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有保障吗?
案例:今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孙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10%。协议签订后孙先生如约将20万元钱交给了李某。不料,借款到期后李某一直不肯归还本金,也不肯支付利息,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2万元。请问孙先生的要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接到急救电话,未及时出诊,医院承担责任吗?
案例:中秋深夜,王某心脏病突发,其妻迅速拨打医院急救电话,并告知其病人状况、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医院值班人员接到电话称“马上到”,随即迅速出诊。中途急救车遇重大故障,医院连忙派人维修,待到达病人处,王某已死亡。事后,王某家人以医院未能及时出诊,导致病人死亡为由,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吗?
说法:医院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医院值勤人员接到王某电话,并称“马上到”,随即派出人员救护,双方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应当履行及时抢救王某生命的义务。但随后由于救护车出现故障,并最终导致王某死亡的事实。虽然车祸故障不是导致王某死亡的唯一原因,但医院对其死亡这一结果显然是有过错的,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