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

2011-12-29 00:00:00齐磊刘丽
新闻爱好者 2011年4期


  摘要:国家一直要求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但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尺度问题却一直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争论不休的问题。新闻单位如何进行新闻监督,被监督单位如何披露不涉密的内容,都要有法可依,也要有法必依。
  关键词:舆论监督 法律 加强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机构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民意等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平面或者音像等方式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当前新闻舆论凭借其及时性、公开性、客观性、公益性及广泛性等特点,已成为公众实现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正义、遏制腐败方面一直发挥着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尤其在网络发展日益普遍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的效应更加显著,对社会的净化和对丑恶面的揭露也更加直接。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社会各部门工作作风的净化。从2008年12月因对媒体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不当言论,而被网友人肉搜索,曝出其抽1500元一条的天价香烟,戴名表、开名车等问题的南京市江宁区原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到退休前一晚大肆签署数百张调令,将数百名农村教师调入城市的河北武安原教育局局长冯云声,都是因为新闻媒体的曝光而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并进行处理。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把某些职能部门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公布于众,促进其对系统内部工作的运转和机制及时检视,使社会各部门的工作作风更加文明化、规范化。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社会各部门自觉廉洁自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如火如荼,部分职能部门对手中公权力的使用失去部门内的监督,甚至导致腐败的出现。媒体的曝光和追踪采访,造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处于舆论中心以及相关的部门敲响警钟,促进部门内的廉洁自律。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曾专门撰文称,信息披露程度决定反腐力度,有关部门只有保持“曝光度”才能保证廉洁度。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社会各部门公权力的公开行使。2010年,北京市在公开选拔局处级领导干部中明确要求,696名进入局处级公选的干部候选人,都必须向社会晒房产。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的干部财产公示制,广东、山西、内蒙古、成都等地官员子女配偶从业、投资上报登记制,青岛的“裸官”买房、炒股报告制,深圳的“裸官”一律不能担任党政正职制等,都是有关部门在积极地探索从制度层面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效力,而且,制度出台之后,新闻舆论监督效果确实事半功倍。
  腐败总是滋生在黑暗的角落,新闻舆论的参与,能够极大提高政府有关部门活动的透明度,使权力部门的活动处于全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避免“暗箱操作”。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增强社会各部门的公信力。2010年8月30日,浙江省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通报会,会上浙江省纪委有关负责人通报了10件涉案数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有关部门对腐败官员进行彻查的新闻一经报道,公众在痛恨腐败官员的同时,也对惩治这些官员的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提升了信任度。
  新闻媒体对社会个案的适时报道与评说,特别是对有关部门对侵犯公众利益、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的腐败行为进行惩治的报道,有助于提高社会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增强其在百姓心中的威信。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社会各部门在工作中排除外界的非法干扰。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行为对社会各行业的渗透,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或多或少地与经济、与金钱有了联系,而且社会各职能部门在财政权、行政权上无法脱离政府的干预,于是经常出现官员以权代法、说情打招呼等干扰正常经济活动的情况。而新闻媒体对这些行为的监督,可以使某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及时终止,使部门的正常工作少受甚至排除外界的非法干扰。
  我国目前舆论监督的特点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2009年11月27日公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第一条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这说明我国新闻界已经把实行舆论监督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的、神圣的职责。
  新闻舆论监督已经成为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辅助手段,在日常工作中开始发挥作用,这种作用在政府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社会各级政府、部门纷纷设置新闻发言人,使信息披露制度化、专业化。
  新闻舆论监督更加关注民生,特别是对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关注。新闻媒体对当前高房价的反思以及城市建设中的拆迁等一系列报道,都对社会民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就目前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规定来看,实行新闻舆论监督,还是以正面宣传为主:“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不断巩固和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对少数典型事例公开揭露、批评,以正面宣传好人好事为主导。
  舆论监督立法比较零乱,宪法、民事、刑事、行政等基本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内容比较粗,对监督的主体、对象、原则、方法等缺乏详细规定。
  新闻舆论监督中的法律博弈
  新闻舆论监督是对各种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对被监督者造成的是一种舆论上的压力,以及心理上的震慑,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从实质上说,新闻监督权是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等宪法权利在使用过程中衍生出的一种权益,威力在于通过曝光将事件真相及相关问题公之于众,让滋生的腐败霉菌无藏身之地;使命在于充分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自由权及批评建议权。
  尚未建立一部完整的新闻法规,新闻舆论监督在操作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是我国目前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即使有一些新闻制度和规则,但大多也是对新闻媒体的约束。新闻舆论监督在操作中实际依据的是宪法,以及在此之上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从而对新闻媒体和被监督者形成双方的制约。因为其模糊性,所以在操作中形成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博弈。
  新闻法的几种形式。世界上存在两种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这两种法系的作用下,各国的新闻法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第一,《新闻法》,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法国等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方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新闻类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
  第二,《判例法》,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通用《判例法》,这些国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
  第三,把新闻法规写入其他法律之中。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是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条款中,例如《少年法》、《保密法》等,这在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中采用,我国目前也是如此。
  我国现行新闻法律体系的组成。我国目前的新闻舆论监督依据的法律体系大概由两部分组成:
  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代表的一批法规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舆论监督机构以及从业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界定,实现了国家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掌控,基本做到了新闻媒体是“党和国家的喉舌”的作用,并确保了新闻舆论监督积极的社会作用。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代表的一批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民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但是,这些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很少、效力层次不高,也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实际的执行。
  
