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对道德挟持的阻却

2011-12-29 00:00:00颜世晔肖扬
新闻爱好者 2011年5期


  摘要:道德挟持是道德自身的强制力对人的精神和行为产生消极后果的作用。道德挟持是应该避免的。在阻却道德挟持中,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独特的广度与深度。这涉及法律与道德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以及对“道德法律化”或“法律道德化”的争论,对立法、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道德挟持 法律 阻却
  道德挟持,是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中常见的概念,但学界对此关注度不够,在理论上研究不多,也未见对其定义,而“法律对道德挟持的阻却”更是鲜有论述。作者认为,道德挟持是道德自身的强制力对人的精神和行为产生消极后果的作用。之所以使用这一概念,目的是为了突出“挟持”的强制性和消极性,因此“道德挟持”这一概念带有评价意味,并不像“道德强制”那样不偏不倚。
  道德挟持的产生和表现形式
  产生道德挟持的主要原因是道德具有强制力。道德的强制力,主要是一种精神强制,也就是某种道德规范给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并进而影响到人的生理和行为。道德的强制力,会产生积极的后果,也会产生消极的后果。积极的后果,比如初次盗窃后受到良心的谴责,吃不好睡不好,最终将盗窃的财物偷偷送回去,落得内心的平静。消极的后果,比如“舆论杀人”,上世纪30年代的影星阮玲玉遗言“人言可畏”。这种产生消极后果的作用,就是道德挟持。
  道德挟持的表现形式有两个。
  第一种表现形式是道德的倡导者失去对道德发展的控制,道德与人的关系出现异化,出现了道德的倡导者不期望的消极后果。如《吕氏春秋·察微》记载的“子贡赎人”的故事: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贡的道德出发点是好的,但其后果却是消极的。这就是俗话说的“好心办坏事”。孔子批评子贡的理由,是因为他在无意中抬高了道德的标准,再有赎人后向国库要补偿的人不仅不会被他人所称赞,反而会被他人所讥笑。这种情况下,原本受到大多数人尊重和遵守的道德成了常人莫及的“精神奢侈品”,大多数人所无法承受的道德之重也就失去了道德底线的价值,人就会慢慢失去尊重道德、遵守道德的动力,因为一个无法达到的道德高度是无法引起大多数人的兴趣的。和“子贡赎人”相对的,是“子路受牛”: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子路把道德置于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程度之内,因此得到孔子的称赞,因为这样的道德是可以为大多数人所实践的,这样的道德也才具有了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和价值。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道德的倡导者有意识地推动和支配道德的发展,使自己期望的消极后果出现。典型的例子就是汶川大地震之后,部分网民认为一些明星捐款太少,从而发出一片叫骂声。比如姚明个人捐款50万元,部分网民指责姚明年收入过亿却只拿出“区区”50万元太小气。刘翔与师父孙海平一起捐款50万元也被人指责所捐数目与身份不符。还有网络曝光王宝强才捐了1000元后也被骂。这种以捐款数额多少来评价捐款人道德水准的高低就是道德挟持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持此观点的网民,也就成了这种“道德”的倡导者。该道德挟持,实质上就是抬高慈善的标准,不考虑捐款人的生活、工作等支出需要,用舆论的压力迫使捐款人捐出更多的金钱。在此后的报道中,大多数明星表示会继续捐款或可证明“道德”的倡导者已经达到了目的。通过对道德挟持的分析,从而引出一个问题:道德挟持会产生消极后果,应当避免,那么如何避免,仅靠道德自身的教化可行吗,法律能否介入?
