符合古籍引文的规范,应该采用统一的形式。六是转引他人文章中的古籍引文,而不核对原文出处,甚至有时照抄错误的引文及对引文的错误解释,以讹传讹。从他人的文章中找到自己需要的资料,也是做学问的一条途径,但是必须核查原出处。如果以讹传讹将造成极大的学术危害,也侵犯了保护作者作品完整权的法规。七是引用的古籍参考文献标注不完整,著录格式不正确。古籍的著者和注释者是不同的,对古籍的理解不同,句读就会不同,注释也不同,所以古籍引文必须标注清楚著者、注释者。如只标出作者,而不标注释者,而作者偏偏引用的是注释本的文字,就会产生误解,侵犯注释本作者的署名权。也有些作者将古籍完全按照现代书籍的格式著录,但中国古籍各版本页码常常不同,一些影印本和重排本与原书页码完全不同。对于古籍,重要的是知道引文在文献的哪一卷哪一条,而不是具体页码。所以引用古籍不能按照现代的书籍一样只标注出版社或页码。
古籍引文问题产生的原因
作者个人原因造成的差错。一些作者对引文问题不重视。思想上不重视,实际操作中就会出错,错引、漏引等现象时有发生。中国古代大量古籍资料,往往都来自线装繁体排印本,这就存在繁体字向简体字对应转换问题。而作者抄录时不怎么注意或受自身能力的限制,不太了解繁体字和简体字复杂的对应转换,因此在稿件中往往混杂繁体字、异体字、通假字,或混有一些汉字系统中不存在的自造简化字。如果编辑再放过这些错误,这些不规范用字就会出现在出版物中。
引用文献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支持、证明自己的观点,但是现在一些作者急于发表文章,没有研究基础,选好题目后才在资料中进行查找,即为证明自己的观点找资料,这样就容易为证明自己的观点,把引文的地点、时间、内容搞错,甚至断章取义挑出对自己有用的“资料”。还有一些作者自身功底不深,对资料理解有误,从而得出错误的推断。加之古籍记载用词简略,一些古籍不用标点,也没有点校本,全凭作者自己的理解,一旦断句有误,就曲解了原意。同时,一些古籍和教材不断再版,再版的过程也是不断修正错误的过程,但作者没有参照最新版本,从而造成引用错误。
电子文稿造成的隐性差错。现在电子稿件成为大多数学术刊物的投稿模式。但是由于发送和接收程序的差异,人为操作的原因,使一些文稿在发送后产生不可想象的错误。还有一些作者用拼音法输入文字,这样极易造成同音异字的情况。这种错误经常在笔者接收的稿件中出现,如“由”错输成“有”、“又”等,“河南赈务委员会”输成“河南振务委员会”。对于古文来说,一些字输错会影响整个结论的得出。
在编辑出版过程中,编辑直接在网上接收稿件,稿件在责编、发排、印刷车间等部门通过网络传输,作者的差错、转录的差错、编辑的差错、计算机操作的差错等,都表现在电子文本中。笔者经常发现,一校改正的差错,莫名其妙地出现在最后的小样中。
出版事业状况造成的差错。近年来,国学热成为一种潮流,典籍整理、出版越来越多。由于古籍出版不受个人版权的约束,致使古籍出版市场混乱。出于营利和时间的考虑,许多古籍整理者不重视版本和校勘,没有把所有的版本进行核对,甚至有些常见的版本都没有核对过,从而造成严重错误。而一些作者在引用文献时,也没有考虑版本,直接引用,从而造成以讹传讹。电子书的发展是出版业的重大突破,在方便大众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突出问题就是错误较多,因为文章格式转化会造成大量错误。同时电子书籍也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问题,一些网站为逃避版权问题,上传一些非经典的版本。而一些作者在查找资料时,由于纸质资料的缺乏,从而转向网络电子书,造成引用错误。还有,由于职称评定的需要使得大量专著出版,而由于时间和能力的限制,这些专著引文存在错误。这些专著被同行或非同行引用到自己的文章中去,就会造成错误流传。
转引造成的差错。著述中的引文应尽可能从作者亲自阅读过的原著中直接引用,非转引不可的,作者必须认真核对准确,抄写无误,并注明转引出处。有些作者在别人的相关著述中看到了对某一古籍的引用,自己并未查核资料的出处,就把这一引用作为自己的直接材料用到文章中,变成自己的材料。如果原作者对该资料的引用、理解有误,直接引用的作者当然延续这种错误。
解决对策
古籍必须复核引文,处理好转引问题。引文必须准确无误,如果引文有误,文章的学术价值也将大打折扣。如其所引用史料出现问题,治史者称其为“硬伤”,也是治史的大忌。如果这类文章得以刊发,将给学术刊物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因此,编辑在工作中有必要对史籍引文进行复核。
老一辈学者在引用古籍时不仅亲自查阅,而且尽量引用善本。由于前人研究成果的累积以及古籍整理事业的发展,我们不可能一一鉴别古籍资料,但为了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每位作者应该做到:一是尽量从古籍原文中摘录引文。全面、正确地理解史料后,合理摘录适量引用。然后列出著者、书名、卷次、篇名、注释者、版别等。总之,应该列出的项应全部列出。二是如果转引他人文章中的引文,实在无法复核古籍原文,应注明转引,并标注清楚文章出处,以便于其他人核对引文,这也是对引文作者署名权的尊重。