  我国现行新闻法律体系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新闻活动,禁止妨害公共秩序的新闻活动,禁止危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新闻活动。这个体系虽然几乎涵盖了新闻法律应有的内容框架,但因为不是专业的新闻法规,其存在着先天的不足。
  新闻观的差异导致新闻舆论监督与被监督在法律上的博弈。充分的采访报道等职业权利是新闻媒体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必要的前提,应当首先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对法律参照的差异,导致新闻舆论监督环境的受损。
  目前妨碍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初级形式是暴力,各地记者被打事件层出不穷,直到2010年河北某报副总编值夜班回家被袭事件的发生,暴力已经从打记者上升到报社领导层面。如果新闻舆论监督者人身安全都失去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空间可想而知。
  妨碍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高一级形式是公权力的滥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较近的是2010年8月19日,《检察日报》下属《方圆》杂志社记者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再有2008年的“西丰警察进京抓捕《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事件、2009年灵宝市的网警到上海抓捕发帖网民事件等,新闻舆论监督环境遭到公权力的强硬侵害,尤其是来自执法者的侵害。执法者不是不懂法,而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导致对新闻舆论监督行为人罗织罪名行为的发生。
  妨碍新闻采访权利的更高级形式是新闻媒体对侵犯采访报道权的行为常常无法进行法律回应,如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该案的焦点在于: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权能否被他人任意剥夺。新闻界和法学界对此普遍持反对观点。这类案件凸显了有关新闻报道的法律空白,使得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经常得不到法律保护。
  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强化依法新闻舆论监督。在西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被认为是基本人权。在经济话语权日益突出的时代,有不少新闻舆论监督行为往往会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损害公司或个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因此,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新闻法的限制。在这方面,美国的司法界就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维持这两者之间微妙的平衡。美国的诽谤法对我国的新闻立法就有一定的可资借鉴之处。
  绝大多数负责任的媒体在涉及个人名誉的报道时,都会十分谨慎,同时,也是为了保证高质量的报道,为了避免因误报造成的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uX8qR6yAZBFp+ZUAefu0ZgkIsz40WamHL12u4LuB5DE=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我国的《中国青年报》等大报也专门聘请律师为报社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或困惑时,编辑和记者能及时得到法律支援,确保那些针砭时弊、曝光社会黑恶势力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
  反思
  在当今新闻立法仍旧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行为人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个人的综合素质,并勇于面对法律的挑战,报纸、网络等媒体应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律知识培训,保证新闻队伍的纯洁性,使舆论监督逐渐走上正轨。新闻界应尽快建立良好的舆论监督内部机制,法学界应尽快完成新闻立法,使新闻监督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李琼瑶:《网络新闻传播中的法律保障机制研》,《江西社会科学》,2007(4)。
  2.吴廷俊:《新闻媒体必须按新闻规律行事——对共和国新闻史上三个指导方针的反思》,《新闻与传播评论》,2010(1)。
  3.黄旦:《从新闻职业化看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中兽医学院)
  编校: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