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静默期”对证券新闻的影响

2011-12-29 00:00:00蔡坤
新闻爱好者 2011年5期


  无论是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还是从受众的人数来看,证券新闻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新闻报道领域。而在证券新闻报道中,IPO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即首次公开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委托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第一次公开在股票市场上向潜在的广大投资者发售股份,为项目投资募集权益资本。每一次IPO均会对产业格局、公司发展、企业家、投资者及普通股民产生影响,因此,IPO一直是证券新闻报道的焦点,特别是主流财经媒体,对每一次重要的IPO均进行重点报道。
  对IPO特别关注的媒体,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法定媒体”。即由中国证券监管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专门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通常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七报一刊”。这类媒体虽然对IPO比较关注,但很少揭露那些一心只为圈钱的公司。①二、独立财经媒体。即以《21世纪经济报道》、《第一财经日报》、《经济观察报》等为代表的财经媒体。这类媒体影响力大,文章转载率高,对每一例IPO都会重点关注,在第一时间进行报道,并倾向于揭露每一例IPO中存在的不规范因素。三、财经网站。即以新浪等门户网站的财经频道、和讯等垂直财经网站为代表。一般通过转载平面媒体报道、建立IPO专题栏目、打造IPO报道品牌等方式对其进行重点关注。
  尽管IPO已经成为证券新闻报道的热点,但IPO的新闻报道有其特殊性,和其他领域的新闻报道最大的差异在于,IPO存在着“静默期”。对此,媒体人士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认识到“静默期”对新闻报道产生的巨大影响。同时,国内的学术界也缺乏研究,在中国知网查询“静默期”的学术文献时,没有检索到一篇以“静默期”为关键词的文献。“静默期”也叫“缄默期”。它的时间节点并未通过法律或规定进行明确界定,某种程度上,“静默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通常情况下,“静默期”是一个特定时期,即从某公司启动IPO开始,到其IPO成功为止。在这一时期,拟上市公司进行新闻报道时,会面对证券监管机构的限制与约束。
  在美国等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静默期”制度比较成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所有公司自提出书面上市请求申请时起,直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该申请有效为止,公司在接受新闻采访时,关于上市的有关事项不让披露。在公司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后,所有披露事项不能超过招股说明书里披露的范围。在美国,公司如果在“静默期”发布了不适当的消息,证券交易委员会将采取处理措施。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在规范媒体报道上市公司方面,虽然出台了一些处理措施和办法,但与现实的需求相比,仍存在不少的问题。②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对“静默期”的新闻报道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IPO“静默期”的新闻报道管理不严,对我国证券新闻报道造成了诸多影响:
  公司利用媒体,影响舆论。拟上市公司开展新闻报道时,之所以会面对证券监管机构的限制与约束,原因在于,证券监管机构最大的职责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必须防止公司影响舆论,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但在我国,不少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需要,在“静默期”大打擦边球,利用媒体发布对公司有利的新闻。甚至有企业刚刚在证监会预披露招股说明书还没有上会,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企业上市进行大肆宣传。普通股民由于专业知识有限,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媒体的新闻报道了解公司。因此,一旦舆论受到影响,不能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进行报道,就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利用“静默期”,逃避监督。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任何公司一旦启动IPO,就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媒体的监督。但是,不少公司利用“静默期”逃避监督。特别是媒体在核实负面信息时,需要得到公司的回应,才能保证新闻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对此,公司往往以“静默期”为由拒绝接受采访。遇到媒体采访时,不少公司会用“正处于静默期,不便发表看法”,“一切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新闻为准”作为理由,不配合媒体的采访。因此,媒体在对公司进行监督时,除非通过其他渠道挖到真实、全面、可靠的信息,否则,很难从公司层面打开突破口。在这样的难题面前,不少媒体现在报道IPO时,已经习惯于仅凭招股说明书就完成报道,不去采访企业,致使报道缺少企业的声音,影响了报道的权威性。这也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我国在规范媒体报道IPO“静默期”方面存在漏洞,这一方面要寄希望于中国证监会,尽早出台对“静默期”新闻报道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媒体必须依靠自身努力,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静默期”带来的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包括:
  经营上,加强广告管理。公司在IPO过程中利用媒体影响舆论,经常通过广告投放对媒体施加压力,诱使媒体进行正面报道。对此,媒体必须高度重视,严格内部管理,坚持采编与经营分开。媒体必须尽量避免拟上市公司投放的软性广告,不得不刊登软性广告时,也要在版面设计上进行处理,使读者能明显看出是软性广告。
  内容上,控制正面新闻,加强舆论监督。对涉及公司IPO的正面新闻,必须严格审查,严加把关。即使是正面新闻,也尽量从行业角度进行分析,避免直接正面宣传企业,以免误导股民。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应力争与公司联系,进行采访,如遇以“静默期”为理由回避采访,应从其他渠道拿到权威材料进行突破,再争取向公司进行核实。
  注 释:
  ①周高华:《论对上市公司报道中媒体的侵权责任》,湖南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②胡润峰等:《财经新闻报道与写作》,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单位: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