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折射的侵犯隐私权问题

2011-12-29 00:00:00黄智宏
新闻爱好者 2011年5期


  摘要: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到来,人们进入全新的网络时代。网络传播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化传播方式,正日渐深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观念和生活节奏。作为一种网络传播工具,“人肉搜索”以人工参与为主,发挥着网络扬善惩恶的力量,充分显示了人际网络的威力,强调了网民互助的精神。在社会正义遭到侵犯时,它能起到防卫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往往会出现防卫过当,“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恰恰凸显了这个问题。因此,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如何掌握好“度”的问题非常重要,我们应提高风险意识,并进一步研究,使之趋于完善,使这把双刃剑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传播 隐私权
  
  “人肉搜索”的运用背景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传播也日新月异。网络传播将传统媒介传播模式中的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融为一体,形成了在总体上多对多的散布型网状传播结构,既突破了人际传播中接受者数量小、个人信息量有限等局限,也弥补了大众传播中针对性不强的缺陷,兼有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的优势,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传播模式。
  “人肉搜索”作为当前网络传播中特殊的传播模式,正是体现了传播趋于人性化的标志之一。之所以说它是特殊的网络传播模式,是由于它变传统的网络机械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的优势与不足
  “人肉搜索”的正面影响。从产生到被广泛使用,“人肉搜索”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其存在的理由。作为一种搜索工具,“人肉搜索”以人工参与为主,发挥着网络扬善惩恶的力量,充分显示了人际网络的威力,强调了网民互助的精神。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由于现存的社会机制存在漏洞,一些政策法规还无法立刻解决的问题,通过“人肉搜索”可以得到解决。例如“辽宁女事件”、“天价头事件”均启动了“人肉搜索”,事件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立刻公之于世,网友的积极参与,使警方在短时间内迅速破案。而在网上,“请求启动人肉搜索查找小偷下落”、“找警察不如找网络”之类帖子的出现也体现了网民对于“人肉搜索”提供信息、帮助破案功能的肯定。从这点来看,“人肉搜索”的出现延伸到了一些法律法规无法触及的地方,体现了其不可替代的正义力量的价值。
  从微观来看,简单的机器搜索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不同于传统的机器搜索,“人肉搜索”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针对问题,以网民广泛参与搜索的方式汇总人们生活中的信息、常识与经验,并通过发帖子、写博客等形式反映在网络上,使整个搜索过程更加人性化,问题答案更加具有针对性。例如汶川地震发生后,网友启动“人肉搜索”,短期内收集了大量有关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帮助灾区失散同胞寻找亲友,这些都是简单的机器搜索无法完成的。
  “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每件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尤其是新生事物。网络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亦如此。“人肉搜索”在社会正义遭到侵犯时能起到防卫作用,但是这个新生事物还缺乏规范,往往会出现防卫过当。由于网络的分散性、匿名性等特点,使一些网民失去了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在大量的“人肉搜索”事件中,网民化身道德警察,人人去揭发、去批判,他们的行为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对当事人甚至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本为追求公正、实施监督的“人肉搜索”,由“正义之士”转化为“网络暴力”,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传播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何正确引导“人肉搜索”,使之更趋于完善,使这把双刃剑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成为我们关注的话题。
  “人肉搜索”与侵犯隐私权问题
  “人肉搜索”是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产物,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反过来对社会生活也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南京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社会心理学专家张纯认为,公众的窥伺欲是“人肉搜索”的社会心理基础,对能引起公众兴趣的事,大家总想了解得更多,这就使得“人肉搜索”常常造成“误伤”。由“人肉搜索”造成的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等,本文重点讨论“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女白领姜岩在博客上诉说丈夫王菲有外遇后跳楼自杀。其好友将此事发布到天涯社区,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纷纷转载,天涯网友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所有信息被公之于众,包括他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以及他的父母兄弟的所有信息,其生活经常遭受侵扰,无法正常工作,其隐私权遭受极大的侵害。王菲不堪忍受,将天涯社区、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告上了法庭,控诉他们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事件被称为“反人肉搜索”第一案,也被称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对于隐私权的定义,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给出明确解释,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对网民“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有力地保证该搜索行为对于他人隐私权的保护。在规范的过程中,侵权范围的界定、案件责任认定及入罪级别的界定都是复杂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关于“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可以根据搜索者所发布的信息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尊严、利益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是不是形成了威胁来判断,如果形成了威胁,则可认为此“人肉搜索”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责任认定的建议。由于“人肉搜索”具有多人参与、传播力强、目标具有针对性、以搜集公布他人信息为主要目的等特点,使得“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具有区别于一般侵犯隐私权案件不同的特点,责任主体难以判断以及如何进行责任分配是该类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人肉搜索”的初始环节中,即问题提出者是否构成侵权,可根据是不是只提出问题,还是附加号召搜索,甚至悬奖搜索等情节的轻重来判断。而对于参与搜索的网民数量多,并且多以匿名的形式参与搜索过程的中间环节来说,是否构成侵权很难界定。对于网站而言,由于没有直接参与搜索行为,也很难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但是,可根据其在“人肉搜索”侵权案件过程中起到的是推进还是阻止的作用来判断其是否侵权以及侵权的轻重程度。
  总之,对于“人肉搜索”造成的侵犯隐私权行为如何定罪,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要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正确利用“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
  作为一种工具,“人肉搜索”本身并没有错,所以,它不应该被禁止或扼杀,而应该被合理地引导与规范,让它成为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工具。因此,目前建立和完善隐私权非常必要。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网民、网站才能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也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样,“人肉搜索”才能健康发展下去。
  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关于“人肉搜索”的采访时说:“现在我国网民发展还处于孩童时期,是一个成长过程的必经之路,面对突发事件,自律和文明规则会慢慢产生。”社会的前进必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我们要做的就是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这样我们才能理性地面对一切新问题。
  参考文献:
  1.匡文波:《网络传播学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姬厚实:《“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科技信息》,2009(8)。
  3.刘昕:《“人肉搜索”的法律思考》,《福建警察学院报》,2009(2)。
  4.李丽:《论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问题》,《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3)。
  5.张波、方仁友、陈翀:《“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管理观察》,2008(11)。
  (作者为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9级硕士生)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