除了要求作者引文准确,学术期刊特别是社科类学术期刊的编辑,应把复核古籍引文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进行二次把关。不能以文责自负为借口把复核引文工作推给作者。文责自负是指作者应对文章的学术观点负主要责任,不能将文责自负理解为作者应对文章负全部责任。稿件一经发表,就意味着作者和编辑共同对文章负责。复核引文是一项琐碎而又严谨的工作,它要求编辑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运用自己的学识为文章把关。编辑应在条件许可的最大限度内复核引文,如果某些引文难以找到原文,应提请作者查核,直至引文准确。
编辑应必备一些常用古籍、工具书。文史期刊的编辑,身边必须备一些常用古籍,便于核对,如《四库全书》等;还要备一些工具书,如《通典》、《文史通义》、《校雠学》等书,可以避免通假、断句等方面的错误;也要备像《现代汉语词典》、《成语典故辞典》、百科全书之类的工具书,以便随时查阅。如果实在查不出来,对引文的正确性又有怀疑,可以变通处理。比如,可以将直接引用改为意思转述,或如果能去掉这条材料,就去掉。
作者应该引用最新权威版本。对有不同版本的古籍,如有学术界公认的权威版本,则应以最新权威版本为标准引用。既然是权威版本,那么其学术水平就得到了大多数专家学者的认可。如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出版的古籍最受推崇。而随着知识的不断积累和更新,作者观点会有进步或改变,不少著作再版时都要进行修改或校订,使其内容更科学,疏漏、错误更少。作者只有引用最新版本才可能反映引文作者的最新观点和成果。
引用要完整、准确,遵守著作权法。在自己的文章中引用古籍,是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论证的依据,来说明自己的观点。不引用,自己文章中的某些问题就难以说清,所以引用是必不可少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十二项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的情形,即合理使用的情形。⑤因此适当引用或合理引用至关重要。适当引用已经得到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的认可。论文作者与引文作者之间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关系,因此,学术期刊编辑应要求作者来稿时必须著录参考文献,并使之准确、完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三项权利所受保护是永久性的,因此引用古籍时必须严格遵守。古籍注释本和点校本凝聚了注释人和点校人的创作性劳动,形成了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此注释人和点校人分别享有注释本、点校本的版权,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在引用古籍点校本、注释本时,必须注明注释本、点校本的著者、点校者。对于历史等的研究性文章,要大量引用古籍,被引用部分与分析部分同样重要。所有引文都是分析的依据,因此要处理好引用古籍的版权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标注完整古籍的著者、注释者、点校者、整理者等各种相关版权的事项。引文不仅要忠于原作者的思想,而且要做到文字、标点、内容、解释都准确无误。这既是对著作权法的遵守,也是对引文作者的尊重。非此,都是对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违背。
注释:
①张觉:《荀子译注·卷十一·天论第十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②西超:《河南农村底雇佣劳动》,《东方杂志》,第31卷第18号。
③屈原著,金开诚等校注:《九歌·国殇》,《屈原集校注(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④韩愈著,马其昶校注,马茂元整理:《师说》,《韩昌黎文集校注·第一卷赋》杂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10-27。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编辑部)
编校: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