  法律阻却道德挟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道德的问题需要道德自身来调整,但如果道德挟持超过了一定限度,道德就无能为力了,比如“舆论杀人”,道德自身很难阻却道德挟持的发生,也很难惩罚责任者。如果责任者不能受到惩罚,就会造成不公平,其结果是道德水准的下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道德自身不能阻却道德挟持,那么就需要外部力量来阻却道德挟持的发生,法律可堪此任吗?这就引出了下面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是否具有阻却道德挟持的必要;二是法律是否具有阻却道德挟持的能力。道德挟持,从本质上来说还属于道德范畴,因此,法律介入道德挟持的处理需要慎重,但这并不表示法律在道德挟持问题上无所作为,因为道德挟持会造成消极后果,消极后果达到一定限度——比如既违背道德又违反法律——必然会在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之间形成一个交集,这个交集内的道德挟持,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法律范畴,那么对这个交集内的道德挟持法律就有介入的必要。如前所述,法律能阻却在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之间形成交集的道德挟持,那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法律具有阻却道德挟持的必要,但法律阻却道德挟持的能力是有限的,因为超出交集的道德挟持,法律很难介入,也缺乏这方面的能力。这又引出了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话题:在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之间形成交集的道德挟持,其外延如何?这个话题关系到法律介入的广度,十分重要。
  法律阻却道德挟持的广度与深度
  考察在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之间形成交集的道德挟持的外延,标准尤显重要。大体来说,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法律的评价,另一个是道德的评价。二者的重要性是同等的。但为实践的便利,首先考察的往往是法律的评价,其次是道德的评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违背道德,比如受到欺负的老实人怒杀恶霸,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道德上却往往会获得积极评价。因此,“违法必然违背道德”的观点过于简单化,在实践中并不可取。如此观点成立,则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逻辑上不成立交叉关系,而是法律包含于道德的关系,这与前例是不符的,遑论违反了那些违背道德的“恶法”规定的行为正是符合道德观念的客观事实。
  有了标准,接下来就是归类。而事实上,归类标准本身也存在模糊性。比如法的渊源的冲突,使得同一行为在法律上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价;又如道德本身的个体性、不确定性和渐变性,使得不同的群体对同一行为出现不同的评价,或者同一群体对同一行为先后作出不同的评价等。这些都影响着归类活动的进行。标准的模糊,归类的复杂与繁琐,使得对归类的研究必然呈现出多样化趋势。这是一项在理论上可以论证、在现实社会中可以证明的工作。在此基础上,为便于研究的进行,必然要先对归类进行简单化处理,这就是归类的大体轮廓。
  归类活动大体可遵循下列原则处理:一是对于明显的既违反法律又违背道德的行为,依法办理即可,如商业欺诈;二是对违背道德的行为,根据公众消极评价程度判断法律可否介入,如辱骂他人;三是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结合公众的评价,慎重处理,如防卫过当。必须看到,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归类,实践中很多具体的行为并不会如此纯粹,其性质也不会一目了然。对不纯粹的行为如何归类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更重要的问题是法律阻却道德挟持的深度,即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介入道德挟持。前文所述在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之间形成交集的道德挟持的外延,讨论的是法律阻却道德挟持的广度,这已经是一个具有一定难度的课题,而法律阻却道德挟持的深度则较广度更有难度。法律阻却道德挟持的深度,意味着法律对道德挟持是停留在批判的层面,还是进入到矫正的层面。批判的层面,法律只需说“你违法了”即可;矫正的层面,法律不仅要说“你违法了”,还要告诉你怎么改正,你如果不改正会被强制改正。这实际上是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因为道德挟持之所以能产生消极后果,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所推崇的“道德观念”已经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不特定人数的群体所接受,俗话说“法不责众”,你要确认违法,确认谁违法?只能是具体的个体。确认个体违法,难保不会使该个体委屈:那么多人,为何偏偏是我?而该群体也会采取种种手段维护其“道德观念”,从而引发新的冲突,不管是社会冲突,还是学术冲突。法律阻却道德挟持的深度,在实践中的意义更甚于其理论价值。因为法律与道德,在实践中就是一对经常发生摩擦的矛盾,并曾引发诸如“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甚至因道德观念的不同而对司法裁判不满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社会不稳定,而该司法裁判可能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瑕疵。法律阻却道德挟持的深度,也涉及“道德法律化”或“法律道德化”的争论。问题发生在现实社会,但解决问题的钥匙还要从理论上寻找。这不仅涉及法学领域,而且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范畴,笔者目前也在思考这个问题,也希望能早日找到一条适当的路径来解决它。
  (颜世晔为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肖扬为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生)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