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屈的“小贪”副市长

2011-12-29 00:00:00海一笑
廉政瞭望 2011年10期


  副市长的开发商“朋友”
  作为安徽省芜湖市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刘建国的落马自然少不了和开发商有关。
  今年59岁的刘建国,34岁起稳坐芜湖市公安局局长位置长达13年。1999年8月至2008年1月他连续8年担任芜湖市政府副市长,先后分管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规划、人防、公安等工作。在法院认定的刘建国8大犯罪事实中,有5项和开发商有关。
  2001年,在芜湖市第二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改制成浩成置业公司前后,该公司负责人章某送给刘建国5000元。有了这样的垫底,章某很快就得到了刘建国的回报。
  2002年上半年,浩成置业公司的开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被人举报到芜湖市人防办,人防办责令浩成置业公司停工。章某连忙找刘建国出面干涉。刘建国很“艺术”地指示人防办:“如果浩成置业公司的施工对人防工程影响不大,整改后可以恢复施工。”很快,人防办等浩成置业公司的施工稍有改观,就同意其继续施工。
  “投桃报李”,从2002年到2007年间的春节、中秋,章某11次送给刘建国合计3.7万元。
  不仅章某和大权在握的刘建国“合作”谋求自己的利益,其他开发商也在寻找机会向刘建国靠拢,芜湖巨龙房产公司总经理张某就是其中之一。张某想办法搭上刘建国这条线后,两人很快成为了“朋友”。 张某先后在企业改制、拆迁补偿、办理置换用地手续方面,得到了刘建国给予的帮助,他合计送给刘4.2万元。
  
  叫屈“无罪”被驳回
  因为有了开发商“朋友”,刘建国只要一声招呼,这些人就会想办法满足他的心愿。
  1998年,芜湖市政府分给刘建国一套面积126平方米的住房,他购买了材料请人进行装潢。2001年暑期,刘建国在房内突然晕倒,他认为这与房子有关,于是决定将房子卖掉。
  2001年6月,金鼎集团筹建开发金鼎广场项目,需交纳人防配套费约71万元,董事长丁某找到分管城建和人防工作的刘建国,请刘出面帮忙协调减免人防配套费。刘答应帮忙。最后,为金鼎集团减免人防配套费约51万元。
  过了几个月,在一次觥筹交错之后,刘建国提出将他那套住房连同室内电器等物品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某。丁心领神会,在明知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当即表态同意购买。后经评估,这套房屋及装修、可移动物品实际总价值约28.3万元,刘建国从中获得差价款11.69万元。
  丁某是外来投资商,他知道如果能得到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刘建国的关照,他的房产开发就会顺利得多。于是他不断“巩固”与刘副市长的关系。
  2003年,丁某去加拿大考察,找到刘在加留学的女儿,送给她5000美元。
  2007年春节期间,刘建国带妻子、女儿到丁某的办公室闲聊。丁表示要对刘的女儿今后的发展给予支持,并将她单独叫到自己办公室的里间,递给她一个内装20万元人民币的纸袋。刘女收下丁某的20万元后,立即告诉并交给父亲,但刘建国当时没有退还。
  到了2007年夏季,因其他人员涉嫌受贿被办案机关通知谈话,刘建国心惊肉跳,害怕这20万元的事情败露,于是安排妻子给丁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并在第二年4月至10月间,由妻子分3次将20万元全部退给了丁某。
  几年下来,刘建国共收受丁某人民币31.6万元、美元5000元、购物卡1.2万元。
  刘建国对自己收受的丁某这两大笔贿款,却一直不肯认罪。他认为:法院一审认定自己卖给丁某的房子差价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认定11.69万元房屋差价款属于受贿明显不当;自己已经偿还丁某的20万元属民间借贷,一审法院认定这属于受贿犯罪与查明事实不符。
  但他的上诉在二审中均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高院认为,检察机关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认定,该房屋和室内装潢及物品总价约28.3万元,不考虑房价上涨的因素,也已高出2003年实际售出的价格。评估价格已充分考虑了刘建国的个人利益,是客观的。所以刘建国以高价售房方式,收受差价款11.69万元属于受贿于法有据。
  而丁某的证言证实他给刘建国以及家人送钱都是为了感谢刘建国在任芜湖市副市长期间对其多年的关照,以及继续和刘建国搞好关系,以便再得到刘建国的关照。安徽省高级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建国收受丁某20万元人民币虽已退还,但并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他把索贿当违纪
  刘建国不认罪的还有他的索贿行为。
  1993年,经时任芜湖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国的申请,武警安徽省消防总队同意他借住芜湖市消防支队宿舍新6楼401室。2006年6月,刘建国因其所住房屋已被芜湖市政府决定拆迁,就搬离出来。当年9月,消防支队大院宿舍正式拆迁后,消防支队制定了拆迁处理办法,刘建国夫妇不属其列。
  已经是副市长的刘建国很清楚自己不该领取补偿费,但他仍然多次向消防支队长提出拆迁补偿问题。因刘建国曾经分管过消防工作,给予消防支队帮助不少,工作上还需要得到刘建国的支持,消防支队只好勉强同意并约定在拆迁补偿工作的最后阶段付给刘建国。2009年7月,接到芜湖市消防支队通知后,刘建国用妻子凌某的名字从消防支队领取13.3万元。
  “这最多只能算违纪。”刘建国在法庭上声称。但法院认定,不属于拆迁补偿对象的刘建国向芜湖市消防支队索要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属索贿性质。
  2011年6月,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滁州中级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刘建国有期徒刑11年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000年至2009年,刘建国在担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5.8万元、美元1.5万元、购物券5.3万元。
  
  附评
  大贪小贪一个都不能放过
  ◎文/海一笑
  对于刘建国的受贿“业绩”及判决结果,网络上有个别人发出同情的声音,认为刘建国实在称得上“清官”,还认为他太亏了,不值得。
  过去有贪官,尤其是大贪官落马,公众拍手称快。然而,随着反腐败的力度加大,暴露的贪官贪腐数额不断刷新纪录,部分公众对腐败分子产生了麻木心态。一些人之所以会对“大官小贪”的刘建国之流持同情和容忍态度,是因为其对贪官的本性认识不足,对其腐败的本质认识不清,特别是对其造成的危害性、带来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
  古人云“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小贪小腐与大贪大腐除了有数额情节大小轻重之分外,并无本质区别。大贪小贪都是腐败,都会损害公平正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腐败如癌细胞,若要遏制其疯狂的恶性蔓延,只有调动全社会健康的力量,进行艰苦的、持续的揭露和斗争,所以大贪小贪一个都不能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