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9 00:00:00游宇明
文史月刊 2011年7期


  近些年,反映清代司法状态的电视剧很多,此类电视剧常有这样的情节:百姓遭了冤屈,被押进公堂,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跪下来磕头高呼:“小民有冤,请老爷替我作主”。换句话说,那时的百姓特别渴望官老爷的慈悲心。
  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看两个实例。
  康熙年间,某旗人的继母与邻居私通,有病在身的父亲没有能力制止,对儿子说:“儿代父杀淫人。”旗人遵父嘱,真的将那对儿男女宰了,而后主动到官府自首。按照当时法律,旗人杀死继母,是以子杀母,为大逆灭伦之罪,应该重判。然而,大理寺官员邱象升觉得此君杀的是与外人通奸的继母,值得同情,于是引用《春秋》等经典,为他申辨,说这继母不能算是他的母亲,他是“从父命,杀父仇”,应该减等治罪,案子就这样了结了。
  光绪时,一男子之妻与人私奔,时间长达两年,男子四处寻访,好不容易在几百里外的一个地方找到逃走的两人,一气之下,将他们杀死。依律男子此举当治死罪。但判案的官员觉得他追杀的是奸夫淫妇,其情可悯,找了个律例判他无罪。案子到了刑部,部员觉得援引律条与案件不符,律例所示,杀奸夫淫妇免罪应该在通奸现场,此案显然并非如此。案子发回广东,有关官员将判词改为“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觅不获,乍见即系登时”。意思是说,通奸的人逃跑,所到之处都是通奸的现场;到处找不到他们,一见到就应该算是在现场抓获。重新报到部里,刑部立即批准了这一判决。
  从上面的判例可以看出,在清代的司法审判中,官老爷的主观意志起着极大的作用。同样一个案子,他可判你有罪,也可判你无罪;可重判,也可轻判;可使你死,也可让你生。
  这几个案子,不管结果是否公正,至少没有颠倒黑白,在当时算是正面判例。而这样的正面判例在那个时代并不多见。
  历史记载,有清一代司法极其黑暗,百姓遭冤受屈比比皆是。当年杨乃武就曾被恶人诬为杀人夫夺人妻,判处死刑,如果不是杨乃武的姐姐和妻子反复上访告状,惊得慈禧等人过问,杨乃武早成了刀下鬼。
  清代司法不公还表现为官官相护,有钱有权的人家与百姓发生纠纷、甚至恶意欺压百姓,地方官会有意识地站在强势者一边。潘洪钢《细说清人社会生活》一书介绍:道光二十五年,候补县令段光清在杭州参与审案,发现有显贵的名片夹于案件卷宗,一当地官员的家丁告诉他:这是本地惯例,显贵及本族亲属等,遇有诉讼,往往将显贵者的名片放在卷中,表明是“某老爷所托”,地方官见了就得给他面子。
  如此环境,老百姓进了公堂,怎么会不盼望碰到一个有良心、讲是非的青天大老爷呢?正是:爹亲、娘亲,不如官老爷的慈悲亲,爹妈只是生我身,官老爷的慈悲可以活我命。